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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推荐 | 法律视角下私募股权领域的开山之作《中国PE的法律解读》

2017-01-19 道新社 道可特法视界


中国PE的法律解读(第二版)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  编著

中信出版集团

私募股权投资(PE)在西方被誉为“撬动经济杠杆的投资工具”。中国正处于经济转型发展期,企业对资本的渴求与日俱增。在这一形势下,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编著了《中国PE的法律解读(第一版)》,这是中国第一本全面从法律角度解读私募股权基金的书籍,弥补了国内同类图书的空白,是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从业者和投资者服务的一本难得的专业实务书。

2012年PE行业发展势头急转直下,一些潜在的深层次问题也开始逐步暴露,然而PE行业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可喜的机遇,我国大资管时代的开启使得更多金融机构获准进入PE行业,同时,IPO从审核制到注册制的过渡提上日程,企业间并购的政策及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新三板全面扩容等,从根本上疏通并丰富了PE的退出通道。更为重要的是,中国证监会于 2014年8月颁布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PE行业从此结束了多年来多方监管的局面,步入了统一监管、有法可依的时代。

在此背景下,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紧抓时代脉搏,在《中国PE的法律解读(第一版)》的基础上,编著了《中国PE的法律解读(第二版)》,该书紧扣最新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近年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最新变化,全面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操作实务,并且从法律角度给出规避风险的建议。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以公司化管理为特点,以专业化发展为支撑,以大中型企业、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为主要服务对象,以公司综合类法律业务和争议解决法律业务为服务基础,以金融与资本市场、房地产与基础设施为核心业务,并逐步发展到能源环保、知识产权、国际投资等领域,致力于提供高端法务、事前法务、战略法务的品牌所。

主要撰稿人刘光超,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创始人、主任,绿法(国际)联盟秘书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毕业,律师执业十余年,曾在大型国企、知名民企担任高管,长期致力于资本运作、私募股权投资、企业改制、资产重组等金融与资本市场法律服务,现任中国经济五十人论坛企业家理事、北京市人民政府特邀建议人、朝阳区人大代表、朝阳区人民政府法律顾问等社会职务和全国律师协会理事、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朝阳区律师协会副会长等行业职务。

刘光超律师带领道可特律师团队先后创作出版了《企业创业板上市筹备与操作指南》、《中国PE的法律解读》、《外资PE在中国的运作和发展》、《有限合伙在中国PE中的深化运用》、《直击新三板》等专业书籍,在业界均有较大影响。   


作者荣誉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荣膺中信出版集团2016年优秀作者称号。



内容概述

《中国PE的法律解读(第二版)》从私募股权基金在中国的发展入手,紧扣最新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并结合近年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最新变化,以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运作为重点,全面介绍了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投资、退出阶段的法律操作实务,并且就如何规避其中的风险从法律角度给出了建议和指引。

读者可以在有效的时间内迅速把握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脉搏,从而为相关决策或服务提供最有效的帮助。从书籍体例上,采用了以矛盾带观点,以观点推体系,以体系显全貌的手法,为读者全面提供法律解读的同时,融入了实务和案例,从而保证了书籍为私募股权基金的从业者和投资者服务的定位,是一本难得的工具书。


目   录

第一章公募vs私募:PE在资本市场中的地位及发展

第一节盘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

第二节 PE在中国

第二章机构vs个人:PE资金募集渠道及投资者情况分析

第一节谁在投资PE?

第二节谁能投资PE

第三章合伙vs公司:PE几种组建方式的比较与选择

第一节设立一个怎样的主体

第二节如何设立PE

第三节外资如何在中国设立PE

第四节 PE设立的战略选择

第四章结构vs流程:PE管理及操作实务透析

第一节立体解析PE的管理

第二节公司制PE的管理

第三节有限合伙制PE的管理

第四节信托制PE的管理

第五章质量vs速度:PE投资项目选择中的调研及评估

第一节初识——项目的前期调研

第二节借助中介机构(上)——律师的法律尽职调查

第三节借助中介机构(下)——其他类型的尽职调查

第四节项目的估值定价

第五节定论——项目的整体评估

第六章增资vs转股:PE投资模式选择以及法律实务操作

第一节 PE的投资模式

第二节私募股权投资的投资工具

第七章坚持vs妥协:PE投资交易中的投资条款与风险防范

第一节私募投资交易文件

第二节投资条款的本土化(上)

第三节投资条款的本土化(下)

第四节其他环节的风险防范

第八章“IPO”vs借壳:PE上市退出的选择与决策
第一节 PE上市退出多选题

第二节近水楼台——境内上市退出

第三节海外淘金——境外上市退出

第九章并购vs清算——PE的其他退出方式及法律操作

第一节 PE的其他退出方式及法律操作

第二节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退出新平台

第十章合作vs竞争:中国PE发展的源动力与外助力

第一节合作与创新——PE发展的源动力

第二节政策与法律——PE发展外助力

第三节大资管时代中国PE走向前瞻


再版序言


《中国PE的法律解读》第一版自2010年出版以来,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行业发展日新月异,无论是关于PE的理论还是实践,都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也引发了业内外人士深入的思考和广泛的探讨。

