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交所观察之十一 | 聚焦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监管底层逻辑
摘 要
针对北交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证监会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及配套披露规则《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再次将资本市场的视线聚焦到重大资产重组监管问题上。本文将对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体系进行全面分析,深入解读重大资产重组监管的重点内容,分析北交所重大资产重组监管特点,对北交所及未来重大资产重组的监管方向进行初探。
01
1. 部门规章
重大资产重组部门规章监管主要包含《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重组办法》),《重组办法》由证监会发行,参照《关于上市公司重大购买、出售、置换资产若干问题的通知》框架,主要内容为设定重大资产重组的原则和标准、重大资产重组的程序、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管理、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对特别重大资产重组的第二类行为进行了扩充修改。《重组办法》是证监会首次正式发布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要求,奠定了重大资产重组监管体系的基础。《重组办法》发布至今共进行了四次修订,其中2014年的《重组办法》首次在规章层面确定借壳上市的IPO发行条件和锁股条件,其后的两次修订都进一步细化了借壳上市的条件,对市场进一步放宽。
2.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文号 |
1 | 规范重大资产重组中通过集中竞价增持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完成时点认定、拟购买资产存在资金占用问题、上市公司在12个月内连续购买、出售同一或者相关资产的有关比例计算问题。 | - | |
2 | 科创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特别规定 | 落实科创板上市公司并购重组注册制试点改革要求,建立高效的并购重组制度,规范科创公司并购重组行为。 | 证监会公告〔2019〕19号 |
3 |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6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 | 明确交易主体、交易标的、交易估值、重组预案、重组报告书、重大风险提示等重要事项的披露要点,系统性的规范了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中信息披露行为。 | 证监会公告〔2018〕36号 |
4 | 关于加强与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相关股票异常交易监管的暂行规定 | 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方研究、筹划、决策重大资产重组,应当严格遵守保密义务,在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动议或者知悉的第一时间向交易所申请停牌,并承诺自停牌时间期限限制。 | 证监会公告〔2016〕16号 |
5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若干问题的规定 | 主要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时公司治理层面进行了细化,详细规定董事会及其成员的履职义务。 | 证监会公告〔2016〕17号 |
6 | 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 | 规范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和可转债、上市公司重大资产购买、出售、置换及上市公司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行为。 | 证监会公告〔2015〕31号 |
7 |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1号——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的监管要求 | 主要针对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后存在未弥补亏损情形提出监管要求。 | 证监会公告〔2012〕6号 |
对比上述规定的主要内容不难看出,无论是《适用意见》还是《问题规定》,其实质都是对《重组办法》的进一步解读。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过程往往面临着诸多问题,仅仅一部《重组办法》无法对重大资产重组中面临的繁杂问题进行规范,细化《重组办法》让其具有实操性是证监会制定一系列规范性文件的首要目的,正因如此,重大资产重组进行监管的规范性文件数量众多,对应的监管问答也层出不穷,上市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应重视对相关规范的核查,对重大资产重组行为持审慎态度。
3.自律规则
自律规则(以深交所为例) | |||
序号 | 文件名称 | 主要内容 | 文号 |
1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 | 规定重组标准与条件、重组信息披露要求、重组审核内容与方式、重组审核程序、审核相关事项、持续督导、自律管理七大内容。 | 深证上〔2021〕540号 |
2 | 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发行上市审核业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标准 | 规范重组方案的披露及审议程序、重组相关说明会、重组终止、重组核准注册及实施、重组实施后的持续信息披露五个方面。 | 深证上〔2021〕542号 |
3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指引第3号——重大资产重组 | 对重组筹划阶段、重组相关说明会、重组实施及持续监管三阶段信息披露义务作出规范。 | 深证上〔2019〕273号 |
重大资产重组自律规则监管是自律监管机构针对各上市公司或中小企业重大资产重组实践过程中出台的特色性规范,往往直击上市企业或中小企业重大资产重组特性,相比部门规章更具灵活性和针对性,能够为不同上市企业在重大资产重组时面临的关键问题提供差异化指引。
02
1.重大资产重组全面信息披露
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的要求方面,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申请文件及信息披露内容要求、披露本次交易的必须事项、标的资产信息、本次交易的必要性事项、本次交易资产定价的合理性、业绩承诺相关的信息是重点披露内容。
2.重大资产重组严格审核标准
重大资产重组在审核标准和认定问题上,证监会及交易所重视标的资产的性质,强调标的资产和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净利润值和营业收入,强调对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股份持减作出限制。以标的资产审核标准为例,深沪交易所均对标的公司的净利润和营业收入作出底线要求,上市公司可以依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今年9月,中设股份发布公告,宣布终止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购买悉地设计100%股份相关事项。重大资产重组标的公司悉地设计由于受到恒大集团商业承兑汇票逾期未能兑付的影响,营业利润不及预期,完成2021年承诺业绩存在较大不确定性,遂决定终止本次重大资产重组。中设股份通过自查发现其标的资产很大程度无法达到证监会要求,终止重大资产重组工作,及时止损。
03
北交所已出台的重大资产重组监管文件有《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审核规则(试行)》及《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X号——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从整体框架来看仍紧紧围绕信息披露和审核标准两大监管重点内容。但在重大资产重组认定标准方面,北交所更加适应创新型中小企业发展特色,首次明确规定“不纳入重大资产重组管理”的行为,规定现金购买土地、厂房、机械设备等行为在能够充分说明合理性和必要性后应视为日常经营行为。与此同时,对比深沪交易所,北交所降低了对标的资产的净利润和经营收入的要求,具体标准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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