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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12-23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昨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新制定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分层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以下简称《转让细则》)。

这是中国证监会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全国金融工作会议部署、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举措,标志着深化新三板改革迈出关键步伐。

五年来,新三板始终聚焦服务创新型创业型成长型中小微企业,围绕改善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做出积极探索,确立了高度包容的市场准入制度,构建了充分市场化的融资并购机制,使得一大批有发展前景和市场影响力的创新创业企业得以挂牌融资,有效拓展了资本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广度和深度。截至2017年11月末,新三板挂牌公司达11645家,其中,5426家公司完成8279次股票发行,融资总额3888.22亿元。

中国证监会高度重视新三板的改革发展,在充分调研论证基础上提出了“以市场分层为抓手,统筹推进发行、交易、信息披露、监管等各方面改革”的总体思路。市场分层是新三板“海量市场”发展的内在需求和必然结果,其意义在于实现对挂牌公司的分类服务和管理,实现监管资源的优化配置,降低投资者信息收集成本。其中,分层标准的设计是分层制度的核心,也是差异化制度安排的重要前提。2016年分层管理试行办法分别从盈利性、成长性和市场认可度等三个方面设置了三套差异化的创新层标准,将市场分为创新层和基础层。经过前期两次市场层级调整,目前共有1354家创新层公司,其在资产规模、经营业绩等方面总体上优于基础层公司,初步实现了优质企业集聚,分层分类管理理念得到市场各方认同。

昨日库哥已经发布了相关规则的解读和修订对照,今天易董君来为您捞捞干货,做个汇总!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分层管理办法


此次分层制度的修改完善,充分凝聚了市场共识,总体思路是在保持现有市场分层基本架构、基本逻辑不变的前提下,调整创新层的部分准入和维持标准,促进更多优质企业向创新层聚集,提高创新层公司的公众化水平,为后续改革措施的推出奠定基础。

  • 在差异化准入标准中,调减净利润标准,提高营业收入标准,新增竞价市值标准

  • 在共同准入标准中增加“合格投资者人数不少于50人”的要求(原为维持条件)

  • 着眼于提高创新层公司稳定性,防止“大进大出”,将维持标准改为以合法合规和基本财务要求为主:主要包括公司治理健全、无重大违法违规、按规定披露定期报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净资产不为负值、最近三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未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非标准审计意见的审计报告等

  • 删除了申请挂牌同时进入创新层的规定

  • 对于因更 33 44410 33 14725 0 0 6902 0 0:00:06 0:00:02 0:00:04 6900年报数据或被认定存在财务造假或者市场操纵等情形,导致不符合创新层标准的公司,全国股转公司将在20个转让日内直接将其调整至基础层。

  • 全国股转公司将于2018年4月30日启动2018年的市场分层调整工作

  • 今后市场分层调整均安排在每年4月30日启动;《分层管理办法》同时还规定了“全国股转公司可以根据分层管理的需要,适当提高或降低挂牌公司层级调整的频率”,为日后根据市场需求调整市场分层频率预留了制度空间。

与分层制度的完善相配套,此次一并推出了交易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的改革。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细则、转让方式确定及变更指引


交易制度改革体现了鲜明的问题导向,旨在解决现行协议转让方式定价不公允、市场不认可、监管难度大等问题,完善新三板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为持续改善市场流动性奠定基础,主要包括引入集合竞价、优化协议转让、巩固做市转让等具体措施。


本次修订主要变化


1

引入集合竞价


原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盘中交易方式统一调整为集合竞价,盘中时段的交易方式为集合竞价与做市转让两种,供挂牌企业自主选择。与市场分层配套,对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实施差异化的撮合频次,基础层采取每日收盘时段1次集合竞价,创新层采取每小时撮合1次的集合竞价,每天共5次。

2

优化协议转让

  

  为满足市场参与人合理的协议转让需求,此次交易制度改革提供了盘后协议转让与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两种交易方式。符合一定数量、金额及相应价格限制的协议转让,可以通过交易系统在盘中申报、盘后成交;对于收购、对赌履约、同一实际控制人下的转让等合理的特殊转让需求,可以在线下通过申请办理特定事项协议转让予以满足。

