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合规经营,2020年1月8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了《融资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的规范。2013年出台的《融资租赁企业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共4章36条,《办法》共6章55条,与《老办法》相较,《办法》相关规定更为明晰也更加严格。本文将在新、老办法比较的基础上阐述《办法》对融资租赁公司经营规则、监管指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的规定。
此次《办法》修订将业务范围从《老办法》的直接租赁、转租赁、售后回租、杠杆租赁、委托租赁、联合租赁等拓展为融资租赁业务,经营租赁业务,与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业务相关的租赁物购买、残值处理与维修、租赁交易咨询、接受租赁保证金,转让与受让融资租赁资产,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老办法》将租赁物范围界定为权属清晰、真实存在且能够产生收益权的租赁物,《办法》进一步将租赁物范围明确为固定资产,且所有权不存在瑕疵。此外,《办法》在经营规则部分新增公司治理、关联交易管理制度、未担保余值管理、资产质量分类和准备金制度。为引导融资租赁公司专注主业、回归本源,加强对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约束,在部分内容沿袭《老办法》已有规定的前提下,此次《办法》修订新增了监督指标。《办法》降低了风险资产的杠杆倍数,《老办法》规定的杠杆倍数为风险资产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办法》将杠杆倍数降至8倍,并明确风险资产总额的计算方式。将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进一步细化为单一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集团客户融资集中度、单一客户关联度、全部关联度、单一股东关联度五种类型的集中度管理,并针对不同类型设置不同的监督指标。
此外,在监督指标一章中,《办法》新增关于租赁资产比重的规定,即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比重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以及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非现场监管是对《老办法》第27-29条内容的总结和承继,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利用信息系统对融资租赁公司按期分析监测,重点关注相关指标偏高、潜在经营风险较大的公司;二是省级金融监管部门定期向银保监会报送相关监管情况。会商机制是对《老办法》第32条的修订,融资租赁公司变更公司名称、组织形式、公司住所或营业场所、注册资本、调整股权结构等,应事先与省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充分沟通,达成一致意见。
分类监管、现场检查、监管谈话是此次《办法》修订的新增内容。分类监管是按照经营风险、违法违规情形划分为正常经营、非正常经营和违法违规经营三类。非正常经营类主要是指“失联”和“空壳”等经营异常的融资租赁公司。“失联”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无法取得联系;在企业登记住所实地排查无法找到;虽然可以联系到企业工作人员,但其并不知情也不能联系到企业实际控制人;连续3个月未按监管要求报送月报。“空壳”是指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融资租赁公司:未依法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并公示上一年度年度报告;近6个月监管月报显示无经营;近6个月无纳税记录或“零申报”;近6个月无社保缴纳记录。现场检查是对融资租赁公司的检查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措施:(一)进入融资租赁公司以及有关场所进行现场检查;(二)询问相关人员,要求其对有关检查事项作出说明;(三)查阅、复制有关文件、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销毁、隐匿或者篡改的文件、资料先行登记保存;(四)检查相关信息系统。监管谈话,即监管部门可以与融资租赁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督管理谈话,要求其就融资租赁公司业务活动和风险管理的重大事项作出说明。法律责任一章是此次《办法》修订的新增章节,主要从机构责任、人员责任和非法集资三方面进行规定,明确监管机构可对融资租赁公司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监管措施,对相关责任人员可采取通报批评、纳入违法失信名单等监管措施。《办法》着重强调对非法集资的禁止。数据显示,上半年全国新立非法集资案件2978起,同比上升18.5%;涉案金额2204.5亿元,同比增长128.8%。需要注意的是,此次《办法》重点从完善经营规则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角度出发,暂不涉及行政许可和处罚等相关事项。
风险议题是每一个行业规范发展都不可回避的问题,此次《办法》修订充分贯彻了风险控制的原则,尤其强调建立和完善融资租赁公司内部的风险控制机制。与融资租赁公司相关的风险可分为企业自身信用风险(经营、管理、财务等)及企业环境风险(政策演化,金融市场波动,市场、贸易环节、技术变更,不可抗力等)。审慎经营是监管最重要、最核心的内容。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是近年来被处罚最多的事项,其次是违规为地方政府(平台)提供融资、尽职调查不到位或租后管理失职、向不符合租赁条件的项目或以不合规租赁标的物进行租赁融资。此外,涉及到资产方面的集中度问题也是监管的核心,诸如数据报错、责令改正后继续出错、未经任职资格审查等,更多是基于对监管的忽视。
鉴于此,企业应当对现有业务模式、公司组织框架、公司章程制度以及风控机制进行全面梳理,确认目前是否存在可能因本次《办法》修订而受到管制的相关事项,从业务洽谈、项目评审、项目决策、业务运作、项目管理到项目退出等各个环节,并及时评估与这些事项相关的业务和内部控制在《办法》正式颁布后可能存在的风险,建立和完善公司风控机制。分类监管将促使融资租赁行业进行一场较为彻底的整肃和出清,大批“失联”和“空壳”公司将被清理。从新、旧办法的对比可以看出,严格监管已成为融资租赁行业的未来趋势,监管指标章节的新增与具体指标的设置参考了《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可以预见,在未来的监管实践中,融资租赁公司的监管模式会逐步与金融租赁公司监管模式相趋同。对于可能因本次《办法》颁布实施而受到影响的业务,公司应当根据业务模式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认是否可以采取弥补性或替代性方案,如:加强资产负债管理,提高风险管理能力,改善资产负债匹配状况,及时进行风险预警和制定应对措施,防范资产负债错配风险;调整资产结构,持续监测资产和其他业务的投资情况,防止超监管比例,以确保业务可以正常开展。未来几年,融资租赁公司将迎来新的业务转型时期,部分融资租赁公司或将面临业务收缩压力。公司应当密切关注融资租赁行业立法和执法进程,筛选出目前可能存在风险的业务模式,并结合现有业务模式预先评估一旦此业务受到监管,可能对公司具体业务造成的影响,结合公司现状制定合规方案,尽快在过渡期建立和完善合规管理体系。对于计划开展的新业务,公司在依照《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06年第8号)、《中国银保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5年第6号)完成相关请示报批手续的基础上,还需就涉及公司章程修改以及工商登记等法定程序的事项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后1个月内向监管部门报告。此外,建议公司参考《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办法》,预先将未来可能出现的管制趋势作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在设计业务方案和合规体系时予以考虑。《办法》出台后,省级政府实施细则将如雨后春笋般颁布实施,对于业务种类繁多且分散的融资租赁公司,建议可以有针对性地建立涵盖各业务种类、各区域的经营合规体系,促进业务发展与合规管理并驾齐驱。此外,在关键的转型过渡期,公司应加强对业务人员的合规培训,提高业务人员合规意识,降低合规风险。为了防范金融风险,促进行业健康发展,《办法》在《老办法》的基础上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订,融资租赁行业监管整体趋严趋紧,行业整肃出清不容迟缓。本次《办法》修订在全面加强融资租赁行业管制的大背景下只是一个开始,其最终影响也需要一定时间才能清晰显现。但融资租赁公司仍需对《办法》中的监管方式和手段给予足够的重视。对于企业而言,在如今经济走势低迷的大背景下经营合规问题将越来越成为一个不可忽视的风险因素,需要建立较为完善的合规管理体系,大幅度降低监管过程中潜在的限制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