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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会有哪些措施?

广西日报 2020-09-21


1月24日晚,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发布《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通告中指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23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


详细通报如下



▲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官方网站截图



关于加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

肺炎防控工作的通告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加强全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有效遏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2020年1月24日23时起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严格属地管理,依法履职尽责


各市、县(市、区)成立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领导机构,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辖区内相关单位都要接受该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辖区内各部门各单位要各司其职,通力合作,确保政令畅通,并加强值班值守,共同做好疫情应对工作。


二、严格管控,防止疫情传播


依法依规,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以及密切接触者、可疑暴露者进行管理。对确诊病例实施隔离治疗,符合出院标准的准予解除隔离。对疑似病例实施医院内隔离医学观察,样本经实验室检测排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可按规定解除隔离。对密切接触者及可疑暴露者实行医学观察,符合医学相关标准后可解除。确诊、疑似病例或密切接触者不配合进行医学观察的,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三、联防联控,加强社会面管理


减少公众聚集活动,立即停止存在明显交叉感染风险的公众聚集活动。适时在机场、车站、口岸、码头等交通枢纽均设立体温检测点,对检测的疑似病例,实施临时隔离留验,并向当地指定的医疗机构移交。舆论引导从武汉来桂、返桂人员自觉实行居家观察和医学观察。辖区内有关单位、部门及基层组织对从疫情流行区来桂、返桂人员依法进行排查和登记,发现发热、咳嗽等情况立即报告。


四、加强诊疗管理,确保人员安全


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传染病预检分诊和发热门诊制度。按照国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和防控方案要求,做好医务人员培训、药品器械试剂准备、院内感染控制、医疗废弃物处理工作。全力救治病人,各级定点医疗机构对发现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


配备必要的个人防护装备,实行最周密的医务人员安全防护措施,保护医务人员健康安全。严格落实防止院内感染的各项措施,所有医务人员和进入医院的人员须佩戴口罩。加强对医疗废弃物全过程规范管理,防止二次污染及传染。


五、加强健康宣教,普及卫生知识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及防治知识的宣传普及,提高群众健康素养。倡议公众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范时期,保持个人卫生,减少外出,自觉维护公共卫生,自觉落实防扩散措施。


六、严格疫情报告,规范信息发布


疫情报告实行属地化管理,各部门及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疫情,必须按要求报告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鼓励群众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进行监督,一经发现疑似人员或密切接触者,应及时向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指定部门报告。实行严格的疫情报告、信息发布和舆情管控,加强舆情引导,及时公开透明发布疫情和防控工作信息,科学解疑释惑,客观回应社会关切。


七、做好物资保障,严处违法行为


各有关部门要做好药品、防护用品、医疗器械、检测试剂的生产、储备和供应工作,确保各种物资供应充分、维护市场稳定。对趁机制售伪劣产品、囤积居奇、哄抬物价、行骗牟利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依法从严从快查处。


八、实施城乡清洁,强化源头治理


深入广泛开展爱国卫生运动,保持城乡环境清洁,清除病媒孳生地。强化农贸市场环境整治,严格落实活禽经营市场管控制度,杜绝野生动物交易。


九、坚持以人为本,注重人文关怀


坚持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对患者和被隔离群众实行人文关怀,提供必要的心理健康疏导。关心关爱一线医护人员,帮助解决后顾之忧。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终止日期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另行通告。



自治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联防联控工作领导小组

2020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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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一:什么情况下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

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4级。

1.3.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大、中城市发生并有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波及其他省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涉及其他省的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与本省通航的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本省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国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问题二: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将采取哪些行动?

答: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工作遵循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后,相关部门单位将采取以下行动:

(1)省级政府的应急反应:
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在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组织协调省政府各部门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
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组成的工作组开展突发事件的决策指挥、疫情监测与分析、流行病学调查与控制、医疗救治、信息发布、宣传教育、国际交流与合作、应急人员和物资设备的调集、后勤保障以及督导检查等工作。
调度未发生突发事件的地方人民政府支援事发地应急处理工作;
及时向国务院和卫生部报告工作情况。

(2)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
迅速组织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及相关人员赶赴现场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进行流行病学调查与分析、采集标本样品检验和对下级机构的检验结果进行复核确认;
组织开展医疗救治、传染病人隔离、密切接触者追踪和医学观察、环境消毒等预防控制措施;
组织专家对事件进行综合评估,分析事件的发展趋势,提出应急处理工作建议;
请求卫生部给予技术指导并配合卫生部组织的有关专家进行事件确认,判定事件性质和等级,对不明原因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组织开展病因查找和诊断治疗的研究;
及时向该省政府和卫生部报告应急处理工作情况。
事发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按照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立即组织开展各项应急处理工作,启动市(州)、县(市、区)应急预案,成立市(州)、县(市、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组织领导、协调指挥本行政区域内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工作;检查督导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承担规定的应急任务、落实有关预防控制措施;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积极配合、大力支持应急处理专业机构进行现场调查处理、采样等工作。
事发地市(州)、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按照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有关要求,迅速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卫生应急队伍开展应急处理工作,落实各项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事件扩大和蔓延;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调查处理情况。

(3)非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
按照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做好应急处理准备;
要求卫生行政部门和有关部门主动开展监测并落实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传染病传入或者事件在本地发生;加强信息收集和报告工作,开展防治知识宣传和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服从省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的调度,对事发地进行人员、技术、物资、装备等支持。



大家出门请一定戴口罩

防控,人人有责!





来源丨广西壮族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网站、川报观察

编辑丨朱映伊

责编丨覃燕燕

值班主任丨晏彦

广西日报新媒体出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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