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干货】基金销售牌照的申请流程、条件汇总分析

2016-10-16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关于基金销售牌照的申请流程、条件汇总分析(七大类型机构)

数据截止2016-02-24

摘要: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市场已经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公司、独立销售机构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以下资格申请流程、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及申请材料清单,适用于所有基金销售申请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券商、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机构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至于各类申请机构的申请条件请见下文分别介绍。




公募基金销售资格

 

我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市场已经形成以商业银行销售为主,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公司、独立销售机构销售为辅的多渠道销售模式。以下资格申请流程、申请材料接收部门及申请材料清单,适用于所有基金销售申请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券商、期货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保险机构及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至于各类申请机构的申请条件请见下文分别介绍。

 

资格申请流程:

 

拟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机构,登录证监会网站,进入“在线办事-基金公司数据报送”栏目申请材料在线填报,获取账号密码方式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核准流程图》,在线填报完成后进行提交并在线打印书面材料,打印的书面材料加盖公章后连同附件一并报送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证监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核准流程图参见证监会及上海证监局公布的流程图。

 

申请材料接收部门:

 

申请机构工商注册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行政许可受理部门。

 

申请材料清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申请表》及其表内列明的相应附件。(电子报送+书面正本材料1份提交)

 

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法》(2015修正)、《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9号)

 

上述内容适用于下文各代销情形。

 

一、基金管理人直销:

 

基金管理公司&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具备基金管理业务资格的机构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募基金管理人包括两类,一类是基金管理公司,另一类是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这就为后来的放宽公募基金管理人准入资格,拓宽准入主体埋下伏笔,之后商业银行、券商及其子公司、私募机构等均可以依照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主要股东条件的规定,申请公募基金管理人资格或受让公募基金管理公司股权。

 

【基金管理公司条件】基金法第十三条,设立管理公募基金的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证监会批准:(一)章程;(二)注册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一亿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三)主要股东:应当具有经营金融业务或管理金融机构的良好业绩,资产规模达到国务院规定的标准,最近三年没有违法记录;(四)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达到法定人数;(五)董监高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六)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设施和与基金管理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七)有良好的内部治理结构、完善的内部稽核监控制度、风控制度。

 

【基金管理公司审批流程】基金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证监会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依照基金法第十三条规定的条件审查,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机构申请公募基金管理公司/业务资格的股东条件】

 


二、商业银行代销基金:

 

1、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

 

2、银行代销基金准入条件:

 

资本充足率要求:

 

资本充足率符合银监会的有关规定(银行须出具承诺函)

 

人员要求(负责人资格及从业人员人数):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以及邮政储蓄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30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在华外资法人银行等取得基金从业资格人员不少于20人。

 

近三年未受处罚及涉诉要求:

 

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银行须出具承诺函)

 

值得注意的是,浙江网商银行于201511月获得证监会核准的基金销售资格,成为首家民营银行参与基金销售业务。

 

3、已获代销基金的银行名单(截至20161月共122家)


三、券商代销基金

 

1、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2号,2008-4-23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告[2012]34号,2012-11-12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

 

2、资格准入条件: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起草说明中提到:关于证券公司代销基金,在出台《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2012)之前,已有《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进行规范,为避免冲突,《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2013)第九条规定了证券公司申请注册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第十一条规定了券商除具备第九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专门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

 

(二)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三)最近三年没有挪用客户资产等损害客户利益的行为;

 

(四)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三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刑事处罚;

 

(五)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六)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

 

(七)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3、关于券商代销基金等金融产品业务:

 

  • 关于券商代销金融产品的性质:实践中的代销金融产品,包括两种形式:一是券商代理其他机构销售金融产品,二是券商接受其他机构的委托为其介绍客户。事实上,这两种法律关系不同,前者是代理,后者是居间。但从证监会行政监管角度看,并无实质性差别,因此将代销金融产品统一为接受金融产品发行人的委托,为其销售金融产品或介绍金融产品购买人的行为。

  • 可以代销的金融产品范围:可以代销在境内发行并经有关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各类金融产品。主要是指经过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及其授权机构批准或备案的在境内发行的金融产品。

  • 关于代销资金的支付方式:既可以由客户直接向委托人支付,也可以通过证券公司支付。选择后者支付方式时,是将客户的购买资金纳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体系,可在客户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及与金融产品销售有关的账户之间划转。

  • 关于券商能否接受第三方销售机构委托代销金融产品,或者委托第三方销售机构代销金融产品的问题:证监会没有接受各券商的意见,主要是考虑到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需要了解金融产品发行人,熟悉金融产品有关情况,与金融产品发行人共同做好投资者服务工作。如果第三方销售机构作为委托人,会使得法律关系复杂化,容易造成权责不清的情况,不利于券商代销业务的发展和投资者利益的保护,又有可能产生券商与金融产品发行人沟通不畅的情况。而对于委托第三方机构销售,券商难以控制因第三方销售机构的加入而产生的代销风险。因此,在目前的监管框架内,既不允许券商接受第三方销售机构代销,也不允许券商委托第三方机构代销。

  • 关于证券经纪业务是否包括基金代销业务的问题:证监会机构监管部曾于2013911日对此问题作出明确答复,答复如下:一、“证券经纪”不包括“基金代销”。二、根据《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监管规定》,券商可以在券商业务范围内授权分支机构经营包括基金销售、融资融券等业务。三、根据《关于做好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发放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证监办发[2013]65号)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营业执照记载的经营范围与实际从事的相关业务一致。对实际开展的业务与许可证、营业执照记载经营范围不一致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应根据上述证监办发[2013]65号通知及有关规定要求换领《经营证券业务许可证》,并及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以避免分支机构出现超范围经营或未经公司授权违规开展业务的情况。

