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研究
前言:随着大数据时代的到来,数据已经成为企业的重要资产,企业数据权益逐渐成为一种可被法律保护的权益,互联网企业之间对数据的争夺也日趋激烈。近年来,互联网领域中出现了众多涉数据的不正当竞争案件,司法个案中所秉承的裁判规则,对于互联网行业的竞争秩序起到一定的规制和引导作用。
本文拟通过梳理现有涉数据不正当竞争纠纷的法律规定(含征求意见稿)与司法案例,探究涉数据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律,以期对企业的数据合规工作提供帮助。01
1. 用户个人的信息数据
2. 用户自身发布的数据
3. 企业采集的数据集合
4. 衍生的数据
5. 单一数据与数据资源整体的关系
上述数据分类中,用户个人的信息数据和用户自身发布的数据均属于用户的单一数据,企业采集的数据集合和衍生的数据基本都属于企业的数据资源整体。关于单一数据与数据资源整体的关系,一般认为,企业对数据资源整体享有竞争性权益,但针对单一的用户数据,企业仅享有有限的使用权。因此,在涉数据不正当竞争案件中,企业一般是基于用户数据的集合及衍生数据主张权利,据此认为其享有竞争性利益。
02
在淘宝诉美景“生意参谋”不正当竞争案中,淘宝公司的“生意参谋”产品为淘宝、天猫商家的网店运营提供数据化参考服务、帮助商家提高经营水平,美景公司运营其开发的“咕咕生意参谋众筹”网站,以提供远程登录服务的方式,招揽、组织、帮助他人获取“生意参谋”数据产品中的数据内容。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开发者对数据产品享有竞争性财产权益,同行业竞争者不当利用他人数据产品获取商业利益,属于不劳而获的搭便车行为;该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破坏了正常的数据产品经济竞争秩序,损害了数据产品开发者的合法权益,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所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深圳谷米公司诉武汉元光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谷米公司的“酷米客”APP可实时查询公交信息,元光公司的“车来了”APP利用网络爬虫技术大量获取“酷米客”APP的实时公交信息数据,对外提供给公众进行查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经营者对辛劳付出获取的数据信息进行收集、分析、编辑,使之整合为具有商业价值并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的大数据,该大数据受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他人未经许可利用网络爬虫技术盗用经营者的大数据,构成不正当竞争,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在“女装网”案中,原告的“女装网”上有经销商匿名发布的加盟意向,原告投入人力、物力进行人工审核,对审核通过的数据进一步加贴标签并进行人工分类筛选,最终放入平台经销商数据库。被告以“撞库”方式非法获取、使用“女装网”上的账号及密码登录“女装网”并查看经销商数据库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涉案经销商数据信息可给原告带来直接的经济利益,属于应当受法律保护的权益。被告以“撞库”方式,收集其他经营者的帐号和密码信息,并以此获取经销商数据信息,给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其他经营者造成损害的,构成不正当竞争,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在“聚客通群控软件”案中,被告开发、运营的“聚客通群控软件”,可自动化、批量化操作微信,包括朋友圈内容自动点赞、群发微信消息、微信被添加自动通过并回复、清理僵尸粉、智能养号;并通过监测、抓取微信用户账号信息、好友关系链信息以及用户操作信息(含朋友圈点赞评论、支付等)存储于其服务器,收集、存储数据信息。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对于某个特定的单一微信用户数据并不享有专有权,但就微信平台数据资源整体而言,是经两原告投入大量人力、物力,长期经营积累聚集而成的衍生数据,且能带来商业利益与竞争优势,对此两原告应当享有竞争权益。
由于微信产品使用过程中社交信息安全性的用户体验获得,直接关系到用户使用微信产品的意愿。所以被告通过涉案群控软件擅自收集、存储网络平台的用户数据,势必导致该平台用户对平台丧失应有的安全感及基本信任,减损平台对于用户关注度及用户数据流量的吸引力,进而会恶化网络平台既有数据资源的经营生态,损害平台的商业利益与市场竞争优势,对网络平台既有数据资源竞争权益构成实质性损害,其经营活动明显有违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大众点评诉百度”案中,汉涛公司的大众点评网为网络用户提供商户信息、消费评价、优惠信息、团购等服务,积累了大量消费者对商户的评价信息,百度公司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大众点评网的点评信息。汉涛公司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使用其网站中的大量点评信息构成实质性替代效果,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在百度地图和百度知道中大量使用了来自大众点评网的信息,实质替代大众点评网向用户提供信息。百度公司未经许可大量完整使用点评信息达到实质替代程度的行为明显造成了对同业竞争者的损害,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新浪诉脉脉”案中,微梦公司经营新浪微博,既是社交媒体网络平台,也是向第三方应用软件提供接口的开放平台。淘友公司经营脉脉软件,要求用户注册脉脉帐号时上传自己的手机通讯录联系人,从而获取这些联系人与新浪微博中相关用户的对应关系,在这些人未注册脉脉用户的情况下,将其个人信息作为脉脉用户的一度人脉予以展示,同时显示有这些人的新浪微博职业、教育等信息。在新浪微博和脉脉合作终止后,脉脉没有及时删除从获取的新浪微博用户头像、名称(昵称)、职业、教育、个人标签等信息,而是继续使用。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网络平台提供方可以对在用户同意的前提下基于自身经营活动收集并进行商业性使用的用户数据信息主张权益。互联网中第三方应用通过开放平台例如OpenAPI模式获取用户信息时应坚持“用户授权”+“平台授权”+“用户授权”的三重授权原则。脉脉未经用户同意且未经新浪微博平台授权,获取并使用平台用户信息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在“刷宝App”案中,创锐公司运营的刷宝App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抓取来源于抖音App中的视频文件及评论内容,并在刷宝App上向公众提供。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微播公司的抖音APP所展示的短视频内容与用户订有协议,短视频内容具有合法的授权依据,并通过经营短视频资源吸引用户观看、评论、分享,带来了相应流量。短视频内容、用户评论等资源均是经营者通过正当合法的商业经营所获得,并由此获得了经营收益、市场利益及竞争优势,上述合法权益受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创锐公司的刷宝App未通过正常运营短视频App产品来吸引用户、培育市场、建立竞争优势,并获得经营利益,而直接采用技术手段或人工方式获取其他公司的视频资源、评论内容。创锐公司在未投入相应成本的情况下,直接获取上述资源,并以此与其他公司争夺流量和用户,削弱其他公司的竞争优势,此种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在“鹰击系统”案中,蚁坊公司开发“鹰击系统”,通过爬虫工具抓取、存储微梦公司的新浪微博平台后端数据,在鹰击系统中展示这些数据并基于此加工整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蚁坊公司开发的系统未经授权,通过技术手段破坏或者绕开新浪微博平台所作的技术限制,抓取、存储、展示网络平台数据,并基于这些数据进行加工整理形成数据分析报告的行为具有不正当性,破坏了网络平台服务的正常运行,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03
1. 不具有直接竞争关系
2. 企业对用户数据不享有权益
3. 技术中立
4. 未破坏原告产品的正常运行
5. 符合商业道德
DOCVIT
作者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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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知识产权专业委员会专注于知识产权领域的精准法律服务及行业问题研究,涵盖著作权、商标、专利、特许经营及反不正当竞争等专业领域,立足传统行业,聚焦新兴产业如互联网、科技、大数据、文娱等领域,以专业+行业作为法律服务定位,致力于提供知识产权+互联网,知识产权+数据,知识产权+科技,知识产权+文娱等专业化行业化深度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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