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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家证券营业部被证监局限期改正,原因是。。。

2018-01-21 中国证券经纪人协作网
G证券公司北京营业部因客户适当性管理不到位被北京证监局采取限期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


2018年1月12日,北京证监局公布了《关于对G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朝阳路证券营业部采取限期改正的决定》(〔2018〕9)。

 监管文件显示,G证券北京朝阳路营业部在销售某专项资产管理计划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对客户填列的致的情况,未收集客户的相关资料,予以进一步核实,没有做到真正了解客户的情况。

二是在客户回访时,对向风险承受能力较低的保守型客户销售高风险金融产品的情况,未核实销售人员是否存在不适当的推介行为。

上述问题违反了《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29条、《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第12条和第18条的相关规定,反映出该营业部存在内部控制不完善的问题。根据《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70条,北京证监局决定责令北京朝阳路证券营业部限期改正,要求营业部健全完善内部控制机制,切实加强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

监管规定:《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第二十九条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销售证券类金融产品,应当按照规定程序,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证券公司应当根据所了解的客户情况推荐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具体规则由中国证券业协会制定。

第七十条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治理结构不健全、内部控制不完善、经营管理混乱、设立账外账或者进行账外经营、拒不执行监督管理决定、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增加内部合规检查的次数并提交合规检查报告;

(二)对证券公司及其有关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给予谴责;

(三)责令处分有关责任人员,并报告结果;

(四)责令更换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限制其权利;

(五)对证券公司进行临时接管,并进行全面核查;

(六)责令暂停证券公司或者其境内分支机构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

证券公司被暂停业务、限期撤销境内分支机构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置客户、处理未了结的业务。

对证券公司的违法违规行为,合规负责人已经依法履行制止和报告职责的,免除责任。


《证券公司代销金融产品管理规定》


第十二条证券公司向客户推介金融产品,应当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和收入状况、金融知识和投资经验、投资目标、风险偏好等基本情况,评估其购买金融产品的适当性。

证券公司认为客户购买金融产品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适当性的,不得向其推介;客户主动要求购买的,证券公司应当将判断结论书面告知客户,提示其审慎决策,并由客户签字确认。

委托人明确约定购买人范围的,证券公司不得超出委托人确定的购买人范围销售金融产品。

第十八条证券公司应当健全客户回访制度,明确代销金融产品的回访要求,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理不当销售金融产品及其他违法违规问题。

来源:北京证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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