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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检察机关依法对李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提起公诉

荆楚网 2019-04-02

    日前,湖北省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正厅级)涉嫌受贿罪、滥用职权罪一案,经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由咸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阶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李忠享有的诉讼权利,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李忠,听取了其辩护人的意见。咸宁市人民检察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忠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或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当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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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8月22日消息:经湖北省委批准,湖北省纪委监委对武汉市政府原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经查,李忠违反政治纪律,串供堵口,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按规定如实报告个人事项,在组织函询时不如实向组织说明问题;违反廉洁纪律,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亲属收受对方财物。违反国家法律,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以及利用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巨额财物,涉嫌受贿犯罪;徇私舞弊,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涉嫌滥用职权犯罪。


李忠身为党员领导干部,丧失理想信念和党性观念,对党不忠诚、不老实,忘却初心,私欲膨胀,纪律和法律底线全无,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并涉嫌职务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等有关规定,经湖北省纪委监委研究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李忠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对其涉嫌职务犯罪问题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提起公诉。


李忠简历 


李忠,男,汉族,1964年7月生,湖北公安人,在职研究生学历,1984年4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5年7月参加工作。


1985年7月至1987年9月,任江陵县朱场乡党委委员、副乡长;1987年9月至1997年10月,先后在武汉市洪山区粮食局、饮料公司、中心粮店、区委办公室、洪山区建设乡工作;1997年10月至2000年12月,任洪山区副区长;2000年12月至2006年8月,任汉南区委副书记、副区长、代理区长、区长;2006年8月至2007年1月,任蔡甸区委副书记、代理区长、区长;2007年1月至2011年9月,任蔡甸区委书记、区人大常委会主任;2011年9月至2012年9月,任武昌区委书记;2012年9月至2016年12月,任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2016年12月至2017年2月,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2017年2月,任武汉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来源 |  最高检网站、湖北省纪委监委网站

编辑 | 沈素芬

出品 | 荆楚网(湖北日报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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