 

4、已获得代销金融产品业务资格的券商名单:



四、期货公司代销基金

 

1、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2013-03-15)(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

 

2、人员要求:

 

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20人。

 

3、净资本要求:

 

净资本等财务风险监控指标符合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4、未受处罚及涉诉要求: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代销基金的期货公司名单大全:


五、证券投资咨询机构代销基金

 

1、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2013-03-15)(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

 

2、注册资本最低限额:

 

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3、人员要求(高管、从业人员资格及人数):

 

高管要求: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从业人员资格及人数要求: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4、未受处罚及涉诉要求: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事项,或者诉讼、仲裁等其他重大事项。

 

5、其他要求:

 

持续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3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

 

最近3年没有代理投资人从事证券买卖的行为。

 

6、截止目前取得基金代销资格的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名单:


六、保险机构代销基金:

 

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

 

1、主要法规依据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91号,2013-03-15)(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

 

《保险机构销售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25号,2013-6-3

 

2、准入条件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可参与销售基金的保险机构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但从获批代销资格的名单看,实际上保险经纪公司参与代销基金并未落地。

 

注册资本:

 

保险公司: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人员要求(高管、从业人员资格及人数):

 

保险公司: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低于该部门员工人数的1/2,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管理人员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30人。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高管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者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公司负责基金销售业务的部门人员要求同保险公司。公司主要分支机构基金销售业务负责人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

 

近三年未受处罚及涉诉要求:

 

保险公司: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者正处于整改期间,最近3年内没有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没有发生已经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公司正常运作的重大变更或者诉讼、仲裁等重大事项。

 

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要求同保险公司。


七、独立基金销售机构

 

主要法规依据: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91号,2013-3-15)(以下简称《基金销售办法》)

 

  • 《关于实施<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的规定》(证监会公告[2013]19号)(以下简称《实施规定》)

 

1、问: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

 

答:根据《基金销售办法》规定,独立基金销售机构注册资本或出资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且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

 

2、问:有限公司股东/合伙企业合伙人需要具备什么条件?

 

答: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16条,以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股东可以是企业法人,也可是自然人。

 

企业法人参股独立销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持续经营三个以上完整会计年度,财务状况良好,运作规范稳定;

  • 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最近三年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 没有因违法违规行为正在被监管机构调查或正处于整改期间。

 

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 有从事证券、基金或其他金融业务10年以上或在证券、基金业务部门管理5年以上或在担任证券、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3年以上的工作经历;

  • 最近三年没有受到刑事处罚;

  • 最近三年没有受到金融监管、行业监管、工商、税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

  • 在自律管理、商业银行等机构无不良记录;

  • 无到期未清偿的数额较大的债务;(但如何认定数额较大?)

  • 最近三年无其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

 

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17条,以合伙企业形式设立的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其合伙人条件同上述“自然人参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

 

3、问:从业人员及高管有何特别要求?

 

答:根据基金销售办法第15条及实施规定第3条,独立基金销售机构高管包括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实际履行上述职务的其他人员,或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需要具备:已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熟悉基金销售业务,并具备从事基金业务2年以上或在其他金融相关机构5年以上工作经历。

 

从业人员资质及人数要求:取得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少于10人。(基金销售办法第15条)


4、问:取得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牌照后,在其他业务拓展方面有何天然优势?

 

答:根据《机构间私募产品报价与服务系统参与人管理规则(试行)》(2015.10.8),报价系统参与人业务权限分为投资类、创设类、推荐类、代理交易类、展示类五种。中证报价系统(证券业协会旗下)根据申请为参与人开通相应业务权限,对于已经取得独立基金销售机构牌照的申请机构,可以直接视为证券业协会认可的机构,直接办理报价系统参与人创设类、推荐类或代理交易类业务权限。其中创设类权限,可在报价系统创设或发行私募产品,并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推荐类权限,可接受发行人委托推荐自己承销的私募产品在报价系统发行或推荐在报价系统转让,并可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代理交易类权限,可代理合格投资者在报价系统认购、申购、赎回、受让、转让私募产品,并可通过报价系统办理签约、结算、支付等业务。

 

5、截止目前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名单:

 

在下述独立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中其实不难看出,除了公司名称直接以“基金销售”命名以外,从2012年底起开始陆续出现以“财富管理”、“财富资产管理”、“财富投资管理”、“投资管理”、“投资顾问”、“投资咨询”、“投资理财”、“资产管理”、“资本管理”、“金融信息服务”字眼命名的公司申请基金销售业务资格。

 

(来源:私募阳光化平台)



专业微信群招募:目前入群人数超过3000人,已建立43个专业讨论群:

证券行业群全国证券经纪人俱乐部、券商高管群、券商投行群、券商资管群、营业部总经理群

银行交流群银行高管群、银行投行群

企业家群企业家私董会、新三板董事长群上市公司高管群、上市公司董秘群、财务总监群

投资专业群私募基金群、股票投资群

股权投资群:PE/VC、股权投资项目群

新三板专业群:新三板开户咨询、新三板企业家群、新三板企业高管群、新三板董秘群

合作方式:添加微信xsb900,申请验证时请留下您的"姓名+公司+职位+事宜"。工作人员在审核后将安排您入群。由于目前申请人数较多,请您耐心等待,我们会尽快审核通过。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