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睡宝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3.5亿余元案一审宣判,主犯获刑8年
广西睡宝集团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终于尘埃落定。
今日(8月11日) 上午,柳州市城中区法院对这起颇受关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作出一审判决:
广西睡宝床垫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睡宝公司”)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
被告人覃仕平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万元;
被告人谭泉旺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
2009年至2014年8月期间,被告人覃仕平作为睡宝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明知睡宝公司不具有银监局等相关机构批准从事金融业务许可的情况下,仍承诺2%-4%不等的月利,通过不同渠道,以睡宝公司或者覃仕平个人的名义,大量向社会公众以借款的方式吸收资金,并将所吸收的资金用于投资地产、商铺、发展生产及支付借贷款利息等。
2012年7月,睡宝公司在柳州市城中区东环大道居上V8城12楼5、6、7号房成立融资部,并委任被告人谭泉旺为融资部总负责人代表睡宝公司对外开展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共向270人非法吸收存款3.5766亿元,后睡宝公司对上述大部分人员以还本付息的方式返还共计17277.33997万元;另尚有18488.66003万元未归还。
城中法院审理后认为——
被告单位睡宝公司违反国家金融管理规定,以公司资金周转等为名,利用承诺支付高息为诱饵,采取口口相传的方式,先后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被告人覃仕平作为睡宝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在单位犯罪中起组织、决策的作用,是主犯,应对睡宝公司全部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负责。
被告人谭泉旺管理和实施了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应承担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部分的责任,且处于辅助、次要作用,是从犯。
被告人覃仕平、谭泉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睡宝公司吸收存款后返还了集资参与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根据有关法律规定,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
文|广西日报记者 乔晓莹 通讯员 吴漩漩
编辑|罗勋湖 校对|张安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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