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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风险、去通道, 大资管相关重要会议及监管文件回顾

2018-01-14 券商合规小兵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小编:监管部门真没闲着,一直在努力出新规。合规群的学霸杜奔同学不辞辛劳,一个字一个字从官网上找的相关政策规定原文,分享大家。截止时间是2018.1.10



大资管相关重要会议回顾(2017年)

日期

机构

核心内容

4月25日

中央政治局会议

集体学习维护国家金融安全,把维护金融安全作为治国理政的大事。

提出6项任务:深化金融改革、完善金融体系;加强金融监管;采取措施处置风险点;为实体经济发展创造良好金融环境;提高领导干部金融工作能力;加强党对金融工作的领导。

7  月24 日

部署下半年经济工作,深入扎实整治金融乱象,加强金融监管协调,提高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效率和水平。

12月8日

分析研究2018年经济工作,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确保打赢三大攻坚战。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使宏观杠杆率得到有效控制,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增强,防范风险工作取得积极成效。

 

7月14日

 

全国金融工作会议

金融归本源,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特别是系统性金融风险。

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遵循金融发展规律,紧紧围绕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深化金融改革三项任务,创新和完善金融调控,健全现代金融企业制度,完善金融市场体系,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加快转变金融发展方式,健全金融法治,保障国家金融安全,促进经济和金融良性循环、健康发展。

10月18日  

十九大报告

防范化解重大风险

从现在-2020年目标:“实施科教兴国、人才强国、创新驱动发展、乡村振兴、区域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坚决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的攻坚战。

 

11月8日

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

为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落实全国金融工作会议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作为国务院统筹协调金融稳定和改革发展重大问题的议事协调机构。

主要职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金融工作的决策部署;审议金融业改革发展重大规划;统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协调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相关事项,统筹协调金融监管重大事项,协调金融政策与相关财政政策、产业政策等;分析研判国际国内金融形势,做好国际金融风险应对,研究系统性金融风险防范处置和维护金融稳定重大政策指导地方金融改革发展与监管,对金融管理部门和地方政府进行业务监督和履职问责等。

12月18日

 

中央经济工作会议

稳健的货币政策要保持中性,管住货币供给总闸门,保持货币信贷社会融资规模合理增长,保持人民币汇率在合理均衡水平上的基本稳定,促进多层次资本市场健康发展,更好为实体经济服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

今后3年要重点抓好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防范化解重大风险、精准脱贫、污染防治三大攻坚战打好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重点是防控金融风险,要服务于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这条主线,促进形成金融和实体经济、金融和房地产金融体系内部的良性循环,做好重点领域风险防范和处置,坚决打击违法违规、金融活动,加强薄弱环节监管制度建设。

大资管相关重要监管文件回顾(2017-2018

日期

机构

文件名称

核心内容

2017年

 

1月1日

央行

表外理财正式纳入宏观审慎评估(MPA)广义信贷指标

2017年一季度起,MPA评估时将表外理财纳入广义信贷范围,以合理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表外业务风险的管理,防止银行通过表内与表外资产腾挪规避监管,进一步去杠杆、挤泡沫,缓慢释放信贷业务累积的风险。

3月28日

 

 

银监会

 

“三违反、三套利、四不当、十乱象”

《关于开展银行业“违法、违规、违章”行为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2017)45号)

3月28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监管套利、空转套利、关联套利”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2017〕46号)

4月6日

《关于开展银行业“不当创新、不当交易、不当激励、不当收费”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银监办发53号文)

4月7日

《关于集中开展银行业市场乱象整治工作的通知》(银监发(2017)5号

十乱象:股权和对外投资;机构及高管;规章制度;业务;产品;人员行为;行业廉政风险;监管履职;内外勾结违法;涉及非法金融活动。

4月7日

银监会

《关于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质效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4号)

围绕“三去一降一补”,提升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水平;

推进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提高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内生动力;

