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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广西多名领导干部、公职人员被查被处分!

广西日报 2020-09-22



近日
广西纪检监察网发布通报
多名党员干部被查处
或受处分


桂林市市场服务中心原主任赵玉森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和取消退休待遇



日前,桂林市纪委监委对桂林市市场服务中心原主任赵玉森严重违纪违法问题进行了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并对其采取留置措施。


经查,赵玉森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廉洁纪律,违规使用公车;违反生活纪律,长期沉迷于赌博,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利用职务便利,贪污公款、索要他人财物、挪用公款,涉嫌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


赵玉森作为党员领导干部,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涉嫌职务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乃至十九大后,不收敛、不收手,情节严重,影响恶劣,应予严肃处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有关规定,决定给予赵玉森开除党籍处分、取消退休待遇,将其涉嫌犯罪的问题移交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相关违法款物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缴。


柳州市通报4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



1. 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总建筑师、技术负责人陆辉煌组织职工及家属公款出国旅游问题。2013年7月、2015年1月,时任柳州市建筑设计科学研究院第三建筑设计所(以下简称“三所”)所长陆辉煌两次同意建科院三所以学习考察或会议的名义,组织单位职工及家属公款出国旅游,两次旅游共涉及73人次,使用公款支付旅游费用754624元。2019年7月,陆辉煌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用于旅游的公款754624元,由建规院依纪依规依法处理。


2. 柳州市食品药品稽查支队主任科员王捷公款国内旅游问题。2016年7月,王捷利用职务之便,公款报销个人多次外出旅游产生的交通费和住宿费3485.5元,并领取差旅补贴4120元,共计7605.5元。2019年11月王捷受到记过处分,违纪款被收缴国库。


3. 融安县医疗保障局党组成员、副局长韦光学,桥板乡卫生院院长覃宗江违规吃喝问题。2018年12月4日,韦光学带队组织县人民医院医疗队张某某等7人到融安县桥板乡古板村开展健康扶贫义诊活动。在义诊活动结束后的就餐过程中,韦光学、覃宗江违规组织饮酒,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2019年6月,覃宗江受到行政警告处分,2019年7月韦光学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4. 三江侗族自治县总工会干部莫先平违规公款吃喝问题。2017年年底,莫先平在担任三江县良口乡孟龙村党组织第一书记期间,以帮助孟龙村争取扶贫项目为由,将一笔个人消费产生的餐饮费548元由孟龙村村级公用经费报销。2019年11月,莫先平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柳州市纪委监委)


河池市通报4起扶贫领域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典型案例



1.宜州区司法局原党组书记、局长杨曦未按要求开展入户走访问题。2017年1月至2019年3月期间,杨曦没有按照自治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一帮一联”“一户一册一卡”要求对所联系的4户贫困户开展入户走访,除2018年4月入户走访了1次以外,其余均委托单位其他干部负责。杨曦还存在其他违纪问题,2019年8月,杨曦受到党内警告、政务记过处分。
 2.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利用外资林业项目办公室副主任覃德志失职失责问题。2015年至2018年期间,覃德志在负责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的申报及林业贴息贷款补助的审核发放工作中,未认真审核他人申报林业贷款贴息材料,致使2名不符合条件的申报人违规领取林业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资金6.55万元。2019年10月,覃德志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领取资金已收缴。
 3.大化瑶族自治县城市管理执法局办公室副主任蓝雄桂虚假验收问题。2018年11月,蓝雄桂作为核验工作队员,在参加大化县六也乡加司村脱贫摘帽“双认定”工作中,明知韦某户房屋未封盖天窗,房屋门窗、楼梯扶手等均未安装,床铺、厨具未添置,未真正入住生活,不符合脱贫政策要求,仍在韦某户的脱贫摘帽“双认定”验收表上签名认定该户为2018年脱贫户。2019年7月,蓝雄桂受到政务警告处分。

4.金城江区六甲镇林业工作站负责人莫国荣、金城江街道林业工作站工作人员黄柳田工作失职问题。2012年2月,时任九圩镇林业站工作人员莫国荣与时任九圩镇林业站工作人员黄柳田,在对九圩镇牙洞村麻洞屯韦某某户进行退耕还林补植调查、验收工作中,工作不严谨,没有对验收户韦某某所报的37.18亩退耕还林地进行核实,导致韦某某户从2012年至2015年侵占牙洞村其他8户农户退耕还林补助款20655.2元。2019年3月,莫国荣、黄柳田分别受到政务警告处分。(河池市纪委监委)




广西查处一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问题


防城港市港工公司党委原书记、董事长徐钦帮,违反廉洁纪律,违规经商办企业;2019年9月,徐钦帮受到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其他违法行为被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处理。


南宁市兴宁区卫生监督所工作人员陆国在,在2012年至2014年期间,先后出资30万元本金给同村好友梁某进行工程建设项目投资,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并从中获利。2019年9月,陆国在受到政务记过处分。”……

近日,广西纪检监察机关通报了一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

近年来,广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严格按照中央有关清理和规范公职人员违规参与经营性活动问题的要求,通过干部自查承诺、单位自查自纠、纪检监察监督问责相结合等方式,对公职人员违规经商问题进行清查。对自查承诺造假、不如实填写《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表》、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等问题严肃查处。同时督促人社、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加强管理,建立健全有关规章制度,从源头上堵塞漏洞。


对于发现的公职人员违规经商问题线索,广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提高政治站位,及时查处问题线索。根据自治区党委巡视组移交的问题线索,河池市组成调查组,通过采取个别谈话、实地调查、本人说明情况、查阅相关系统平台和审核相关证明材料等方式,进行摸排清查,28名违规经商办企业的公职人员受到了纪律处分。

除了严肃查处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问题外,对公职人员借用亲友名义违规经商问题,广西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深挖彻查,绝不姑息。

南宁市兴宁区检察院法警大队大队长胡晓荣,以其女儿胡某的名义,与李某等5人共同出资,成立广西南宁荣某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并担任荣某公司执行董事,参与荣某公司经营业务,违规从事营利性活动,违反廉洁纪律。今年7月,胡晓荣受到党内警告处分。

南宁市兴宁区教育局工作人员蒙丽华,以其儿子谢某的名义注册了广西沃某达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和广西鑫某福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违规参与营利性活动,并在营利活动中与他人产生经济纠纷,给单位造成不良影响,违反廉洁纪律。今年9月,蒙丽华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公职人员违规经商办企业、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违反了党纪国法的规定。对此,我们将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不能让公权力用来为个人经商办企业谋私利。”广西壮族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来源丨  广西纪检监察网、各地市纪委监委

编辑丨覃燕燕

责编丨陈佳嘉

值班主任丨黄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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