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二:我国刑事诉讼的历史文化沿革
「 道可特法视界第1535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我国历史上主流法律思想为“重刑主义”,实行严刑峻法,以刑讯为主要审讯方式,刑事诉讼实体程序不分、司法行政不分、侦查审判不分,刑事诉讼服务于维护封建统治的需要,具有较强的人治因素,司法容易出现徇私枉法、枉法裁判情形;近代以来,西方法律思想传入中国,刑事诉讼制度效仿西方进行了一系列改革,逐渐改变了历史上的诸法合一局面;新中国成立初期,刑事诉讼的主要目的是打击犯罪,审讯方式较为粗犷,部分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有失公正。随着社会秩序的好转和法律观念的变化,人们逐渐意识到了程序对于保护公民权利的重要价值,《刑事诉讼法》更加注重尊重和保障人权。但由于法律观念的延续性、继受性,重刑思想仍然存在,需要人们学习了解现代刑事诉讼法律思想,转变观念,适应司法制度的改革发展。
摘
ZAHI
要
YAO
“先辩护”首先要转变法律观念。本文通过对我国刑事诉讼历史文化沿革的介绍,倡议企业和个人自觉主动提升刑事诉讼程序意识,依法履行诉讼义务,行使诉讼权利。
01
我国封建时代的刑事诉讼
传统法律思想中,“重刑主义”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讲求严刑峻法、轻罪重刑。封建时代刑事诉讼的主要特点为:
程序法编于刑法之中,实体和程序一齐规定,忽视程序的价值,审判结果易受个人意志支配。
行政长官一般兼掌司法,中央司法机构虽然主管断狱,但受制于宰相和君王等行政权力,地方司法官员则往往直接由行政长官兼任,例如古代县令的一大权力就是断案。在这种情况下,司法权没有独立于行政权,只是作为行政的一部分服务于封建统治。
实行审判独任制,只有少数特殊或者重大的案件才进行会审,侦查和审判皆由行政长官坐堂问案。刑讯逼供作为审判的主要方式,是完全合法的,还有许多残酷的肉刑存在;定罪时主要依照被告人口供、证人证言、物证、书证为主,并由行政长官自由判断。
02
刑事诉讼的西风东渐
规定法院为司法机关,将司法权独立出来,并确立了审判公开的原则; 实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废除刑讯制度,焚毁刑具; 还建立了律师制度、陪审制度和辩护制度。 国民党政府时期,制定和实施了体系较为完备、内容详实的刑事诉讼法典,进一步完善了刑事诉讼程序。
03
改革开放以来的刑事诉讼制度
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历程可以看出,刑事司法更加注重程序公正和当事人权利保障,反映了我国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和法制观念的转变。
结
语
- CONCLUSION -
侦查、检察、审判是刑事诉讼中的主要国家权力,如果行使得当有利于实现目的;但是如果权力滥用,也会损害公民的权利和自由。因此应当通过法定程序,实现对国家机关权力的制约和监督。我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正和相关刑事诉讼法规的制定,在立法层面已经对当事人权利做出了很好的保护。但是由于法律思想的继受性,一部分社会公众和司法工作人员仍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强调惩罚犯罪而对保障人权不够重视的观念,“重刑主义”思想影响仍然存在。
因此,对于企业或个人来说,需要了解刑事诉讼权利,管控刑事风险。DOCVIT
作者简介
商事争议解决、公司股权、(先)刑事辩护
先辩护和系统辩护的提出者、倡导者以及结构体系的构建者
专 著:企业法律保障与风险防范(清华大学出版社)邮箱:dkt46@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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