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悔约没那么容易了!南宁存量房买卖拟实行网签,你怎么看?

2017-07-24 广西日报

 近日,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以下简称住房局)组织起草了《关于开展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通知》)。该《通知》的初衷是为了规范南宁市存量房买卖行为,加强对存量房经纪行为的管理,保障存量房交易安全。


有人要问什么是存量房?

日报哥给你科普一下——


存量房

存量房:是指已被购买或自建并取得所有权证书的房屋。


存量房一般是指未居住过的二手房,即通常所讲的“库存待售”的房产。存量房严格意义上来讲是存量资产,存量房市场也叫做一级半市场。


存量房买卖程序是由买卖双方当事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生效后30日内向房屋所在地的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转移登记。 (百度百科)



假如通知正式开始实施后

将给存量房市场交易带来哪些变化?

你关心的,日报哥也帮你梳理了



1

交易流程变化



广西贵人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一名吴姓高级顾问告诉记者,目前,中介公司承接业务后,一般会为委托人寻找匹配的客户、洽谈价格、三方签订合同、办理过户、进行交割,整个过程就算完成了。


如果实施网签制度,售房流程该如何进行呢?


住房局相关人员称,首先,房地产经纪机构要验核房源信息。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应认真核验房屋权属状况、自然状况、限制状况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


其次,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接下来,中介在网签系统上发布房源信息,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


做好了这些工作,中介才能为其寻找匹配客户,帮助交易双方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


住房局相关负责人提醒,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上撤除。交易双方在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负有督促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为其提供经纪配套服务。


2

增加了买卖双方的违约难度


中介人员称,根据现行政策的操作来看,买卖双方在交易过程中悔约的难度不大,一旦实行网签备案制度,不管哪一方,悔约的难度都会增加。此外,追究违约责任,网签材料也是有力的证据。


住房局相关负责人称,南宁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权属证书的存量房买卖,均应通过本市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系统(以下简称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并接受南宁市住房局负责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工作的指导监督。


交易双方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后,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应由交易双方持变更或解除合同的书面协议和其他规定材料,到产权中心业务窗口办理相关手续。如果交易双方自行达成交易的,应共同到产权中心存量房网签业务受理专窗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的相关手续。



3

对中介机构约束更严



住房局相关负责人称,网签制度实施后,对中介公司的管理也将更加严格。


首先,房地产经纪机构在南宁市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必须到产权中心备案,办理网签系统用户入网认证手续。符合入网条件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将获得专用密钥,供登录网签系统时使用。取得入网认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将通过市住房部门政务信息网向社会公示;房地产经纪机构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产权中心申请办理用户信息认证变更手续。


另外,要求房地产经纪机构加强对本企业经纪活动的管理,严格遵守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各项操作规程,进一步加强人员内部管理、提高经纪服务水平,对所提供经纪服务的存量房买卖合同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


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网上签约业绩将作为该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的重要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营活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通知规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记入信用信息管理体系;对违法违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按规定取消其网上签约资格。



按照新规定,存量房该怎么卖?

别担心,日报哥来告诉你


办理存量房买卖网上签约基本程序


1.验核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在承接存量房买卖经纪业务时,应认真核验房屋权属状况、自然状况、限制状况和房屋所有权人的身份证明,按照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网签和统一编号管理要求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并归档备查,合同中应当约定进行房源信息核验的内容。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2.发布房源信息


对符合买卖条件的,接受委托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在网签系统上发布房源信息,所发布的房源信息应当内容真实、全面、准确,在门店、网站发布的同一房源信息应当一致。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实名在网站等渠道上发布房源信息。


3.签订买卖合同


交易双方通过网签系统签订并打印《存量房买卖合同》。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房屋买卖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上撤除;对委托人已取消委托的房屋,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将房源信息从门店、网站上撤除。


4.权属转移登记


交易双方在30日内申请办理房屋权属转移的相关手续。房地产经纪机构负有督促交易双方履行合同的义务,并按照合同相关约定为其提供经纪配套服务。




您对《通知》还有什么建议和意见,也可以通过邮件形式给南宁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提出您的建议。邮箱1151378492@qq.com,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今年8月1日


来源|综合南国早报记者 李俭芹、南宁晚报

编辑|罗勋湖 实习生 张讯潮 校对|刘洋洋

责编|郑柳芩 值班主任|晏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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