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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地方立法放开各类金融控股企业注册成立

2017-12-23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其中内容中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等有多条细则


《河北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条例》正式发布,2017年12月1日河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其中内容中涉及各类交易场所等有多条细则

条例对9类地方金融组织的设立,经营和监管做出明确法律规范,9类地方金融组织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各类交易场所、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地方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

对过去不允许注册的各类交易场所开出了市场准入路条,对过去没有法律规定的金融控股企业也做出明确的市场注入条款。另外,对小额贷款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营等,根据新的情况进行了重新认定。

就以上9类机构,条例明确了五项法律规定。

第一项是条例的最大突破,允许符合条件的各类交易场所注册成立。

河北省过去一直对各类交易场采取禁止注册的行政管制措施,在去年以来的第三轮交易所清理整顿工作中,河北还对过去已经经营的各类交易市场采取一刀切的关闭措施。

条例第十七条明确:在国务院金融管理机构批准设立的从事金融产品交易的业务以外,符合有关条件的,允许设立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交易场所。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解决了为什么交易场所外省可以注册,河北不能注册的市场困惑。

条例规定设立交易场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名称中没有交易所字样的,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二千万元;

(二)股东(发起人)为具备行业背景的骨干企业,具备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出资人财务状况良好,主要出资人资产负债率不超过百分之七十且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四)交易模式、交易品种明确;

(五)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六)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申请设立各类交易场所的,应当向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提出申请,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根据前款条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报本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方可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名称中有交易所字样的,省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征求国家有关部门的意见。

第十八条 各类交易场所实行投资者准入管理制度,注册地、实际经营地和服务器所在地应当保持一致,建立互联互通和统一结算平台,并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投资权益拆分为等份额公开发行;

(二)将投资权益按照标准化交易单位持续挂牌交易;

(三)采取集中竞价、连续竞价、电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等集中交易方式进行交易;

(四)以集中交易方式进行标准化合约交易;

(五)开展分散式柜台交易模式和类似证券发行上市的现货发售模式;

(六)开展贵金属、保险、信贷交易;

(七)权益持有人累计超过二百人;

(八)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九条 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

在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一章规定:未经批准擅自设立各类交易场所,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权益类交易、大宗商品中远期交易以及其他标准化合约交易业务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各类交易场所开展未经批准的交易模式、交易品种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违反本条例规定,各类交易场所发生注册资本变更、合并、分立、股权变更以及业务范围变更等重大事项,未按照设立审批流程办理相关变更手续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项突破是对设立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做出明确规定。

现在,全国多数省份都组建了省级的地方金融控股集团,河北市级组建了张家口、唐山、曹妃甸、沧州四个地方金融控股企业。由于没有法律指引,省级金控集团一直没有组建。条例的出台对于今后全省金融控股企业的发展和完善必将起到重要的促进作用,对设立地方金控集团开了准生证。

条例第二十条规定: 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应当主要针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资产并购业务,企业名称中行业可以表述为金融控股。地方金融控股企业开展以上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批准:

(一)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具有法人资格;

(二)出资人为信用优良、财务稳健的企业法人或者自然人,具备较强的资本实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三)并表净资产在人民币十亿元以上,非金融类资产占总资产比重不超过百分之二十;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五)具有健全的公司治理、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在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地方金融控股企业未经批准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对金融机构和地方金融组织开展股权投资、企业和资产并购业务的,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第三项是将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升到法律高度。

河北在全国是率先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省份,从2017年开始,小额贷在河北已经经历了十年的发展历史。其中,省政府多次发文进行政策规范和引导,这次以地方法规形式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行为进行了规范,把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上升到法律的高度。

条例第十四条明确: 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注册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向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申请办理经营许可手续。

申请小额贷款公司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一次性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人民币五千万元;

(二)发起人为具备法人资格的企业,具备连续三年以上盈利业绩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三)股东出资资金为自有资金;

(四)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备履行职责所需的专业能力和良好的诚信记录;

(五)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范和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制度,有适合经营要求的软件交易系统和硬件设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小额、分散的原则开展经营活动,鼓励为小型微型企业、个体经营者和农民、农业、农村经济发展提供融资服务,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第十六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在国家规定的贷款利率幅度内确定发放贷款的利率,不得向国家限制的行业和非法领域发放贷款,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社会集资活动。

第十九条  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等其他地方金融组织发生前款规定重大事项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营业场所变更等重大事项,应当向批准的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备案。

在第五章的法律责任一章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开展经营业务的,由所在地设区的市地方金融监管机构处罚。

第四项,对地方资产管理公司从事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处置做出规定。

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 地方资产管理公司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对金融企业的不良资产批量收购、处置业务,应当符合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规定的条件,经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后报国务院银行业监管机构备案。

第五项,将其他地方金融组织纳入地方金融监管范围,制定分类监管目录,实行统一监管。包括融资担保公司、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等组织的监管。

第二十二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监督管理的其他组织,由省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依法制定分类监管目录,明确监管对象、责任主体和监管措施,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后纳入地方金融监督管理范围。

第二十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地方金融组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后,注册登记部门应当及时向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通报相关信息。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为地方金融组织开展相关抵(质)押物融资业务提供便利。有关登记机构或者部门应当为符合法定条件的地方金融组织办理融资抵押、质押登记手续。


来源:河北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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