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浅析合同解除规则
合同是明确双方权利,约束双方共同履行责任和义务,防范和规避风险的重要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合同在民商事领域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但是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履行过程中因各种主客观情况的变化,合同无继续履行的必要或可能,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已签订的合同无法正常履行,此时法律赋予合同当事人在特定情形下打破法锁,摆脱合同束缚的权利,即为合同解除权。本文结合《民法典》对于合同解除权的最新规定,对合同解除制度进行简要梳理,以供相互探讨。
合同解除的根本原因在于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陷入“合同僵局”,为摆脱原有合同权利义务的束缚,在一定程度上“牺牲”合同严守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救济方式,实现效率优化。合同解除分为约定解除权和法定解除权。关于约定解除权的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主客观障碍的出现,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原合同; 当事人在诉讼中达成解除合同的合意,具体表现为在合同一方当事人主张解除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也同意解除,此时尽管合同约定解除权或者法定解除权的行使条件可能并未成就,法院会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以合意解除为据判决解除合同,进而化解“合同僵局”。
约定解除权并不当然产生合同解除的效力,其本身并不导致合同解除。出现合同约定的解除事由,但解除权人并未行使解除权,合同依然有效;只有在约定的解除事由出现时,享有解除权的一方通过行使解除权才能产生合同解除的效果。同时,应当遵循《民法典》第564条、第565条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解除权行使程序的规定行使解除权,才能摆脱原有合同关系的束缚,重新获得交易自由。
关于法定解除权的规定
《民法典》第563条 | 《合同法》第94条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乙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
新增: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
当事人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目的能否实现,如果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与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相似,《民法典》第563条并未将过错作为法定解除的构成要件,即法定解除权的核心在于判断是否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并不以当事人的过错为要件,比如在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情形中,当事人均无过错。司法实践中,结合因果关系,将债务人过错程度作为影响损失赔偿的大小的依据,而并非是解除权行使的前提条件。
法定解除权与约定解除权同属形成权,其行使无需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但法定解除事由出现,并非意味着合同必然解除,是否行使解除权,由当事人依其意思自治决定,包括《民法典》第533条规定的情势变更情形及580条规定的非金钱债务履行不能的情形,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仍需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提出诉请,在当事人均无解除或者终止合同的意思表示时,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通常不能主动裁决合同解除进而代替当事人处分合同权利。
合同为持续性履行;
合同无固定履行期限。
当合同一方当事人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的,合同即解除,需注意的是,当事人双方均有合同解除权。另外,无名合同若满足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合同当事人双方也享有合同解除权,扩大了法定解除权的适用范围。
解除权的行使:解除生效与解除权时间限制
《民法典》第565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第一,原则上,解除通知生效时合同解除。
第二,若解除权人自愿给对方一个合理期间经过后再解除,相当于解除意思表示附生效期间,应尊重其意思自治。
第三,若被解除一方有异议,任意一方均可请求司法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但司法机构仅能确认解除行为是否生效。
第四,若解除权人以司法方式行使解除权,司法机构将载有解除意思的诉状或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生效。
《民法典》第564条规定: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理解第564条第2款的一年除斥期间解除权应注意三点:
第一,除斥期间起算点是解除权人知道或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
第二,本款的缺乏解除权客观起算的最长时间限制。而同样作为解消合同约束力的撤销权,就有五年的最长时限。
第三,该除斥期间是不变的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则。
关于解除权生效后法律后果的变化
《民法典》第566条 | 《合同法》第97条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
新增: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
第566条第1款延续《合同法》第97条,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合同义务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应予恢复原状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重点在于已经履行的给付,此条中恢复原状并非物权请求权,不发生物权变动,而是一种合同之债,应当履行回复原状的义务。
《民法典》第566条第1款规定解除权人“有权请求赔偿损失”以及第2款规定“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明确了解除并不影响解除权人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需说明的是,解除后果中的违约责任,不应包括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解除后果中的违约责任首先是损害赔偿,其范围是合同的履行利益,还包括违约金、定金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此外,在典型合同中,也有解除后违约责任的特别规定,应优先适用。
《民法典》第566条第3款明确了“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尽管合同解除,但当事人之间发生返还给付的义务,广义之债并未消灭。而且,担保人就是要在债务人不履行时向债权人承担责任,包括债务人违约时因解除而发生的返还责任。
合同解除规则一直是司法实践中的热点问题,《民法典》较《合同法》规定更加完善,更好地协调了程序与实体规则的统一,强化了当事人依法行使解除权的法律保障,为合同解除制度提供了更完善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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