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之无效情形的法律探析
建设工程领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为约定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载体,对其效力的认定是司法审判最重要的争议焦点,也对建筑市场的有序发展产生一定影响。同时因建设工程施工具有合同标的金额巨大、履行周期长、履行过程复杂、涉及主体众多等特点,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无效后,工程建设过程中有关工程造价的认定、价款的结算、工程索赔、工期等多方面均会受到影响。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其特殊的属性,除了《民法典》规定的一般合同无效的情形及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建筑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中明确规定的情形外,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在审判中也增加认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本文主要结合司法实践和理论,对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进行分析。
1
合同主体不适格致使合同无效
一是没有资质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必须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根据《建筑法》的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等企业必须经过审查取得相应资质,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未取得资质主要包括三种情形,主要是:
(1)没有取得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证书的包工头或其他组织承揽工程的;
(2)承揽工程的企业没有取得施工资质证书的;(3)虽然取得专业承包资质证书,但与承揽建设工程本身所需资质不一致的。二是超越资质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六条:“禁止建筑施工企业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规定,为了保障我国工程项目的建设质量与安全,我国对建筑企业资质等级制定了许可制度,建筑企业以自身的实际能力等情况获得相应的等级资质证书后,才被允许在规定范围内展开各种建筑活动。当承包人承揽了超越自身施工资质等级的工程项目并签订施工合同后,根据相关规定该施工合同无效。
三是借用资质
关于《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登达公司承包荣盛公司发包的相关工程后,登达河北分公司与王洪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洪施工。登达公司主张王洪系本公司职工,但未能提交与王洪签订过劳动合同或支付过工资等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登达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付条、伙食费清单、工资表和代办条,但上述证据材料仅能证明王洪曾参与过登达公司泗县面粉厂项目,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王洪并非登达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并不符合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
可知本案判定承包人与实际施工人是否构成内部承包关系主要是判断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2
招投标中的违法行为导致合同无效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相关规定,我国法律已明确规定招标工程的范围,同时在项目招标范围规模的相关法规中,对必须通过招标实现的项目标准与规模也进行详细规定。在这种情况下,处于招标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如果未经招标程序就签订合同,那么建设工程合同即无效。
如(2018)皖民终151号案件中,临泉县人民政府与盐城二建公司签订《安徽省临泉中学工程项目建设协议书》,盐城二建公司是建设单位,负责该项目的建设施工,项目采取邀请招标的方式实施临泉中学建设工程。法院认为法律明确规定了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实践中应当招标而未招标的,当事人签订的施工合同属于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同无效。本案中盐城二建公司实际修建的三号宿舍楼属于公立学校的一部分,是依法应当进行招标的公用事业项目,而盐城二建公司和临泉县教育局,将没有通过招标确定的三号宿舍楼的项目,直接约定为施工合同内容,该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3
违法分包、转包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
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资质条件的单位和个人; 在施工合同中未约定相关内容,也没有获得相关建设单位同意的情况下,承包单位将工程部分分包给其他企业;
承包商将主体结构施工分包给其他企业完成;
第三方企业将其分包到的建筑工程,又再次对其他企业分包。
上述几种情形均是因违法分包导致合同无效的,工程施工方资质、性质等是工程质量合格的重要保证,也是建筑行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推动力,我国在工程进行分包施工过程中有严格的限制。
我国现行法律中已经明确禁止该种规定,但是在实践中该种现象仍是非常普遍。采用非法转包的工程项目,可减少用于项目建设的费用,而获得转包的第三方企业通常会通过偷工减料等手段,在工程建设中获取更多的利益,将建设质量与安全于不顾,因此法律上认定转包的行为也是无效的。
CONCLUSION
结 语
司法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还包括项目因未取得规划审批手续、标后让利、低于建设成本订立合同、违反强制性标准压缩合理工期或降低工程质量等情形。而合同被确认无效,合同自始无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合同关系将不复存在,双方不再享有合同约定的权利也不应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民法典》规定当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后,双方各自返还因合同所取得的财物;折价补偿不能返还或没有必要返还的;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皆有过错的,按过错大小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此时,发包人和承包人会面临合同无效后的各种法律问题,如合同无效后的返还问题、工程价款的结算问题、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问题等。对发包人而言,施工合同被认定为无效,可能导致建设工程无法投入使用、建设投资无法收回,以及由合同无效带来的经济损失等;对承包人而言,除了违法行为可能导致的行政处罚及信誉损失,承包人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在建筑项目上,是难以进行恢复操作的,还面临严重的经济损失。因此,施工企业要防范合同无效的法律风险,一方面需要提高企业自身的管理能力,加强对发包人、分包人的了解和管控,另一方面需要加强对施工合同签订时、履行中的全过程法律风险防范,以便实现施工过程中的风险可控。精彩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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