3

巩固做市转让,并予以适当调整完善

  

  继续坚持并鼓励做市转让,在完善做市转让收盘价形成机制的同时,协议转让方式一并适用于做市转让的挂牌股票。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转让细则

详细修订内容见以下修订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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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修订对照表

第二章 转让市场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二节 转让方式

第十三条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之一进行转让。


第十四条

  股票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应当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


第十三条

  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竞价转让方式、协议转让方式进行转让。

  有2家以上做市商为其提供做市报价服务的股票,可以采取做市转让方式;除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外,其他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

  单笔申报数量或转让金额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规定标准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特定事项协议转让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应当符合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规定的条件。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五条  

  竞价转让方式包括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采取集合竞价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根据挂牌公司所属市场层级为其提供相应的撮合频次。

  采取连续竞价方式的具体条件由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协议或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七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拟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的,挂牌公司应事前征得该股票所有做市商同意。

第十八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协议转让方式。

第十八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为其做市的做市商不足2家,且未在30个转让日内恢复为2家以上做市商的,如挂牌公司未按规定提出股票转让方式变更申请,其转让方式将强制变更为竞价转让方式。

 要点提示 


1. 盘中转让方式集合竞价、做市二选一(基础层:一次集合竞价;创新层:五次集合竞价);

2. 盘后转让方式:协议转让;

3. 新增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以申请进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第三章  股票转让一般规定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十条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

第三十条

  股票转让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股,协议转让除外。

第三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做市商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投资者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做市商在做市报价过程中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可以卖出。

第四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协议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第三十九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做市和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实行分类揭示。

 要点提示 


1. 删除对股票转让不设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2. 股票转让方式删除协议转让。


第四章 做市转让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四节 做市商间转让

第六十七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在该股票当日最高、最低成交价之间;当日无成交的,其成交价格不得高于前收盘价的110%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90%。

第六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做市商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做市商间转让股票,其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最高成交价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最低成交价中的较低者。

第六十八条

  做市商当日从其他做市商处买入的股票,买入当日不得卖出。


第五节 其他规定

第七十二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价。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七十条  

  采取做市转让方式的股票,收盘价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要点提示 

  1. 配套盘后协议转让和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2. 收盘价调整为该股票当日最后一笔成交前15分钟成交量加权平均价(含最后一笔交易)。



第五章 协议转让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七十三条  

  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股票转让,可以进行协议转让。

第七十五条

  投资者委托分为意向委托、定价委托和成交确认委托。

  意向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确定价格和数量买卖股票的意向指令,意向委托不具有成交功能。意向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委托是指投资者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买卖不超过其指定数量股票的指令。定价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四条  

  投资者可以采用成交确认委托方式委托主办券商买卖股票。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或投资者拟与定价委托成交,委托主办券商以指定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拟与对手方通过互报成交确认委托方式成交的,还应注明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

  成交确认委托是指投资者买卖双方达成成交协议,委托主办券商按其指定的价格和数量与指定对手方确认成交的指令。成交确认委托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意向申报、定价申报和成交确认申报。

  意向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联系人、联系方式等内容。


  定价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的成交确认申报。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等内容;若投资者成交确认委托中包括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其对应成交确认申报指令也应包括相关内容。

  成交确认申报应包括: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申报数量、申报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

第七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收到拟与定价申报成交的成交确认申报后,如系统中无对应的定价申报,该成交确认申报以撤单处理。


第七十九条

  每个转让日的9:30 至 11:30、13:00 至15:0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七十七条  

  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第八十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成交确认申报和与该成交确认申报证券代码、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定价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成交确认申报与定价申报可以部分成交。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小于定价申报的,以成交确认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成交确认申报股票数量大于定价申报的,以定价申报的股票数量为成交股票数量。成交确认申报未成交部分以撤单处理。


