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解读 | 职务科技成果转化之 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收益分配及相关税负
摘要:职务科技成果出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之一。它是指职务科技成果持有人以科技成果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价投资,以期获取相关收益的行为。界定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是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前提。明确收益分配,是促进职务科技成果出资、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重要方式。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金融资本市场团队将以北京市为例,从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利益分配比例与流程、相关税负等角度,对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收益分配进行简要梳理。
一、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等单位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上述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原则遵循“除非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签订协议约定权利归属,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单位”的规则。而国有科研机构、院校的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被严格控制在单位,排除“单位和发明人可以约定权属”的规则。2015年修订实施的《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明确规定“国家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所取得的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和参加人在不变更职务科技成果权属的前提下,可以根据与本单位的协议进行该项科技成果的转化”和“职工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擅自转让或者变相转让。”
二、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收益需向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分配
(一)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收益按比例分配至科技成果完成人,系法律明确规定
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技成果完成单位利用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应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贡献的人员(以下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给予奖励和报酬。
(二)实现科技成果转化的需要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归属决定了用职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的主导权在单位,单位拥有职务科技成果的分配权与处置权,可自主决定将职务科技成果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作价投资到其他公司(如涉及国家秘密、国家安全,需行政机关审批或者备案),并从中获取利益。但作为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通常也是职务科技成果后续转化的重要参与人,科技成果的实施离不开科技成果完成人。单位应重视对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才能调动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积极性,更好促进科技成果转为实际效益。
三、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收益分配规则
单位在完成职务科技成果出资后,应将出资获得的部分股权奖励给科技成果完成人。除此之外,单位还可通过分红形式进行奖励,或者以本公司的股权进行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以原单位名义为目标公司开展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服务的,也应获得相关收益。根据《科技成果转化法》、《专利法》、《科学技术进步法》、国务院《关于同意支持中关村科技园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和北京市委市政府《关于建设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若干意见》,科技成果完成人可通过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权期权、分红权、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获得收益。上述方式可概括为股权类奖励与分红类奖励。
(一)收益分配标准
1.股权类收益
1.1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不能直接采取股权奖励的方式。但可用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的股权奖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用于奖励。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奖励的份额不低于奖励总额的50%。
1.2转制院所企业、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投资的科技企业及国家和省级认定的科技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国有科技型企业”),如采用科技成果入股激励科技成果完成人的,激励标准同高等院校、科研院所。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采用本单位的股权激励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的,如为大型企业,则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5%;如为中型企业,则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10%;如为小、微型企业,则股权激励总额不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0%,且单个激励对象获得的激励股权不得超过企业总股本的3%。且在实施股权激励与分红激励时,需企业成立满3年,科技成果完成人系监事、独立董事的,不可参与股权或者分红激励。同时采取、股权奖励、股权出售的,股权奖励的数额不得超过奖励总额的一半。
2.分红类收益
根据《北京市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行动方案》规定,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可按70%及以上比例用于对科技成果完成人奖励的。单位可通过项目收益分红的形式一次性奖励科技成果完成人,也可以采取岗位分红的形式。但需注意,国有科技型企业,岗位分红所得不能高于科技成果完成人薪酬总额的2/3。激励对象自离岗当年起,不再享有原岗位分红权。
根据《国有科技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激励暂行办法》,国有科技型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在职务科技成果完成、转化后,按照企业规定或者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方式、数额和时限执行。企业制定相关规定,应当充分听取本企业技术人员的意见,并在本企业公开相关规定。企业未规定、也未与重要技术人员约定的,按照下列标准执行:(二)利用该项职务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从该项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50%的比例。企业实施项目收益分红,应当按照具体项目实施财务管理,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进行核算,反映具体项目收益分红情况。
(二)收益确定及分配流程
