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
北交所观察之六十四 | 北交所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规则要点概述
摘要:表决权差异安排,是指公司中设置不同于普通股份的特别表决权股份,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普通股份表决权,也称特别表决权。一般而言,做此设置是为了使公司创始股东或对公司具有重大贡献的股东锁定公司的控制权,提升其对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影响能力,明确公司未来发展方向及业务拓展路径,为公司创造更大利益。科创板设立后,《科创板上市规则》首次对上市公司表决权差异安排的设置进行了规范,随后,新三板、创业板陆续发布了表决权差异安排的相关规则。
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于2021年9月设立,其于2021年10月30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以下简称《上市规则》),11月2日发布《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业务办理指南第5号——表决权差异安排》(以下简称《指南第5号》)。目前这两份文件就北交所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相关要求作出了规定。标准一 | 市值不低于6亿元,最近2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均不低于1500万元,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8%,或者最近1个会计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不低于2500万元,且最近1年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8%。 |
标准二 | |
标准三 | |
标准四 |
① 特别表决权股东丧失相应履职能力、离任或者死亡;
② 特别表决权股份因司法裁决、离婚、继承等原因需要办理过户;③ 特别表决权股东以协议转让方式向他人转让所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④ 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实施期限届满或者失效事由发生;⑤ 特别表决权股东不再符合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时有关规则规定的资格和最低持股要求;
⑥ 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⑦ 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做出取消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决议,或者上市公司不再符合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时有关规则规定的行业要求。备注:发生前款第四、六、七项情形的,上市公司全部特别表决权股份均应当转换为普通股份。2)转换流程
首先,审核中会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的表决权差异安排的整个设置方案和流程是否符合规范;
其次,审核中可能会重点关注拟上市公司是否充分披露并说明相关股东拥有特别表决权的合理性,即其是否对公司经营发展有重大贡献,重大影响等;最后,审核中可能会关注公司历史上的表决权差异设置情况与执行情况,变更的合理性等。三. 结语
精彩推荐
点击图片查看
更多精彩文章请点击以下“栏目名称”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