第八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第七十八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证券代码、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相同,买卖方向相反,指定对手方交易单元、证券账户号码相符及成交约定号一致的成交确认申报进行确认成交。

  协议转让的成交价格应当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第八十二条

  每个转让日 15:00,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按照时间优先原则,将证券代码和申报价格相同、买卖方向相反的未成交定价申报进行匹配成交。


第八十三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第八十四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以当日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的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最后30分钟转让时间无成交的,以当日成交量加权平均价为当日收盘价。当日无成交的,以前收盘价为当日收盘价。


第八十五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即时行情内容主要包括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以及定价申报的价格、数量、成交约定号等。



第七十九条  

  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    

第八十六条

  采取协议转让方式的股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价格、成交数量、买卖双方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等。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要点提示 


  1. 协议转让优化调整为盘后协议转让和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2. 盘后协议转让适用于单笔申报数量不低于10万股,或者转让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3.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导致的股票转让,可申请办理线下特定事项协议转让;

  4. 盘后协议转让交易时间安排: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的9:15至11:30、13:00至15:30。每个转让日的15:00至15:30为协议转让的成交确认时间。

  5. 盘后协议转让的委托与申报:委托方式:成交确认委托;委托内容:证券账户号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委托数量、委托价格、成交约定号、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和对手方证券账户号码等内容;成交价格范围:不高于前收盘价的20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高价格中的较高者,且不低于前收盘价的50%或当日已成交的最低价格中的较低者。

  6. 盘后协议转让行情揭示情况:协议转让不纳入即时行情和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协议转让结束后计入当日该股票成交总量。每个转让日结束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公布当日每笔协议转让成交信息


第六章 竞价转让方式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节 委托与申报


第八十一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基础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创新层股票,交易主机于每个转让日的9:30、10:30、11:30、14:00、15:00,对接受的买卖申报进行集中撮合。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可以根据市场需要,调整集合竞价的撮合频次。

第八十八条

  股票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 11:30、13:00至 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 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八十二条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的9:15至9:25为开盘集合竞价时间,9:30至11:30、13:00至14:55为连续竞价时间,14:55至15:00为收盘集合竞价时间。

第九十一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 11:30、13:00至 15:00。




第八十五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转让日9:20 至9:25、14:55 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 9:25 至 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可以调整接受申报的时间。


第八十六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超出该有效价格范围的申报无效。


第八十七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50%至200%

  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第九十二条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对申报设置有效价格区间。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区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不在有效价格区间范围内的申报不参与竞价,暂存于交易主机;当成交价波动使其进入有效价格区间时,交易主机自动取出申报,参加竞价。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区间。

第八十八条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20%以内;当日无成交的,申报有效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20%以内。

  挂牌后无成交的股票,对申报不设置有效价格范围。

第二节 成交

第九十四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按如下方式确定成交价:

  (1)开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

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2)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收盘集合竞价时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九十条  

  集合竞价时,成交价的确定原则为:

  ……

  (三)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

两个以上价格符合上述条件的,取在该价格以上的买入申报累计数量与在该价格以下的卖出申报累计数量之差最小的价格为成交价。若买卖申报累计数量之差仍存在相等情况的,取最接近最近成交价的价格为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取最接近前收盘价的价格为成交价;无前收盘价的,取其平均价为成交价。

集合竞价的所有转让以同一价格成交。

第三节 其他规定

第九十六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二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为当日该股票的第一笔成交价。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开盘价通过集合竞价方式产生,不能通过集合竞价产生的,以连续竞价方式产生。

第九十八条

  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第九十四条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若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则揭示实时最优1档申报价格和数量。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集合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连续竞价期间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成交价、当日最低成交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5个价位买入申报价格和数量、实时最低5个价位卖出申报价格和数量等。

第九十九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第九十五条  

  采取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分别公布相关股票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5家主办券商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一)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5只股票;

  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100%

  (二)当日换手率达到10%的前5只股票;

  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无限售条件股份总数×100%

  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

  基础层、创新层股票排名分别计算。

  股票转让公开信息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的,公布名称为“机构专用”。

 要点提示 

  

