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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四十八:犯罪构成三阶层体系
「 道可特法视界第1701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摘 要:
首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必须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是合法的行为,如警察抓捕行为,即使对自身造成了侵害,也不构成正当防卫。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可能构成过失犯罪。
其次,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人本人。如果在面临不法侵害时对与不法侵害无关的第三人实施防卫的,属于侵害第三人,可能构成故意伤害或过失犯罪。再次,正当防卫的时间必须是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正在进行中的不法侵害是指从不法侵害开始到结束的时间。一般情况下,着手实施不法侵害时为开始时间,特殊情况下以行为人面临现实紧迫的危险时为开始时间。结束时间为不法侵害人已经不可能继续实施侵害之时,以行为当时的情形进行判断。特殊情况下虽然侵害已经结束,但行为人可以通过防卫挽回财产的,对其进行追击也属于正当防卫。如果事前或事后进行防卫,如不法侵害已经结束仍然对侵害人进行加害,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然后,正当防卫的限度必须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防卫的限度根据不法侵害的强度和严重程度,一般以能够制止不法侵害所需要的限度为准。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属于防卫过当,根据防卫人的主观心态可能构成故意或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但是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最后,正当防卫必须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即明知存在不法侵害,行为的目的是制止不法侵害。如故意挑拨对方攻击自己,然后进行防卫、互相斗殴行为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① 在避险起因上,必须存在客观、现实的危险。危险可以是自然灾害、动物侵袭、他人的非法侵害行为等,但不包括职务或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所面临的对本人的危险。
② 在避险时间上,必须是正在发生的危险,包括正在发生的危险和尚未发生但十分紧迫的危险。③ 在避险对象上,一般情况下损害的是与危险无关的第三人合法利益。如果损害的是制造危险的人的非法利益,则可能构成正当防卫。④ 在避险方法上,必须是出于不得已才损害他人利益。并且在牺牲他人法益时,应当选择对他人法益造成损害最小的避险方式。⑤ 在避险限度上,应当不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紧急避险的正当性基础就是损害较小的利益来保护更大的利益,如果造成的损害大于等于所避免的损害,或者用较小的损害足以排除危险却造成不应有的重大的,则可能属于避险过当,构成过失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一般情况下,生命利益大于身体利益,身体利益大于财产利益。⑥ 在避险意图上,应当具有避险认识和避险意志。本人的侵害行为应当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对于避险挑拨行为则不具有正当性,应当认定为故意犯罪。首先,从责任积极要素上,需要审查判断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犯罪故意、过失,对于目的犯、动机犯还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和动机。对于不具有犯罪故意、过失,不具有特定罪名的犯罪目的、动机的,不具备有责任。
其次,从责任消极要素上,需要审查行为人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同时,还需要判断对期待可能性、违法性认识进行分析评价,对于不具认识可能性的违法性认识错误和欠缺期待可能性的案件依法不符合有责性。对于满足责任阻却事由的,依法不具备有责性。DOCVIT
作者简介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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