1.职务科技成果出资对价确定
1.1单位用职务科技成果对外投资前,应先清晰产权,确保所有权归属于公司,而非个人成果,并取得科技成果完成人的书面确认书。
1.2职务科技成果出资时,单位可通过协议或在技术交易市场竞价交易等方式进行,并在本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
2.收益分配方案的内部决策
针对科技成果出资的收益分配制度,因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应充分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确定后的制度应履行公示程序,或者告知单位员工。针对某一科技项目具体的奖励方案 ,可与科技成果完成人约定奖励和报酬的方式、数额和时限。
2.1如实施主体是高等院校与科研院所,应取得本单位决策机构(如校长办公会、院长办公会等)同意,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2.2如实施主体为国有高新技术企业的,应报经履行出资人职责或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机构、企业审核:①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②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子企业,报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批准;③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所属子企业,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批准;④中央部门及事业单位所属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权属,报中央主管部门或机构批准;⑤地方国有企业相关材料,按现行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报同级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或机构批准。审核单位20个工作日内审核方案,审核单位批准后,企业内部决策机构提起股东(大)会审议。国有股东代表应当按照审批单位书面审定意见发表意见。未设立股东(大)会的企业,按照审批单位批准的方案实施。股东(大)会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企业将激励方案、批准文件、股东(大)会决议,报送审核机关备案。
3.注意事项
在实施奖励方案时,应明确说明是针对何项职务科技成果、针对何次收益进行奖励。按照内部文件规定的时限,对科技成果完成人进行奖励。尤其是股权类奖励,价值具有波动性,为避免之后的争议,应按内部文件或及科技成果完成人的约定的时间及时实施激励。
在2014年中国法院50件典型知识产权案例——湖北工业大学职务技术成果完成人奖励、报酬纠纷上诉案中,彭某、田某系涉案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湖北工业大学将科技成果作为出资投入到目标公司,取得目标公司10%的股权,同时目标公司向湖北工业大学支付了100万元现金。湖北工业大学向彭某、田某所在课题组发放了86万元,作为对技术成果完成人的奖励或报酬。后目标公司转为股份有限公司(未上市),并以“分配股份相关利益”的名目向彭某、田某各分配了1.8万元。几年后湖北工业大学将其持有的100万股股份通过拍卖的方式转让给深圳某公司,获得了545万元股份转让款。彭某、田某得知后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湖北工业大学向彭某、田某各支付职务技术成果奖励报酬人民币127.17万元。因湖北工业大学持有化工公司的一部分股份系债转股,并非技术出资所得,法院在调整技术成果对应比例的基础上,支持了彭某、田某的诉讼请求。
彭某、田某可获得后续股份转让款的关键在于,湖北工业大学在向其分配86万元奖励时,未明确其是否包括10%股份收益的奖励。之后湖北工业大学将持有目标公司的股份拍卖转让,彭某、田某无法再主张分配股份,故可请求分配股份转让款。
四、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相关税负
(一)职务科技成果出资的税负
1.所得税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并未标明职务科技成果出资是否限定于技术转让,但经咨询北京市工商局工作人员,表示需进行技术转让,暂不接受股东以许可使用权出资。可见,在北京市的实际操作中,职务科技成果出资,实际是以所有权转让的形式获得受让公司的股权。科技成果所有权发生了变化,应缴纳所得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2009)212号)规定,转让技术成果所有权取得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技术出资方应在发生上述应税行为的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可选择在5年内,分期缴纳所得税。
但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101号文”)的规定,企业或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可选择递延至股权转让时纳税。适用时需满足以下条件:被投资方必须是境内居民企业;用于出资的科技成果属于专利技术(含国防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权、生物医药新品种,或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其他技术成果;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
同时,在操作中,需要注意以下事项:①职务科技成果的出资方,应在投资完成后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持有递延纳税的股权期间,因该股权产生的转增股本收入,及递延纳税的股权再进行非货币性资产投资的,应在当期缴纳税款。②被投资企业,应在取得技术成果并支付股权之次月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备案表,办理备案手续。于每个纳税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递延纳税年度报告。③股权转出时,按股权转让收入减去技术成果原值和合理税费后的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
2.增值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相关规定,技术转让,免征增值税。职务科技成果出资,实际是以所有权转让的形式,获得受让公司的股权。科技成果出资方可申请免征增值税,但须持技术转让、开发的书面合同,到纳税人所在地省级科技主管部门进行认定,完成认定后,携带以下资料前往主管税务机关备查:
3.印花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技术转让的,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如科技成果出资,引起被投资公司“实收资本”与“资本公积”增加的,被投资公司还需再按增加额的万分之五计算缴纳资金账簿印花税。
(二)科技成果完成人所涉税
科技成果完成人因职务科技成果出资所获得的收益,类似于奖金、福利等,员工因科技入股、股权激励、分红权等获得的收益,也需在取得时计算纳税。
1.股权类收益
1.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科技成果完成人个人奖励,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获奖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出资入股高新技术成果认定书》,技术成果价值评估报告和确认书,否则不享受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在科技成果完成人按股份、出资比例获得分红时,对其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1.2对于院所转制企业与国有高新技术企业,根据101号文的规定,公司授予本公司员工的股票期权、股权期权、限制性股票和股权奖励的,符合下述条件的:①企业与股权标的在境内;②股权激励计划经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通过;③被激励人数累计不得超过本公司最近6个月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30%;④股权奖励自获得奖励之日起应持有满3年;股权期权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自行权日起持有满1年,且自授予日至行权日的时间不得超过10年;限制性股票自授予日起应持有满3年,且解禁后持有满1年;⑤实施股权奖励的公司及其奖励股权标的公司所属行业均不属于《股权奖励税收优惠政策限制性行业目录》范围。员工可选择递延纳税,但也需在税务机关备案,步骤同科技成果出资。
2.分红类收益
对于分红激励,参照奖金、福利执行,在取得时,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纳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