强化重点领域监管约束,督促银行业回归服务实体经济本源;

推动优化外部环境,完善银行业服务实体经济的基础设施;

 

 

 

 

4月10日

 

 

银监会

 

 

 

《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17)6号)

 

一、加强信用风险管控,维护资产质量总体稳定;

二、完善流动性风险治理体系,提升流动性风险管控能力;

三、加强债券投资业务管理,密切关注债券市场波动;

四、整治同业业务,加强交叉金融业务管控;

五、规范银行理财和代销业务,加强金融消费者保护;

六、坚持分类调控、因城施策,防范房地产领域风险;

七、加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管控,切实防范地方政府债务风险;

八、稳妥推进互联网金融风险治理,促进合规稳健发展;

九、加强外部冲击风险监测,防止民间金融风险向银行业传递;

十、维护银行业经营稳定,防止出现重大案件和群体事件。

4月12日

银监会

 

《关于切实弥补监管短板提升监管效能的通知》

银监发﹝2017﹞7号

旨在提高监管质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规范经营、安全稳健运行。

个部分:强化监管制度建设、强化风险源头遏制、强化非现场和现场监管、强化信息披露监管、强化监管处罚、强化责任追究。

 

4月26日

银监会

 

《关于印发商业银行押品管理指引的通知》(银监发(2017)16号)

高度重视押品在缓释信用风险中的功能,将押品管理纳入全面风险管理体系,指导商业银行规范和加强押品管理,提高信用风险管理水平。

方面:一是完善押品管理体系(押品管理治理架构、明确岗位责任、加强制度建设、完善信息系统)

二是规范押品管理流程(押品管理中的调查评估、抵质押设立、存续期管理、返还处置)

三是强化押品风险管理(押品分类、估值方法和频率、抵质押率设定、集中度管理、压力测试)。

 

9月1日

证监会

《公募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

以强化金融监管为重点,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以问题为导向,着力防范化解当前基金行业所面临的突出风险。

提升基金管理人自我风险管理意识与能力,强化与落实金融机构防范风险主体责任,抓紧建立与完善基金流动性风险的内控制度与机制,全面构建多维度的流动性风险监测与预警制度,提升识别、防范与抵御风险的能力。  

 

 

 

 

 

11月17日

 

 

 

一行三会外汇局

 

 

《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推动资管业务回归“受人之托、代人理财”的本源。

确立合格投资者、资管业务及资管产品的定义和分类标准(固定收益类产品、权益类产品、商品及金融衍生品类产品、混合类产品四大类,分别适用不同投资范围、杠杆约束、信息披露);

明确刚性兑付认定标准,打破资管产品刚性兑付,净值化管理;

消除多层嵌套(允许1层)和通道业务;

防范流动性风险,三单原则(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规范资金池;

统一规范资管产品杠杆水平(公募、私募,总资产  净资产140%和200%;四类产品 1-3倍);

确定资管产品限额管理、风险准备金要求、流动性管理等标准;

加强监管统一协调、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对各类金融机构开展资管业务公平准入;  

建立资产管理产品统一报告统计制度制度;

合理设置过渡期,“新老划断”。

12月1日

央行、银监会

《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理整顿现金贷行业乱象,划定从业机构红线,防范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隐患。

小额贷款公司监管部门暂停新批设网络(互联网)小额贷款公司;暂停新增批小额贷款公司跨省(区、市)开展小额贷款业务。已经批准筹建的,暂停批准开业。

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禁止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融入资金。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12月6日

 

银监会

《商业银行流动性风险管理办法(修订征求意见稿)》

新引入三个量化指标净稳定资金比例、优质流动性资产充足率、流动性匹配率

进一步完善流动性风险监测体系。对部分监测指标的计算方法进行了合理优化,强调其在风险管理和监管方面的运用。细化了流动性风险管理相关要求,如日间流动性风险管理、融资管理等。

12月22日

 

