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五 | 链接深沪交易所,北交所持续监管办法的“延续”与“发展”
摘 要
为深化新三板改革、将精选层变更设立为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的总体要求,为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相关各方行为,证监会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以下简称《持续监管办法》),本文将从《持续监管办法》基本框架、监管要点、具体措施的要三个层面进行解读,并通过对比精选层监管规则,分析北交所监管特点,为中小企业北交所上市提供监管层面的法律建议。
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深化新三板改革,设立北京证券交易所”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为完善顶层设计,证监会以《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法规为依据,在延续现行上市公司持续监管规则的基础上,结合北交所上市公司特点,作出针对性的监管制度安排,起草了《持续监管办法》,为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提供了公司治理的规范指引。01
02
本规定借鉴了沪深交易所的上市公司要求设立审计委员会的监管要求,虽在北交所持续监管办法中仅是倡议性规定,但值得中小企业关注的是,该规则是北交所关注上市公司监管科学性、专业性的重要信号,在具备条件的情况下,建议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前建立相应的专门委员会,以适应上市、转板需要。
关于信息披露的内容,北交所持续监管办法基本平移了《科创板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中小企业在适应北交所上市时应充分借鉴科创板、创业板上市已有经验,充分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预先披露制度是北交所考虑到上市公司全范围从公开市场产生,通过减持进行套利的空间有限,放宽对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董监高减持时间和减持数量的限制,有利于做好减持与限售之间的平衡,使中小企业适应北交所上市。
持续监管办法在股权激励制度设计上考虑到中小企业实际需求,规定了灵活的股权激励形式。
首先在激励对象方面,除对单独或合计持有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一定条件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成为激励对象外,上述人员的近亲属作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或者核心业务人员的也可以成为股权激励的对象,该规定吸收科创板和创业板已有经验,涵盖对象具有针对性、可行性,有望充分发挥股权激励稳定团队的重要作用。
其次,在股权激励价格和比例方面,持续监管办法规定股权激励的限制性股票的价格可以低于市场参考价百分之五十、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可以低于市场参考价,但需要有合理的定价依据及定价方式,该规定是延续新三板现行规定,符合中小企业持续发展的需要。
北交所上市公司在设置股权激励时应当形成合理的公司业绩和个人绩效等考核指标、聘请独立财务顾问,使股权激励机制符合股东利益、符合上市公司实际发展需要。
中小企业在北交所上市进行重大资产重组时应重点关注北交所对于重大资产重组的认定标准、标的资产等相关行业规定,注重审核注册等程序性规定。
03
序号 | 监管措施 | 主要内容 |
1 | 口头警示 | 即以口头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
2 | 书面警示 | 即以监管函(监管关注函、警示函)等书面形式将有关违规事实告知当事人,要求其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
3 | 约见谈话 | 即要求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有关事项接受训诫,要求其作出说明,督促其澄清事实,采取措施及时防范、补救或者改正; |
4 | 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聘请中介机构核查并发表意见 | 即要求中介机构或者要求当事人聘请中介机构核查有关问题、事项并发表意见; |
5 | 要求限期改正 | 即要求当事人停止违规行为或者限期改正; |
6 | 要求公开致歉 | 即要求当事人对违规事项以公告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方式向投资者公开致歉; |
7 | 要求限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 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召开说明会,就特定事项公开向投资者作出解释或者说明; |
8 | 要求限期参加培训或者考试 | 即要求当事人限期参加指定机构组织的专业培训或者考试,督促其提高守法意识、提升职业操守和执业能力; |
9 | 建议更换相关任职人员 | 即建议当事人更换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并及时选聘符合资格的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 |
10 | 暂停受理或者办理相关业务 | 即在三个月、六个月、十二个月或者三十六个月内不受理或者办理当事人在交易所的部分或者全部业务; |
11 | 暂停适用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 | 即暂停上市公司通过交易所信息披露系统办理信息披露直通车业务,在暂停期间其提交的信息披露文件需经交易所事前审核后方能对外披露; |
12 | 限制交易 | 即根据《证券法》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的相关规定限制证券账户买卖; |
13 | 上报中国证监会 | 即在日常监管过程中,将所发现的当事人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行为上报中国证监会处理; |
14 | 向相关主管部门出具监管建议函 | 即对违规行为同时涉嫌违反中国证监会之外的其他主管部门监管规定的当事人,以书面函件等形式将当事人有关行为或者风险状况告知相关主管部门,建议其予以关注; |
15 | 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追偿损失 | 即对于他人给上市公司造成损失,且相关损失已经由司法机关、行政机关或损失造成者予以明确确认,但上市公司董事会未进行追偿的,要求上市公司董事会主动进行追偿; |
16 | 对未按要求改正的证券发行人相关证券实施停牌 | 即对于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改正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或其他证券发行人,要求其在一定期限内对相关事项予以改正,并在改正期间对公司股票、债券、基金或其衍生品种实施停牌; |
17 |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
04
序号 | 纪律处分 |
1 | 通报批评 |
2 | 公开谴责 |
3 | 公开认定不适合担任相关职务 |
4 | 建议法院更换上市公司破产管理人或者管理人成员 |
5 | 暂不受理专业机构或者其相关人员出具的文件 |
6 | 收取惩罚性违约金 |
7 | 暂停或者限制交易权限 |
8 | 取消交易权限 |
9 | 取消会员或者其他交易参与人资格 |
10 | 报请中国证监会认定会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为不适当人选 |
11 | 暂不接受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12 | 暂不接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 |
13 | 要求会员拒绝接受投资者港股通交易委托 |
14 | 认定为不合格投资者 |
《持续监管办法》是北交所发布的首个系统性监管规定,对规范北交所上市公司相关各方行为具有重要意义。公司及相关责任主体应当加强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对北交所业务规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根据相关规则对拟上市公司进行逐条治理,切不可盲目行事。
精彩推荐
点击图片查看
。。。
更多精彩文章请点击以下“栏目名称”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