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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反转!周口男婴丢失事件系女方自导自演!多名参与策划者被拘!

广西日报 2019-11-08


“河南周口婴儿丢失事件”

牵动了全国许多网友的心

现在又有了新进展!


这一次事态的发展

出乎了所有人的预料

今天(5月20日)

记者从知情人处获悉:


该事件系男婴母亲因家庭矛盾

和其亲友策划“自导自演”

目前参与策划的多人已被拘留

(男婴)母亲尚在哺乳期

等哺乳期过后也将受到处理


↑↑事件最终成了一出闹剧 。(视频来源:我们视频)


↑↑稍早前男婴被成功解救的报道  (视频来源:中新视频)


据此前报道,5月16日上午,河南周口一女子称自己带着4个月大的儿子外出散步,在一处街边游园小径内因病晕倒。等她再次醒来时,发现孩子不见了踪影。随后警方和男婴家人悬赏征集婴儿线索。5月19日,周口市公安局文昌分局通报称,婴儿已于19日凌晨被警方安全找回。


20日,知情人士告诉记者,“系家庭矛盾,是孩子母亲和家人策划了‘丢孩子’一事。”另一位接近警方的知情人士亦证实,参与策划的有孩子母亲及其亲友,事发后参与策划者迫于社会压力主动向警方说明情况,后在郑州市公安局未来路分局被控制,现已被带回周口。目前,参与策划的多人已被拘留。知情人表示,虽然此事系策划的闹剧,但不希望因此而伤害了关心此事的人。


此前报道


婴儿丢失时警方以“盗婴案”悬赏

婴儿找回时不再提及引舆论关注


事发在5月16号上午,周口市民刘女士报称,用婴儿车推着四个多月大的儿子散步,在街边小公园附近突然晕倒,醒来之后发现,孩子不见了。


39岁的刘女士告诉媒体,自己有低血钾症,以前也曾经晕倒过,这是她的第二个孩子。事发的地点离家不过几百米,附近是公务员小区。刘女士的丈夫朱先生介绍,根据刘女士的观察,事发前附近没有人,她晕倒之后一段时间才被路人发现,通知家属。



警方在当晚发布通告,将事件称为“盗婴案”,也就是盗窃婴儿的案件。媒体公布的监控视频中可以看到刘女士推着婴儿车过马路,但没有孩子被抱走的画面。由于小公园建成不久,监控摄像头存在盲区,加上当时行人稀少,缺乏直接的线索。家属在周边散发寻子传单,并通过网络发布消息。在公安部门工作的孩子父亲朱先生,也呼吁网民转发协助。


朱先生:“希望大家能动手给俺帮帮忙,在此跪谢了。”


警方和亲属的悬赏金额从5万元、10万元一直增加到15万元,但两天多过去,截至18号傍晚,孩子还没有找到。19号中午警方通报称,已经在郑州找到男婴,婴儿安全,身体状况正常。这份在微博发布的通报没有再沿用“盗婴案”的说法,只表示“婴儿丢失”的警情在凌晨已经查清,跟通常的警情通报不同,没有提及嫌疑人。


微博下有评论认为“这个通报感觉有点别扭,对偷孩子的人只字未提,不知道什么情况,连是男是女都没说。质疑到底有没有偷孩子的人”。



亲属曾表示主动送回孩子就不追责

律师:家属无权免除嫌疑人刑责


有媒体引述知情人称,此前报道中的街边小公园并不是男婴丢失的现场,这起事件“和去年浙江乐清那个11岁男孩丢失类似,但又不完全一样。”


去年11月,浙江乐清一名女子报警称儿子失联,警方和公益组织等社会力量连续几天搜寻,最终证实是女子因为和丈夫感情纠纷,编造虚假信息。


在河南周口的这起“婴儿丢失“事件中,亲属曾经表示,如果抱走孩子的人送回孩子,照样兑现悬赏并且不会追究责任。

上海建纬(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王胜利表示,目前案件还处于调查中,无法做出定论,但如果孩子的确是被人故意抱走的,就构成刑事案件,受害者家属无权免除嫌疑人的刑事责任:


“如果有人确实故意把孩子抱走,那肯定是构成犯罪的,作为受害人的家属是无权利免除追究刑事责任,追究刑事责任是国家机关依法追究的,这个受害人可以出于谅解对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可以作为一个减轻量刑的一个情节进行处理。”


北京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梁超也表示,河南周口的“婴儿丢失”事件如果不是偷盗,就有可能涉嫌串谋拐卖或者拒绝抚养。


狗血走失事件缘何频发


2018年11月,浙江温州乐清11岁男孩在放学后意外失联引发全城寻找、全国关注,最后发现竟是孩子母亲陈某蓄意策划的“测试丈夫感情”行为。


2019年4月29日上午,乐清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失联男孩”母亲陈某涉嫌犯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一案,并当庭一审宣判,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陈某丹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事件发生时,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纷纷出人出力,积极投入查找工作,包括民间救援队等社会志愿者加上孩子所在村的村民,估计此次参与搜救的社会力量有2000多人。在微博话题榜上关于“温州11岁男孩失联”的话题有13.9万条讨论、3.2亿阅读量,有10多条寻找黄某的微博视频点击量超过一百万,最多的一条达到了1950万。



同样狗血的“走失”事件

在南宁也出现过

气愤的你或许还记忆犹新

↓↓↓


今年年初

一名在南宁万象城

“走失12天”的小男孩

刷爆了南宁人的朋友圈

而就在2月3日

孩子的爸爸罗先生承认孩子找到了

还说是其妻子谎称孩子走丢的!

但最终

南宁市公安局青秀分局发布通报:

谎报警情的是罗先生!



点击链接回顾日报哥此前报道

↓↓↓

二度反转!南宁警方通报走失12天男孩事件,真相令人气炸!


日报哥马上评:


全国各地隔三差五就有幼儿走失全城寻孩的事件被炒热,最后一旦出现神反转,结局往往一个比一个狗血。公众的爱心被大量消费,并引发了极其恶劣的社会影响。


如今社会热点信息铺天盖地难辨真假,一些人为了引起公众注意,不惜夸大甚至捏造事情原由。他们丝毫没有意识到,仅仅因为一己之私,肆意损害社会诚信和良知,损耗社会公共资源,严重扰乱社会秩序,会让从小耳熟能详的“狼来了”故事一再重演,人与人之间只会变得越来越冷漠。


谎报警情不仅是对公共资源的巨大浪费,而且严重干扰了公安机关的正常勤务,有可能使真正需要帮助的群众得不到及时有效的帮助。长此以往,我们这个社会真有可能会从不敢扶摔倒老人,滑向不相信有小孩走失的社会信任构筑全面崩塌的深渊。


然而,造谣报假警真的没有违法成本吗?在温州乐清11岁男孩走失案件中,尽管已经从轻处罚,“失联男孩”的母亲陈某仍然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陈某在庭上辩称,老公有外遇,只想把儿子藏下气老公,没想到后果会这么严重。


是的,后果就是这么严重。



将受到哪些法律的制裁?


2015年10月30日,最高法、最高检联合发布《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对适用刑法的部分罪名进行了补充或修改,包括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根据《刑法修正案(九)》相关规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 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


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


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造成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可以说,提高报假警者的违法代价,也是政府部门为社会大众提供的逆向信任保障。


奉劝这些当事人一句,家庭矛盾,还是让它停留在家庭的范围之内解决吧!



源|广西日报新媒体综合新京报、大河报、中国之声、中国新闻网、澎湃新闻等

评论作者梁笑天

编辑|梁笑天

责编|唐莉莉

值班主任|黄俪

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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