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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物业擅自涨价可罚3万,业主拖物业费或入黑名单…重磅新规赶紧看!(附物业“红黑榜”)

荆楚网 荆楚网 2019-04-03



6月26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召开,表决通过了《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条例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违者将最高被罚3万元。


条例明确,物业服务收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市价格主管部门与房管部门共同制定收费标准,并向社会公布;每3年对收费标准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调整收费标准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质量相适应的原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擅自调整约定的物业收费标准。违者将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业主拖欠物业费,有可能被录入失信名单。条例规定,如业主未按照约定交纳物业服务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有关规定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条例还明确,业主拖欠物业费,不得成为物业降低服务质量的借口。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照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义务,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费、不配合管理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如严重影响业主正常生活,由区房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物业如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变相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责令其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荆楚网(ID:cnhubeigw)注意到,今年4月,湖北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印发《湖北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所有物业服务收费将被纳入监督管理,以有效化解物业服务收费难题,为百姓营造安全、舒适、文明的居住和工作环境。

物业不能随意调整收费标准

4月起,湖北省物业收费将有统一规范。即,住宅前期物业(开发商房屋交付业主之日至小区业主大会成立)的收费按政府规定标准执行。其他物业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但物业公司不能单方面调整收费标准,必须经业主大会同意,未成立业主大会的小区须经多数业主同意


为避免业主与物业的纠纷,《办法》规定,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之日至房屋交付之日的物业费,由开发商承担;房屋交付之日后的物业费,由业主承担;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业主承担物业服务费的比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产主管部门确定。


业主交了物业费,钱用到哪了,也要明明白白。《办法》规定,物业费以建筑面积为计价单位,按月计费。物业公司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常态化公示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以及投诉电话等信息,接受业主监督。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每半年,必须公示一次物业费收入与使用支出情况,并适时审计。

有车库的业主不必再缴停车费

《办法》规定,小区内占用公共道路或场地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属全体业主共有,物业公司可收取停车费,但不得另行收取泊车服务费。小区公共区域停车收费的管理、使用等具体事项由业主大会决定,开发商、物业公司不得变相销售。


对于已经买了或租了车库(位)的业主,物业公司不得再额外收取停车费。开发商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已备案的车库(位)租售方案,不得高价租售或与商品住房捆绑租售车库(位)。


哪些车进小区可以免缴停车费?《办法》列了清单——临时停车不超过30分钟的车辆,为业主提供搬家(配送货物)服务车辆,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救灾抢险车,邮(快)递车,环卫车,市政设施维护维修车,殡葬车,残疾人专用代步车辆等。

物业不得收取装修管理费

针对房屋装修收费问题,《办法》要求,物业公司不得随意收取房屋装修保证金,要先出台管理办法对保证金标准、退还时间和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具体规定。管理办法可由物业公司与业主协商制定,也可由业主大会制定;房屋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业主可委托物业公司有偿清运,但装修管理费、电梯运料费等,一律不得收取;为业主提供装修、安装、维修等临时性服务的外来人员、车辆,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于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小区,开发商或物业公司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出入证(卡),每户人员出入证(卡)不少于3张,车辆识别卡每车一张。业主因遗失、损坏需补办的,可按公示标准收取制作成本费。

不得以停水、停电催缴物业费

催促业主及时缴纳物业费,物业公司不得以停水、停电相要挟。


《办法》规定,业主应按合同约定缴纳物业费,未按约定交纳的,业主委员会、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公司可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不得以业主拖欠物业费等理由,减少服务内容,降低服务质量,中断或者以限时限量等方式中断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以及实施损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省物价局表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物业公司代收水、电、气、暖等费用或提供无偿服务。物业公司接受委托代收的项目,不得向业主再收手续费。实施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和写字楼、办公楼、工业园区、商业区、宾馆饭店、学校校区等非住宅物业,参照本《办法》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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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底,武汉市房管局发布了2017年度

武汉住宅小区物业服务质量红黑榜

对全市15个行政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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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 荆楚网综合湖北日报、长江日报报道

编辑 | 郑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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