  1. 交易时间安排:接受主办券商限价申报的时间为每个转让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2. 采取连续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

  每个转让日9:20至9:25、14:55至15:00,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每个转让日9:25至9:30,交易主机只接受申报,但不对买卖申报或撤销申报作处理。


  3. 采取集合竞价转让方式的股票,每次集中撮合前5分钟交易主机不接受撤销申报;在其他接受申报的时间内,未成交申报可以撤销。


  4. 申报有效价格范围:前收盘价的50%至200%,无前收盘价的,成交首日不设申报有效价格范围,自次一转让日起设置申报有效价格范围。


  5. 行情揭示:

  即时行情内容包括: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盘中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在买一、卖一位置解释集合竞价参考价和匹配量,在买二或卖二位置揭示为匹配量;

  盘中未产生集合竞价参考价的,在买三、卖三位置分别揭示当前最优一档的买、卖申报价格和申报数量。


  6. 一次集合竞价股票行情揭示:

  9:30、10:30、11:30、14:00各揭示一次行情;

  14:00—14:50每10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14:50—14:55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14:55—15:00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7. 五次集合竞价股票行情揭示:

  每次撮合前5分钟,即

  9:25-9:30、10:25—10:30、11:25—11:30、13:55—14:00、14:55—15:00

  每12秒揭示一次行情;

  除以上5个时间段外,9:15—11:30、13:00—15:00每分钟揭示一次行情。


第七章  其他转让事项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三节  除权与除息

第一百一十条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有效申报价格区间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零六条  

  除权(息)日股票买卖,按除权(息)参考价作为计算涨跌幅度和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基准,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二章  附则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百三十六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高于”、“不足”、“大于”不含本数,“以内”、“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超过”、“低于”、“高于”、“不足”、“少于”不含本数,“以内”、“达到”、“以上”、“以下”含本数。


第一百三十四条  

  本细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细则

在信息披露制度改革方面,此次新制定了《信息披露细则》,在坚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公平的基础上,探索实施了创新层企业与基础层企业差异化的信息披露制度。鉴于创新层公司公众化程度更高,对其信息披露作了从严要求。基础层公司继续执行现有信息披露规则,但对其中要求过严、明显不合理的个别规定作出了修改。

  • 提高创新层公司的信息披露频次,在原规则要求披露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的基础上,增加披露季度报告的要求,而基础层公司保持不变

  • 创新层公司新增“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制度,如果创新层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较晚,或者存在年度净利润变动较大的情况,将要求其披露相应的“业绩快报”与“业绩预告”,保证信息披露的及时性

  • 审计上从严要求,创新层公司须配合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准则第1504号——在审计报告中沟通关键审计事项》的相关规定,并且要求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

  • 在创新层公司中实现分行业信息披露,披露不同产品和服务的收入构成、行业状况和监管政策变化情况等信息,提高信息披露的针对性

  • 要求创新层公司必须设立董事会秘书,建立董事会秘书的准入考核机制,提高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素质,减少无知犯错的情况

  • 全国股转公司将配套制订创新层、基础层挂牌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内容指引与格式模板,明确具体的信息披露差异化要求

  • 增加了责任主体、责任划分、违规行为等项内容,充实完善了信息披露自律监管的规则依据,使自律监管工作基础实现了有规可依

  • 在规则中增加公开问询、要求相关责任人员参加业务培训等制度

  • 挂牌公司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均无强制审计要求,可自愿审计

  • 挂牌公司无须单独披露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而是在年度报告中自我评价即可,亦无需中介机构审计或发表意见

  • 挂牌公司无须单独披露社会责任报告,在年度报告中自愿说明扶贫等情况即可

  • 挂牌公司只需披露募集资金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无须聘请注册会计师鉴证

  • 创新层挂牌公司业绩预报的披露触发标准为净利润出现重大变化,没有定期强制披露要求

来源:价值法库(ID:jiazhifaku)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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