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PPP模式在北京地铁线融资中的运作
前 言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PPP模式又叫公私合营模式。该模式以其政府参与全过程经营的特点受到国内外广泛关注。PPP模式将部分政府责任以特许经营权方式转移给社会主体(企业),政府与社会主体建立起“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全程合作”的共同体关系,政府的财政负担减轻,社会主体的投资风险减小。
北京地铁线路中也有多条线路采用了PPP模式进行融资。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城市轨道交通团队将对PPP模式在北京地铁融资中的运作模式进行整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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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铁4号线—城市轨道交通首个PPP项目
北京地铁4号线是国内城市轨道交通行业的首例,当时为了缓解北京市政府投资建设地铁的资金压力,并实现北京市城市轨道交通行业投资和运营主体的多元化突破,地铁4号线顺应投资改革方向,成为我国城市轨道交通领域的首个PPP项目。从2009年通车运营到现在来看,地铁4号线应用PPP模式进行投资建设已取得阶段性成功,项目实施效果良好,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可以从三个层次借鉴北京地铁4号线的ppp项目模式:首先,建立有力的政策保障体系。北京地铁4号线PPP项目的成功实施,得益于政府方的积极协调,为项目推进提供了全方位保障。在整个项目实施过程中,政府由以往的领导者转变成了全程参与者和全力保障者。其次,构建合理的收益分配及风险分担机制。北京地铁4号线PPP项目通过票价机制和客流机制的巧妙设计,在为社会投资人带来合理预期收益的同时,提高了北京市轨道交通领域的管理和服务效率。另外,要建立完备的PPP项目监管体系。北京地铁4号线PPP项目的持续运转,得益于项目具有相对完备的监管体系。清晰确定政府与市场的边界、详细设计相应监管机制是PPP模式下做好政府监管工作的关键。
北京地铁4号线的融资形式和运营模式道可特已经详细论述过,这里不再赘述,感兴趣者可以在本公众号搜索“北京地铁4号线运作模式之法律解读 ——从城市轨道交通首个PPP项目谈起”进行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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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14号线(PPP项目)
北京地铁14号线同样采用PPP模式引入了社会投资者,市场化引资规模为150亿元,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京投公司”,北京市国有独资公司,承担北京基础设施项目投融资、资本运营等职能)具体负责地铁14号线引资工作。
地铁14号线与地铁4号线类似,按投资主体责任将工程实体划分为A、B两个部分。A部分由政府方负责投资建设,主要包括洞体、车站等土建工程及项目征地拆迁等内容;B由社会投资者负责,主要包括车辆、通信、信号等内容。通过工程划分和接口协调机制的设置,明确了政府和社会投资者各自的投资范围和责任。相比4号线PPP模式,在地铁14号线项目中,将与运营密切相关的轨道工程也交由社会投资者负责,项目投资责任划分更加适应项目运营特点。
根据《特许协议》,中选的社会投资者京港地铁公司在建设期内负责地铁14号线B部分工程的投资建设任务,并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地铁14号线的运营和管理,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京港地铁公司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市政府。京港地铁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期间的客运票款收入、授权范围内的非票务业务经营收入、政府补贴等3种方式实现投资回收并获得合理商业回报。
对于政府负责投资的A部分项目资产,则在建成后以租赁方式提供特许公司使用和负责管理维护;考虑到北京市地铁客运票价现状,年基本租金较原地铁4号线下调为象征性的每年1万元,减少特许公司经营期负担。
北京地铁4号线、地铁14号线项目均采用传统PPP模式,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入社会投资者,社会投资者负责部分项目的投资和一定期限的运营,通过财政补贴的方式收回投资并获得合理收益,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政府的当期出资压力,为保障轨道交通建设资金的及时供给发挥了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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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地铁16号线引入PPP模式
地铁16号线PPP项目从资本层面将地铁16号线总投资按一定原则和比例分为A、B两部分,A部分通过股权融资方式引入中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再资产”)约120亿元保险股权投资,B部分通过特许经营方式引入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港地铁”)150亿元,合计吸引社会资本达270亿元。
1. 股权融资部分主要内容
地铁16号线A部分投资由16号线地铁公司(线路公司,北京市基础设施投资有限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负责,投资金额约为324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约为130亿元,由股权投资人通过保险股权投资计划或其他可行方式募集资金,参与地铁16号线地铁公司股权投资120亿元,其余资本金由京投公司投入。
股权投资人将所持有的股权全部委托京投公司管理,股权投资人不参与16号线地铁公司经营管理,同时股权投资人不得向第三方转让其所持有的16号线地铁公司股权。股权投资期不超过20年,期末,京投公司按原值回购股权投资人所持16号线地铁公司股权;股权投资期间,股权投资人以股权权益让渡对价款或其他名义获取股权投资收益。
2. 特许经营部分主要内容(按PPP模式特许经营)
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在建设期内负责地铁16号线B部分工程的投资建设任务,并在30年的特许经营期内负责地铁16号线的运营、管理以及全部设施(包括A和B两部分)的维护和除洞体外的资产更新改造和追加投资,在特许经营期结束后,京港地铁公司将项目设施完好、无偿移交给16号线地铁公司或市政府指定部门。京港地铁公司通过特许经营期间的客运票款收入、授权范围内的非票务业务经营收入、政府补贴等3种方式实现投资回收并获得合理投资收益。对于16号线地铁公司负责投资建设的A部分项目,在其竣工验收后,京港地铁公司与16号线地铁公司签订资产租赁协议,由京港地铁公司取得其资产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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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 语
综上分析,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城市轨道交通团队认为,PPP项目模式是公共项目投融资的重要模式,在经济转型发展、破解地方债务难题、提供基本民生保障等领域发挥着重要作用,北京地铁线路的融资将来可能引入更多的PPP项目。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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