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浅谈我国房地产税的立法目的及改革趋势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08篇原创文章 」
房地产行业作为国民经济最重要的支柱性产业,他的发展关系到整个国民经济的运行情况,尤其是在税收和产业带动方面。另外,考虑到我国近些年来的房价的持续暴涨、贫富差距不断拉大和现行税制中财产税的缺失等方面的问题,房地产税的全面改革已经迫在眉睫。房地产税立法法理障碍、房地产税立法是否会导致房价暴跌影响金融稳定等各种复杂困境,导致房地产税的立法一直未能真正的落地。任何制度改革都有障碍和成本,经过十多年试点,市场已经对房地产税的改革有了心理预期,所以我国应参考房产税试点地区的实施效果,尽快推动房地产税的立法,在完善不动产登记和不动产评估制度的基础上,设置一定的人均免税面积和税收优惠政策,制定差别比例税率,在全国范围内对不动产普遍征收房地产税。
摘
ZHAI
要
YAO
关键词:房地产税;财产税;立法目的;改革
01
第一,必须坚持全民共同富裕原则;
第二,全国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和信息汇总工作一定要全面完成;第三,房地产行业基本趋于稳定状态;第四,根除地方政府对土地财政的依赖性。02
第一,增加政府财政收入;
第二,完善我国税制结构中财产税的缺失,调节收入分配;第三,控制房价,预防房价过快增长。首先,从增加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角度来看,目前我国多个城市对土地出让金的财政依赖度很高,而可开发的土地却在不断减少,土地财政的不可持续导致地方政府需要开拓新的财政收入来源,一旦对不动产普遍开征房地产税,房地产税未来即可成为地方政府一个稳定的财政收入来源。
”
“前几年我们调研时发现,一些地方土地财政收入占到整个财政收入的60%。但是,土地资源是有限的,部分一二线城市已经开始遭遇土地资源枯竭的尴尬,这就凸显了房地产税的重要性。”温来成说,因此,房地产税改革试点将改变我国地方政府过度依赖土地财政的现状,降低地方财政风险。
其次,从完善财产税结构和降低贫富差距的角度来看,目前的社会风气和民间讨论中,民众对目前国内贫富差距较大的情况是存在不满情绪的,贫富分化不利于社会公平,更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所以无论是学术界还是广大人民群众,对完善财产税有了一定的共识和社会基础。房产不可转移,房地产税的征管难度较其他隐蔽财产较低,而且房地产税税源丰富,带来的财政收入效果也较好。
最后,从控制房价方面来说,房产持有环节的轻税负导致房产在我们国家不仅仅是一种住所,是居民生活的必需品,更带有投资属性。目前在我国家庭财富的组成分析中,对房产的投资超过对其他任何金融产品的投资,房产投资可以说是房价暴涨的重要主动力之一,这也是为什么近年来国家一直强调“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原因。而且,房价的过高导致中低收入家庭需要用“六个钱包”来帮助年轻人购买房子,已经严重影响了这些家庭的债务杠杆和消费能力,降低了他们的日常消费支出和消费水平。2019 年的调查结果显示,我国的城镇居民家庭负债参与率较高,其中房贷是主要构成部分。调查显示户均家庭住房贷款余额约为 39 万元,在家庭总负债中占比 76%。对房产税影响房价和收入分配的实证分析研究证明,增加房屋持有期间的税负成本可以减少房产投资行为,对房价的抑制有显著影响,同时也能有效调节贫富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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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产余值或租金为计税依据,向产权人征收;
第二,从价计征的房产税计税依据为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 后的余值,税率为1.2%;第三,从租计征,税率为12%;第四,对个人出租住房和单位向个人出租住房,按 4%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第五,对个人拥有的非营业性住房免税。04
韩国在不动产持有期间对产权人课征物业税和综合不动产税,其中物业税是所有不动产持有人普遍征收的,为累进税率,税率为 0.15%—4%;另外,为了控制房价和打击炒房,2005年,韩国开征综合不动产税,针对价值较高的住宅产权人征税,计税依据为房产评估价值的 60%—70%,累进税率为1%—3%。2008年韩国将该税率降至0.5%—1%,之后随着韩国房价的攀升,2017年韩国政府将对高价住宅拥有者征收的综合房地产税率提高至 2.0%—2.5%,2020年韩国又推行新的综合不动产税法,多套房持有者将最高被征收 6% 的综合不动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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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税种设置方面看,参照日本及韩国的经验,我国房地产税的税种可不局限于一种,除房产税推广到个人非营业住房外,城镇土地使用税也可对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开征,为了征管便利,城镇土地使用税可仍按照产权面积计征。但笔者认为此举虽然降低了征管难度,但该方式忽视了片区内房产的单价差别,易造成税负不公的情况。
从免税措施和税率设置来看,社会上有些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改革会导致房价暴跌并影响金融系统的安全,进而影响整个社会的经济发展,或者认为房地产税的支出会降低居民的可支配收入并降低日常消费。也有观点认为无论房地产税的免税面积如何设置,均会存在部分低收入人群无力缴纳税款。一些专家学者通过构建多部门动态随机一般均衡(DSGE)模型的研究结果表明,采取包含免税措施房地产税的方案可以很大程度上降低房地产税对经济环境和金融系统的冲击,同时还能在不过分降低负债性家庭消费水平的情况下改善负债性家庭的住房条件。
从重庆和上海的房产税试点情况来看,两地的试点均未对当地房价和金融系统的稳定产生明显影响,当然这一点也可能是由于试点的税率较低和税基较窄造成的。为了能够在保证较好的收入调节和房价调控效果的同时不增加低收入群体的税收负担,本文建议我国的房地产税改革中应适当调高比例税率,或者制定累进税率,对家庭拥有的第3套、第4套甚至更多房产征收更高的税率,并制定合理的人均免税面积和税收优惠政策,例如上海的人均60平免税面积,可在全国推广,不考虑首套房及二套房问题,只对超过免税标准的部分征税。此举可避免家庭成员之间房产分配和“假离婚”等社会问题,这样大部分中低收入家庭就可以免交房地产税,也可以更好地实现房地产税“抑富济贫”的效果。从计税依据及法理障碍上来看,部分学者和民间讨论认为我国的土地所有权归国家所有,居民名下的房产所拥有的只有70年使用权,房地产税的法理依据存疑。但对于这种观点笔者认为,土地所有权国有问题并不构成房产税开征的法理障碍,重复征税也是多个国家复合税制的普遍现象。
在实际生活中,考虑到我国商品房发展过程中土地出让金价格前后变化很大,同时存在“房改房”“老公房”“回迁房”等特殊房产,我国房地产税的计税依据确定为:房产评估价格-扣除标准,其中扣除标准可以根据不同的房产性质和土地出让金水平来差异化确定。有观点认为房地产税未必能起到很好地控制房价的目的,反而会由于房东将税负转嫁给租客导致房租上升,笔者认为,房地产税立法过程中可以同时考虑征收房屋空置税,可以有效增加市场上的出租房屋供给量,进而控制房租过快增长,也可以有效减少市场上多余的房产投资和空置行为。
我国房地产税的改革可以考虑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和空置税三个税种的全面改革和完善,推广城镇土地使用税至个人非营业性住房,并在房地产税改革的同时开征空置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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