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所公司化(制)的主要特点和标志 | 关于律所公司化(制)的基础性解读(二)
沿着前文《律所公司化(制)到底是什么意思?》的逻辑框架,我们继续探讨。
律所公司化(制)如何从文字上定义并不重要,关键要看其核心特征和标志是什么。搞清楚律所公司化(制)的特点和标志,既是我们认识此问题的出发点,也是我们今后讨论此问题的基础。
产权股份化
公司化的基础是以股权为基点的组织形式和产权机制。这也是律所公司化特别是律所公司制的基础特征。首先,产权股份化代表着与合伙制、个人所区别开来,是以公司股东投资形成股权来组建事务所,而不是合伙的方式或个人投资的方式;其次,产权股份化意味着投资可以多元化,理论上单位和个人均可,律师和非律师都行,在现实中是否放开值得探讨,如果放开,具体到单位和非律师股东的投资形式和所占比例如何把握等,应该充分考虑律师行业的人合特点。
道可特目前的公司制改革中,还只限于执业律师的投资;最后,产权股份化隐含着律师的人力资本在公司化模式下应该也可以股份化,这是律师事务所公司化最难解决但必须解决的一个问题。
管理系统化
除了产权机制是律所公司化的主要标志之外,管理系统化是律所公司化的另一个集中表现。这里的管理系统化,应该包含管理结构化、管理职业化、管理规范化三个层次。首先,管理结构化是指不同于在合伙制律所中由单个执行合伙人负责管理,公司化律所一般设有类似于董事会的管委会,多有监事会,还有主任或执行主任等管理执行层;其次,管理职业化是指不同于合伙制律所中大多由某个合伙人兼任管理职责,公司化律所大多提倡并践行管理专职化,而且明确要求管理人员脱离业务第一线;最后,管理规范化是指不同于合伙制律所中大多较为随意和多变的管理制度和体系,公司化律所大多要求严格系统的管理制度,并配备相应的管理软件和平台,甚至有整套成熟的管理文化。当然,合伙制律所中也有管理相当系统到位的典范,只是没有强化为“公司化”而已。
产品标准化
律师是典型的智力服务行业,没有有形产品。但公司化则要求其提供的产品也好,服务也罢,是统一对外的,是能够识别的,是可以描绘的。这就要求我们要把律师服务做得象产品一样。第一,产品标准化要求我们必须有产品,也就是要有明确的服务项目,包括名称、内容等;第二,产品标准化要求我们必须把这些服务进行整理、归纳、提炼,形成层次清楚、内容明确的服务体系;第三,产品标准化要求我们必须在服务体系的基础上丰富其内涵,规范其流程,示范其文本。当然,这里的产品标准化只是基础和保障,并不排斥服务的个性化和针对性。强调之,主要是针对目前律师各自为阵,服务参差不齐,标准千差万别的状况而言的。道可特在多年的公司化运营中已经基本实现了产品基础的标准化,不仅对于律师常见的常年法律顾问、专项法律顾问和诉讼仲裁代理等服务方式(产品)有严格的业务规程和示范文本之外,还针对私募基金、新三板、资管、一级土地开发、国际工程、商事调解等近十条专业化产品线集中开发了成套的服务产品体系。
服务品牌化
品牌是公司化的必然追求目标。首先,服务品牌化必须建立在服务质量有保障的基础上,这就要求我们必须加强服务质量建设和管理,让当事人满意的服务是最好的品牌广告;其次,服务品牌化要求我们重视事务所的整体品牌建设和推广,而不是个人资源的无穷扩大或能力的宣扬;最后,服务品牌化有赖于产品标准化和律师精英化,最后真正提供服务和彰显品牌的都是也只能是律师,事务所的品牌是由一个个优秀的律师共同筑成的。在品牌化的建设上,公司化律所需要解决的几个难题是专业建设和品牌建设的协调问题、个人品牌和律所品牌的统一问题核心品牌和辅助品牌的平衡问题(今后将专文论及这些问题)。
经营市场化
市场化代表着律师个人靠关系拉案源或靠个人推广开拓业务的做法将被以市场为着眼点,依靠专业的市场队伍,通过市场战略和市场手段开发律师业务的市场化模式取代。这里主要有三层含义:一是将律师个人业务的拓展放入律师事务所的市场开发,融入整体的市场行为,放弃个体户行为;二是成立专门的市场部门,建设专门的市场队伍,而不是由律师单独去负责市场营销工作;三是通过市场手段去开拓业务,而不是借助于个人的资源和一些非市场的手段。市场化要求我们从业务行为从个体化向团队化转变,从依赖资源向开发资源变化,从商务型向技术型过渡,从偶然性性向必然性转化。这是公司化律所的必然趋势。前期,律所的客户或多或少还会带有律师个人的开发色彩和痕迹,但到了最后,律所的客户和业务一定是分不清是属于哪个律师的。这种融合是公司化的目标,也是公司化完成的标志之一。
分配一体化
律所的分配机制在律师层面主要有提成制和工薪制两种,在合伙人层面主要有提成制和计点制两种。但具体执行方式却五花八门。严格的讲,这两种方式都不直接与公司化挂钩,但公司化要求的分配必须是一体化的。这里的“一体化”有三层含义:一是不管采取什么样的机制,分配是事务所的事情,不是律师的事情,应由事务所整体来进行;二是事务所只能有一套分配制度,不能同时存在两种以上不同的分配制度,但这并表明只能选择提成和工薪中的一种,两者可以结合,还可以创新和发展;三是这样的分配机制排斥包干制、AA制等松散型合作及分配模式。分配一体化实际上是判断律所是否属于公司化的分水岭。
责任有限化
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股东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是公司化“有限责任”的两层含义,也是与个人、合伙所均承担无限责任最大的不同。新修《律师法》虽然已经允许“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出现,但其与真正意义上的有限责任还有一段距离,而且司法部制定的《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中对其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并不具备普适性。因此,只有真正公司化,才能彻底实现责任有限化。
在这些特征里面,产权股份化和责任有限化是专门针对严格的律所公司制而言的,其他五个方面则是对于律所公司化而言的。实际上可见,律所公司化的核心所在是在强调一体化(管理、经营、分配)和企业化(标准化、市场化、品牌化)两个要素,也就是公司不同于合伙的紧密程度、治理结构、运行机制、分配模式、发展方式等方面的集中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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