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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数字藏品交易基础问题的厘清
「 道可特法视界第1652篇原创文章 」
01. 数字藏品权利的性质
一是对数字藏品版权财产权全部或部分权利进行转让,并可最终形成相关文化产品。
二是通过网络、电子产品或虚拟空间(元宇宙)将数字产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在选定的时间地点阅读、学习、欣赏、收听、观看、研究等使用产品。结合以上流程针对各方的权利分配分析如下:
第一种,版权方直接在数字藏品平台中通过平台的区块链技术等服务从事上传、铸造、发行、出售数字藏品的行为。此时版权方即为数字藏品的发行方和出售方,存在身份上的竞合,所以不涉及权利分配的情况。
第二种,版权方将作品的著作权财产性权利授权许可给第三方,由该第三方通过平台的区块链技术等服务从事上传、铸造、发行、出售数字藏品的行为,此时版权方本身并非数字藏品的发行方,则涉及到版权方与发行方之间需要进行权利分配的情况。在这种模式下,版权方应重点就授权许可和收益分配进行明确约定,具体来说,就授权许可的条款而言,建议版权方厘清数字藏品所涉及的知识产权权益并明确约定发行方的授权许可范围。实务中很多版权方往往不能清晰辨别不同权利之间的区别,因此应当列明具体的许可权利种类并尽可能明确使用方式:使用方式一般包括独占许可(仅该被许可方可以行使)、排他许可(仅版权方与该被许可方可以行使)、普通许可(版权方、该被许可方以及其他被许可方均可以行使)。除此之外,还应当明确约定许可的地域范围、时间期限、维权主体等。就收益分配的条款而言,除一般的许可使用费条款之外,建议版权方与发行方明确约定数字藏品的分销及收益分配方式,以及转许可(如有)及其获利后收益分配方式。2. 出售方与平台方之间的权利分配
一是重点说明退货问题,提示客户关注,反复确认客户充分知悉并同意该情况;
二是明确列示平台适用“避风港原则”采取必要措施的权利,及潜在风险;三是明确约定因出售方原因导致侵权的违约损失赔偿责任;四是列明平台方在用户向出售方索赔时,可以配合的帮助义务,如提供相关信息等。DOCVIT
作者简介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知识产权、争议解决、竞争与反垄断、数据安全与数据合规
邮箱:baixiaol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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