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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为什么选择公司化(制)? | 关于律所公司化(制)的基础性解读(四)

2016-06-22 刘光超 道可特法视界




律师事务所无论选择什么样的机制,都回避不了律师和客户两个因素,只有同时考虑到了这两种因素,真正满足这这两类人群的需要,并且找到了结合点,才是最好的机制。本文试着从这两个角度来分析一下律所为什么要选择公司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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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的角度看:只有公司制才能同时满足不同类型律师的需要

首先,根据律师的不同阶段和特点,我们把律师分为专业型、市场型和事业型三种。其中,专业型律师是指主要精力在办案更多的是靠专业能力在做律师,在律所中大部分称为薪资律师或工薪律师;市场型律师是指主要精力在开拓更多的是靠市场能力在做律师,在律所中大部分称为二级合伙人或非权益合伙人;事业型律师是指主要精力在办所更多的是靠管理能力在做律师,在律所中大部分称为高级合伙人、权益合伙人等。这三种类型可能是一个所的三种律师或三种人群,也可能是一个律师的三种状态或者三个身份,还可能是一个律师成长的三个阶段或者三个方向。

其次,我们必须承认,这三种律师虽然都属于律师,有很多共同的需求,但确实又存在很多不同的需求。律所的机制设计必须考虑到三种律师的共同需求,也要考虑三种律师的不同需求。从共同点来看,三种律师都希望律所有良好的品牌,有丰富的资源,有科学的分配,有和谐的文化。从不同点来看,专业型律师更多的关注生存环境、工作待遇和发展空间,市场型律师更多的关注市场支持、业务团队和分配机制,事业型律师更多的关注平台优势、管理机制和战略选择。实际上,大家关注的不仅是三个层次,也是三个角度。不难发现,无论是共同需求和不同需求,都不同程度的指向了律所公司化(制)的一体化、企业化,没有一体化和企业化就不会有品牌、平台、资源、文化的持续系统建设,更不会有市场、团队、管理、战略方面的大力支持。可以说,律师的发展需要律所公司化(制)。


最后,我们还要讨论,是不是只有公司化才能同时满足这几类律师的需求?如果只是满足专业型律师的主要需求(生存和发展),律所可以不必然搞系统化管理,在一个合伙人的团队或一个部门中稍加制度化也可(这就是前文提到的律所公司化第一个层次);如果只是满足市场型律师的主要需求(分配和操作),律所可以不必然强调一体化分配,只要把个人分配和团队合作搞好就行;如果只是满足事业型律师的主要需求(延长和放大),律所可以不必然考虑产品标准化,只要把平台建设好(品牌化)分配确定好(一体化)即可。但是,我们发现,这种只考虑局部的决策很幼稚,律所的三部分律师实际上不可分割的,甚至很多律师都同时具备这三种成分只是比例不同罢了,我们不能只考虑其中一种或一个方面。所以,要想办好所,就必须得找出同时满足这三类律师的机制,那就只有公司制。


因此,律所公司化(制)不是什么伪命题,而是真正的从律所实际出发,是每个律所都面临的共同课题。只是很多律所的管理者不愿意承认,或者不愿意去解决罢了。那是因为,很多人只是把律师当成了个人谋生的手段,也只是把律所当成了一个壳(除了盖章和开票没有别的作用),不想考虑整体,更不想像办企业那样办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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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客户的角度看:只有公司制才能真正满足客户的深层次需求

 首先,我们同样把律所客户的需求分为三个层次,即专业性需求、商务性需求和政治性需求。其中,专业性需求是指律师具备办理这个法律业务的能力,通俗的讲就是“这个业务你能做”,保证专业胜任的基础上强调优势效率;商务性需求是指律师办理这个法律业务符合客户的各项条件,通俗的讲就是“这个业务你做很适合”,希望行业认可价格合理的基础上追求客户体验;政治性需求是指律师办理这个法律业务没有引发其他问题不存在风险和冲突,通俗的讲就是“这个业务你做很安全”,规避程序瑕疵的基础上还需解决利益冲突。这三者之间是递进的关系,专业性需求是基础,商务性需求是条件,政治性需求是保障。无论是律师个人,还是律所整体,都很难回避客户的这三大需求。


其次,我们来看看要满足客户的这三大需求,客观上都需要律所怎么做。为了满足客户的专业性需求,律所必须建立有稳定过硬的专业团队,必须有专业领域的比较优势,必须有服务保障机制和措施;为了满足客户的商务性需求,律所必须有系统有效的品牌推广,必须有科学合理的报价体系,必须有持续到位的客户维系;为了满足客户的政治性需求,律所必须有成熟的客户开发体系,必须有严格的利益冲突查询,必须有系统的执业风险防范。我们可以发现,单个律师再强也无法满足客户的所有需求,不是把专业工作做好就能服务好客户,传统的执业理念和部门设置已经过时,所有的这一切都指向了律所必须要适度公司化。


最后,我们再看看,律所公司化(制)是怎样满足客户这三个层次的需求的。律所公司化(制)强调的管理系统化(包括结构化、职业化、规范化)能够满足客户开发体系、报价体系、维护体系的建立,以及利益冲突查询和执业风险防范的需求;律所公司化(制)强调的经营品牌化和产品标准化能够满足品牌推广、专业优势、服务保障等要求;律所公司化(制)强调的分配一体化能够帮助律所打造稳定过硬的专业团队。可见,律所公司化(制)不仅仅是为律师设计的,更是为客户设计的。


如果一个律所没有了律师,也没有了客户,很难想象还能称之为律所。实际上,无论是律师的需求也好,还是客户的需求也罢,都指向了平台、机制、团队三个要素。都要求平台有品牌建设、专业特点、平台整合、资源共享;都要求机制须兼顾各方、具备优势、激励保障、系统透明;都要求团队是专业的、公共的、稳定的、优秀的。而这一切都指向了律所的一体化和企业化,也就是公司化。

这既是我们道可特律所选择公司化的原因,也是很多非一体化、非企业化的律所做不强、做不大、做不长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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