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 | 中基协发布《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 有关事项的通知》内容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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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2021年1月26日晚,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发布了《关于适用中国证监会<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中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同时强调了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
此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于2021年1月8日发布了《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旨在进一步强化对私募投资基金的监督管理,以缓解近年来国内私募基金行业暴露出的诸多问题。《通知》主要内容共四条,主要是对《规定》中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即不同情形下的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和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
01
名称、经营范围整改问题
《规定》内容:
未经登记,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使用“基金”或者“基金管理”字样或者近似名称进行私募基金业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并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1. 自2021年1月8日起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第三条的要求,在名称中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在经营范围中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特点的字样。此条是对《规定》发布后,首次提交管理人登记申请的限制。
4. 另,2021年1月15日,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发布《市场监管总局登记注册局关于做好私募基金管理人经营范围登记工作的通知》,强调相关私募基金管理人在办理经营范围登记时,统一使用“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服务(须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的表述办理经营范围登记,登记注册局已同步更新总局《经营范围规范表述目录》。
02
未备案基金的“整改窗口期”问题
《规定》内容:
私募基金募集完毕,私募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到基金业协会履行备案手续。私募基金管理人不得管理未备案的私募基金。
《通知》主要是对新规中第三条、第六条第三款有关适用问题的通知,再次强调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名称应当统一规范,标明“私募基金”“私募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字样。经营范围上,为体现受托管理私募基金的业务属性,应当标明“私募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管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创业投资基金管理”等字样。《规定》原则上实行“新老划断”,但是若已登记管理人于2021年1月8日后发生实际控制人变更的,或自主申请工商注册名称或经营范围变更的,名称及经营范围应当符合《规定》第三条的要求。
《规定》和《通知》的发布实施,将有助于进一步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监管,防范各类违法违规行为,控制增量风险,化解存量风险,提升行业整体规范发展水平,切实保护投资者及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指导整个私募投资基金行业健康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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