银监会

《关于规范银信类业务的通知》银监发〔2017〕55号

规范银信通道业务。按照实质重于形式原则,将穿透原则落实在监管要求中,并在银信通道业务中还原业务实质。

商业银行对于银信通道业务,应还原其业务实质进行风险管控,不得利用信托通道掩盖风险实质,规避资金投向、资产分类、拨备计提和资本占用等监管规定,不得通过信托通道将表内资产虚假出表。

信托公司在银信类业务中,应履行勤勉尽责的受托责任,加强尽职调查,确保信托目的合法合规,不得接受委托方银行直接或间接提供的担保,不得与委托方银行签订抽屉协议,不得为委托方银行规避监管规定或第三方机构违法违规提供通道服务。

12月15日

 

保监会

《保险资产负债管理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

 

防范保险业资产负债错配风险,加强资产负债管理监管,提升保险公司资产负债管理能力。

 

12月29日

 

证监会

《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公司在投资银行类业务中聘请第三方机构等相关行为的意见(征求意见稿)》

防范滋生利益输送、商业贿赂;加强信息披露。

一是重申廉政建设基本原则,明确禁止证券公司通过各种形式进行利益输送、商业贿赂等行为

二是强调证券公司落实廉政风险防控主体责任,完善机制建设,强化管控力度,从源头防控违规风险

三是明确对证券公司相关聘请行为的信息披露要求。根据风险程度,围绕机构类型、服务内容、费用标准等关键要素,对各类聘请行为提出了差异化的具体信息披露要求

四是要求证券公司对其投资银行类项目服务对象的相关聘请行为及其合法合规性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12月29日

 

一行三会

(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关于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  

(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禁止债券代持、限制同业存单,去杠杆、防风险。加强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健全债券交易合规制度,杜绝利益输送。

不得出借债券账户,不得借用他人债券账户进行债券交易。所有债券交易均需签订线上协议,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明确债券交易的加杠杆规模并穿透核查,防止机构通过回购突破监管杠杆约束。(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12月29日

证监会(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机构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证监办发  [2017]89号及各地局)

(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银发【2017】302号)配套执行文件(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2018年

1月4日

证监会各地局(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关于进一步加强证券基金经营债券交易监管的通知》  

(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银发【2017】302号)配套执行文件(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1月5日

银监会

《商业银行大额风险暴露管理办法(公开征求意见稿)》

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提升金融服务的质效。

明确大额风险暴露监管标准,规定了风险暴露计算范围和方法,从组织架构、管理制度、内部限额、信息系统方面强化大额风险管控。

1月5日

银监会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8年第1号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防控金融风险、弥补监管短板的决策部署。

一是建立健全了从股东、商业银行到监管部门“三位一体”的穿透监管框架,重点解决隐形股东、股份代持等问题

二是明确主要股东范围,加强对主要股东行为的规范,重点解决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干预银行经营等问题

三是强化商业银行与股东及相关人员的关联交易管理,重点解决利益输送、掏空银行等问题

四是明确金融产品入股商业银行规则,重点解决利用金融产品入股问题

五是强化监管部门职责,明确监管手段。

1月5日

 

保监会

《关于保险资金设立股权投资计划有关事项的通知》(【2017】282号)

严防“名股实债”,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

强调主动管理。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设立股权投资计划,应当承担主动管理职责,不得直接或变相开展通道业务,不得投资嵌套其他资产管理产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要求股权投资计划的投资收益应当与投资标的经营业绩或收益挂钩,严防以“名股实债”方式,变相抬高实体企业融资成本。

 

1月6日

 

银监会

《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代委托人垫付资金、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

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信用风险。

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

贷款资金用途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

1月11日

 

证监会、基金业协会(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禁止投信托委贷的通知

(媒体报道,暂未证实)

集合资管计划不得投委贷资产或信贷资产;

定向投委贷资产或信贷资产需要向上穿透符合银监会委贷新规。新增业务需满足要求方可备案,存量业务自然到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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