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税收角度看对赌:对赌协议中的涉税难点与实务建议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25篇原创文章 」
摘要:2002年某中国乳业公司与某美国投行的投资安排被认为是中国第一例成功的对赌交易,通过精心的投资协议设计,该中国乳业公司拿到了巨额的投资,得以有效抢占市场。投资者通过对赌协议控制投资风险,并激励了管理层的业绩,达到了双赢的局面。此后,对赌协议引入到中国资本市场投资和并购交易中便成为一种常见现象。由于目前关于对赌协议的会计准则、税法等明确规定暂未出台,导致企业的会计处理不一,税企之间产生诸多争议。本文将结合实践与相应的法律法规,从税务角度对对赌协议进行分析,挖掘其中的涉税问题,并提出建议。
01
何为对赌协议的本质?
为了解决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等客观问题,估值调整协议“Valuation Adjustment Mechanism”——实践中又称“对赌协议”应运而生。对赌协议常见于私募股权投资、企业并购重组等经济交易中。
02
实践角度看对赌协议中的涉税问题
1. 业绩补偿设定问题
案例:N股东是S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经过股东大会、董事会等的各项事项决议商定之后,N带头S公司收购了D公司,并取得其100%的股权。在此次收购过程中签订了一项收购协议。协议中约定,如果被收购的D公司无法在相应年度内达到承诺的净利润目标,N需要以现金的形式补足实际净利润和目标净利润之间的差额。后来,被收购公司D并未能够达到承诺,S公司获得了相应的补偿。
2. 关键时点的确认问题
以上的问题均是围绕在税务机关的认定层面来看,初始投资与后期的业绩补偿是否作为同一笔交易,以及从税务操作层面考虑,税务机关有无充分税务依据对取得业绩补偿的主体不予征税,对支付业绩补偿的个人给予退税。由于目前会计准则及税法均未对对赌协议做出特殊规定,企业的会计处理基本上是按照企业利润需要进行。因此,在实务中,税务机关只能依据现有的文件进行纳税规范管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中规定:“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企业在计算股权转让所得时,不得扣除被投资企业未分配利润等股东留存收益中按该项股权所可能分配的金额。”
03
实务中的应对建议
1. 重视风险——具备较强的税务风险应对意识
2. 涉及股权转让时,尽量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
3. 备齐资料、积极协调
要使税务机关全面了解对赌情况、对赌协议实施情况,有助于帮助其做出符合事实的决定。毕竟税务机关并不是对赌协议签订的参与者,只能通过参双方提供的文件资料来了解。故对资料提供和文案传述到位要求较高,这一点应当引起投融资双方的重视。并且,相关的利益方可以在税务机关作出决定之前,积极与税务机关交流,促使双方更好的理解,降低信息障碍带来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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