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注意:古蔺超标电动车不能上户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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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蔺公安】交警紧急提示
广大消费者:
2015年3月11日,省公安厅、省经信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和保监会四川监管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根据《通告》:2015年6月1日起,全省范围内禁止销售超标电动车。2015年8月31日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得为超标电动车办理入户手续,并负责查处违法上道行驶的超标电动车。
尽管有明文规定超标电动车禁止销售,但近期我县城区部分不法商家仍然大量销售,极大损害了消费者利益。对此,公安交警将联合有关部门对超标电动车进行集中整治,凡是不能入户的电动车,一律依法暂扣并强制报废。消费者购车前,可先通过车辆管理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等途径查询拟购车辆是否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能否入户上道行驶。对于已经购买的超标电动车,消费者可按规定向销售商或生产企业要求退换货。因退还货产生的纠纷,可通过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消费者协会调解等途径解决。
古蔺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
2015年10月20日
何为超标电动车: 凡是在没电时不能通过人力脚踏驱动行驶的两轮、三轮车电动车,均为超标电动车。超标电动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电动车。如今电动车速度大都可达每小时35公里左右,这是生产商为了迎合消费者喜欢快的心理而生产的,有一定的安全隐患,重量更是如此,生产商为了让车能跑远,采用加大电池来助跑,现在有20A、26A的特大电池,如是48V充一次电可行驶60-80公里。综合前面说的这些,超标车就是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生产的车,也就是时速超过20公里,整车重量超过40公斤就算超标车。
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八条:“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依法应当登记的非机动车的种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非机动车的外形尺寸、质量、制动器、车铃和夜间反光装置,应当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
(图片来源于网络)
小贴士:超标电动车的危害
(一)车辆无法上牌发证。由于“超标车”未列入国家机动车辆《产品公告》目录,车管部门无法给予注册登记和上牌,因而这部分车辆只能成为无牌无证的“黑车”,给道路交通安全埋下隐患。
(二)影响道路交通秩序。驾驶“超标车”的人员中,绝大部分没有驾驶证,这部分人交通安全法律知识比较缺乏,时常闯红灯、随意变更车道、横穿道路、突然调头或猛拐,以及违规载人、不戴安全头盔等,严重影响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严重影响了道路交通秩序和城市形象。由于“超标车”无牌无证,交通管理监控系统就算捕捉到,也无法对其进行有效管控和处罚,所以部分“超标车”驾驶员肆无忌惮地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甚至肇事逃逸。
(三)影响社会的稳定。超标“助力车、电动车”无第三者责任保险,发生事故后,很多都无力赔偿高昂的抢救费和医疗费,一旦发生重大事故,按现行赔付标准难予赔偿,受害人得不到赔偿。
(图片来源于网络)
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的通告
为了进一步加强全省电动自行车管理,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护交通参与者的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结合全省实际,现就开展电动自行车综合整治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2015年4月1日起,凡在省内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生产企业,应当向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供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和主要技术参数等必备要件,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向社会公告。
二、从2015年6月1日起,凡未纳入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布的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省内生产企业不得组织生产。
三、从2015年6月1日起,凡不符合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的电动自行车,一律禁止在全省销售。
四、电动自行车应当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取得号牌和行驶证后,方可上道路行驶。从2015年6月1日起,新购电动自行车自购买之日起30日内,应当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注册登记前,可凭合法的购车发票、电动自行车合格证通行。在规定时限内,未办理注册登记的,禁止上道路行驶。
五、在2015年8月31日前,完成2015年6月1日前购买的所有电动自行车和6月1日(含6月1日)后购买的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的注册登记工作。从2015年9月1日起,所有未纳入我省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不得办理注册登记。
六、消费者因购买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不符合电动自行车国家标准、地方法规、规章规定,或者与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告的产品技术参数不一致的电动自行车导致无法办理车辆登记的,有权依法要求销售商更换或退货。
消费者因退(换)货发生纠纷的,可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或者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七、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不得违法改装和违法载人、违反交通信号(指示)通行、违反规定驶入机动车道通行。
八、电动自行车因毁损无法继续使用、已交报废回收公司报废或者灭失的,所有人或者保管人应当携带身份证明和电动自行车牌证,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
九、电动自行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将电动自行车的废旧电池送交具有回收处置资质的企业规范处置,不得随意丢弃。
十、电动自行车的生产者、销售者、驾驶人等违反上述规定的,由经信、工商、质监、环保、公安等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四川省非机动车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未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的电动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严禁上道路行驶。
特此通告
四川省公安厅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四川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四川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环境保护厅
2015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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