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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江西省教育厅等六部门印发《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贯彻《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江西省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两清单一安排”》精神,省教育厅、省委组织部、省委编办、省发展和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六部门制定了《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试行)》,快跟小编一起来了解↓↓↓

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建立以发展素质教育为导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强化评价结果运用,健全立德树人落实机制,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升义务教育质量,努力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推进江西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第二条 基本原则。坚持正确方向,践行为党育人、为国育才使命,树立正确政绩观和科学教育质量观;坚持育人为本,面向全体学生,注重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全面培养;坚持以评促建,强化过程性评价和发展性评价,有效发挥评价引导、诊断、改进、激励功能,引领和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三条 工作目标。树立正确导向,创建良好教育生态,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注重统筹结合,减轻学校负担,全面提高义务教育学校育人水平。改进评价方法,克服“唯分数、唯升学”倾向,把学生培养成为“有理想、有本领、有担当”的时代新人。切实扭转不科学的教育评价导向,全面深化义务教育教学改革,促进义务教育内涵发展和质量提升,推进教育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第二章 评价内容

第四条  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包括县域、学校、学生三个层面,三者紧紧围绕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以促进学生全面发展为目标,各有侧重、相互衔接、内在统一,构成完整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体系。

第五条 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主要包括价值导向、组织领导、教学条件、教师队伍、均衡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地方党委政府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履行举办义务教育职责,促进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第六条  学校办学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办学方向、课程教学、教师发展、学校管理、学生发展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学校落实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要求,深入实施素质教育,充分激发办学活力,不断提高办学水平和育人质量。

第七条 学生发展质量评价。主要包括学生品德发展、学业发展、身心发展、审美素养、劳动与社会实践等五个方面重点内容,旨在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培养适应终身发展和社会发展需要的正确价值观、必备品格和关键能力。

第三章  评价标准

第八条  根据教育部等六部委下发的《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结合《中共江西省委、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提高义务教育质量的实施意见》(赣发〔2020〕16号)等文件,制定《江西省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见后)。

第九条  评价指标分为A、B两类。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设“A”类指标13项,任意一项未达到,直接列为不合格;“B”类指标18项,进行量化计分,总分为100分,≥90分为优秀,≥80分且<90分为良好,≥70分且<80分为合格,<70分为不合格。学校办学质量评价设“A”类指标11项,任意一项未达到,直接列为不合格;“B”类指标16项,进行等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B类指标“好”的项数≥14项为优秀,≥12项且<14项为良好,≥10项且<12项为合格,<10项为不合格。学生发展质量评价设“A”类指标4项,任意一项未达到,直接列为不合格;“B”类指标25项,进行等级评价,分为“好”“较好”“一般”三个等级,B类指标“好”的项数≥20项为优秀,≥17项且<20项为良好,≥13项且<17项为合格,<13项为不合格。

第四章 评价方式

第十条  强化过程评价。改进结果性评价方式,强化对学生、学校、县域的动态性、数据性和全面性的过程性评价,突出科学性、针对性和时效性,做到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一条  重视增值评价。要关注学生发展、学校办学、县域义务教育发展水平和工作水平的总体状况及年度变化情况,科学评判地方党委政府、学校和教师的努力程度和进步程度。

第十二条  完善综合评价。多维度评价县域、学校全面育人整体成效和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情况,注重差异性和多样性。重视学校的特色发展和学生的个性发展。

第十三条  落实多元评价。构建多元评价体系,让学校、学生、家长、社会、教育部门等多主体参与评价。采取实地调研、观察、访谈、问卷、线上线下相结合等多种方式实施评价,确保评价真实全面、科学有效。

第五章  评价实施

第十四条  分层实施评价。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由学校负责实施;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行学校自评、县级评价;县域义务教育质量由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对县域义务教育质量情况进行评价,评价情况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十五条  明确评价周期。按照每5年一轮的原则开展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根据工作需要和学校数量确定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周期,原则上每3年一轮,并保证校长任期内至少进行一次评价。

第十六条 综合评价学生。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指标》,结合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完善本校学生发展质量评价实施方案。注重过程性评价,积极运用信息化等手段,探索学生、教师、家长以及社区等参与评价的有效方式,综合评价学生课程学习和表现情况,每学年末形成学生发展质量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科学评价学校。义务教育学校依据《学校办学质量评价指标》开展自我评价。县级制定学校办学质量评价实施方案,开展督导评估,实行增值评价,追踪学校发展情况,对未达到优秀等次的学校,提出诊断性意见,指导学校提升办学质量。

第十八条 全面评价县域。县级党委政府依据《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指标》,对本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进行自评,于每年9月30日前将自评报告加盖政府公章报送市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复核。市级复核后,于10月31日前报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省级政府教育督导部门将对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进行抽查,将抽查情况作为对设区市政府履行教育职责、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反馈意见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十九条 注重整改提高。义务教育学校和县级党委政府要根据评价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方案,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对于整改不到位的,要对相关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条 定期公布结果。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深入认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运用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强化评价结果功能,充分发挥导向、甄别、判断、激励作用,促进办学质量的提升。要结合各地教育实际建立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应用机制,评价结果定期予以公布。

第二十一条  有效改进工作。运用学生发展质量评价结果,指导教师精准分析学情,因材施教,落实五育并举,促进学生全面健康成长。运用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指导学校改进教育教学和管理,全面育人、科学育人,提升办学治校和实施素质教育能力。

第二十二条 建立奖惩机制。建立县域义务教育质量、学校办学质量奖惩机制,将学校办学质量评价结果作为对学校奖惩、政策支持、资源配置和考核校长的重要依据,将县域义务教育质量评价结果与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等工作挂钩。对质量评价结果不合格的,不能评优评先,不能申报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督导评估认定。对履职不到位、落实政策不力、违反有关规定、整改不到位的,要对相关部门及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

第七章  组织保障

第二十三条  强化组织领导。各市、县(市、区)要将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纳入地方党委政府、教育部门和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党委政府领导、政府教育督导部门牵头、部门协同、多方参与的组织实施机制。实施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要与已经开展的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和对县(市、区)党政领导干部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中小学校督导评估、义务教育质量监测等工作有效整合、统筹实施,避免重复评价。

第二十四条  加强队伍建设。各市、县(市、区)要组建高水平、相对稳定的质量评价队伍,主要由督学、教育行政人员、教育科研人员、校长、教师及相关专业人员组成。评价人员在教育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教学、学校管理、督导评价等方面应具有较高理论素养、专业能力和丰富经验。要积极探索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培育和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义务教育质量评价工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省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和民办学校。

第二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2022年12月29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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