我国PE行业从2006年开始驶入了快车道,并在2011年时达到巅峰,我国也由此成为全球最重要的PE市场之一。然而,2012年PE行业发展势头急转直下,步入寒冬,或许是货币政策紧缩使然,抑或是任何行业盛极而衰的必然规律,PE行业在经历了资本盛宴的狂欢后开始进入深度调整期,一些潜在的深层次问题也开始逐步暴露。

但是,PE行业在面临挑战的同时也迎来了可喜的机遇。我国大资管时代的开启使得更多金融机构获准进入PE行业,从而给身处寒冬的PE市场输入了新鲜的血液。同时,IPO从审核制到注册制的过渡已经提上日程,企业间并购的政策及法律环境得到进一步优化,新三板全面扩容等,又从根本上疏通并丰富了PE的退出通道。更为重要的变化是,中国证监会于 2014年8月颁布了对PE行业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这意味着PE行业从此结束了多年来多方监管的局面,步入了统一监管、有法可依的时代。

在上述背景下,对本书进行系统性修订就变得非常迫切。为体现本书的实时性、专业性和前瞻性,我们结合PE最新法律规定、理论实践及重大事件,从实务角度对本书内容进行了全面梳理与更新,并在某些方面形成了突破与创新。

其一,我们对目前机构投资者投资PE的政策及模式进行了全面的重新解读。自本书第一版出版至今,监管部门逐步放宽了机构投资者准入PE的门槛,除了原先的政策性银行、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商业银行境外投资平台等机构外,其他金融机构也陆续取得了进入PE市场的入场券,PE队伍得到了极大扩容。信托公司除了原先通过发起集合资金信托计划进入PE市场外,信托子公司也获得了PE市场的通行证;企业年金此前不允许进行股权投资,但是2014年新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企业年金可以作为PE合格投资者;基金公司则在2012年获得了通过子公司发起设立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的资格;证券公司早在2007年就已经实行直投试点,2011年中国证监会又允许券商直投子公司设立直投基金,近期券商资产管理计划也有望获准投资非上市公司股权。我们结合上述变化,进一步更新了与之相应的法律法规及案例,并对这些变化对PE市场可能造成的影响做出了专业性分析和预测。

其二,我们对大资管时代背景下PE行业的格局进行了分析和展望。《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首次明确了契约型基金的法律地位,这打破了传统上只有金融机构才能发起契约型基金的垄断格局,为广大民营私募管理机构发起设立契约型基金提供了法律依据,这将极大地激发社会资本的投资热情,PE市场规模必将得到极大扩充。我们在本次改版中对契约型基金的定义、范围、优势、劣势等进行了深入阐述。

其三,我们也对有限合伙制PE内部普通合伙人(GP)与有限合伙人(LP)的关系进行了重新阐述。有限合伙制PE经过多年的中国化运作,GP与LP的关系在近年变得愈发微妙,尤其是随着行业的深层调整,双方在基金管理、投资决策等方面的博弈和矛盾进一步凸显,GP和LP的传统角色也在发生细微的变化。我们在本次改版中对这些变化进行了概括和总结,并提出了可行的解决方案。

除了以上突破性修订外,我们也对本书第一版所涉及的所有法律法规及政策进行了全面更新,以使本书第二版完全与时俱进。同时,我们针对PE市场出现的创新之举,精心选取了最新典型案例予以辅助说明,以使本书第二版更加生动饱满,我们还增加了许多律师实务性案例,以使本书第二版更具实战型。对于PE市场日新月异的实践对传统理论造成的冲击,我们也结合实务经验,对传统理论进行了大胆的突破和创新,以使本书第二版理论更加完备。我们还试着站在历史的高度,对PE行业的未来动向和发展趋势做出大胆的预测和分析,以使本书第二版更具有深刻性和前瞻性。

中国PE发展的蓝图正在徐徐展开,在这幅蓝图上,契约型PE的扩容将在一定程度上重塑PE传统格局;PE传统角色也在悄然发生变化,券商系、实业系、银行系并购型基金正在崛起;PE退出渠道也在向多元化进行转变,大有与国际PE接轨的趋势;而PE监管政策也将在中国证监会的统一监管下逐步呈现规范化趋势。这是我们基于PE行业现实的预判,更是我们对于PE行业的展望。

当然,PE发展之路不可能一帆风顺,新出台的《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及其效果还有待时间的检验。同时,该办法与现有的法律文件尤其是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如何衔接仍有待进一步明确,因此真正的PE大一统时代还需要国务院出台更高层级的行政法规来开启。再者,该办法对PE的规定过于宏观和原则性,很多实践中亟待解决的难题并未涉及,仍需通过进一步立法予以完善。囿于这一限制,本书第二版对于某些创新性的问题,也只能给出我们自己的拙见,这是我们的无奈,也是我们的遗憾。

真正理性的、有法可依的全民PE时代即将来临。我们希望本书第二版能对群雄鏖战的PE行业有所裨益,如本书第二版能给大家带来一丝启迪,我们将深感满足!最后再次感谢所有支持和关注本书的人们!

本书改版编写组

2014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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