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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专栏 | 道可特婚姻家事半月刊(2022.09-上)

曹雁 李旻昕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刊首语 」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开始实施,婚姻、继承等方面出现了很大的变动。道可特曹雁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家.企.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团队擅长结合法律、心理学的方法,一站式解决企业家家事纠纷。包括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本期《婚姻家事半月刊》,带你了解9月上半月有哪些重要的婚姻家庭动态呢?一起来看看吧!

学界视野

1.《居住权类型之比较研究》

马强,载《中国应用法学》2022年第4期

关键词:居住权;类型划分;功能发挥
内容提要:居住权基于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人役性居住权和用益性居住权,意定居住权和法定居住权,法院裁判设立的居住权。《民法典》以设立方式为标准,将居住权划分为合同设立的居住权、遗嘱设立的居住权和法院裁判设立的居住权三类,以此为主线,衍生出人役性居住权和用益性居住权。不同类型的居住权,在社会生活中发挥的作用不同,要在具体案件中准确划分居住权的类型,确保其发挥社会保障功能和经济功能,以满足不同主体对居住权的多重需要。

2.《遗产管理人的地位与功能阐释——实体与程序规制互济的视角》

马丁,载《交大法学》2022年第3期

关键词:遗产管理人;继承人;近亲属;实体规制;程序规制

内容提要:《民法典》确立的遗产管理人制度有利于死者遗产的规范、有序处置,但部分规定的妥当性值得思考。继承人放弃继承情况下由民政部门或村委会担任遗产管理人的规定既与生活逻辑不符也会在诉讼中产生问题,此种情况下最适合担任遗产管理人的首推死者近亲属。由此反映出的一个深层次问题是遗产管理人的功能定位和法律地位仍有模糊不明之处。遗产管理人不是为特定人或者特定财产履行职责,而是为妥善了结死者遗留的财产方面事务。为有效实现此功能,需要赋予他特定的民事主体地位和诉讼当事人身份。立法与实践问题反映出对民事规制和司法规制的内在联系认识不足。民法上的制度设计理应关照司法领域的运用,司法上的构造和安排也应有效回应民事生活需求。只有打破隔阂、实现对两个领域的整体思考,才能确保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有效运行。

审判实务

1.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借款购买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

王某女与邱某男因感情破裂,于2021年7月21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之后进入为期三十天的离婚冷静期。
2021年8月30日,办理离婚登记,并签署离婚协议,协议约定王某女放弃婚内一切财产,净身出户。之后,邱某男向法院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要求将王某女于离婚冷静期内购买的小汽车认定为夫妻婚内财产,并判归邱某男所有。王某女辩称,该车系其于离婚冷静期内购置,购车款系向案外人所借,应认定为系王某女个人财产。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车辆系王某女于2021年7月29日购买,此时双方还未正式登记离婚,所取得的财产仍系婚内共同财产,依照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应由邱某男所有。该院遂判决该车辆归邱某男所有。王某女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王某女的购车资金不是来自婚姻存续期间的家庭收入,购车目的不是为家庭所需而是自用,其向案外人借款购车事实清楚,该车应认定为是王某女的个人财产而非其与邱某男的婚内共同财产,购车所借11万元债务应认定为王某女个人债务而非婚内共同债务。上饶中院遂改判案涉车辆归王某女所有。
对于离婚冷静期内所取得的财产,是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应当结合离婚冷静期的特殊性予以认定。如财产系用家庭共有资金购买,当然应认定为夫妻婚内共同财产,如财产系一方对外借款购买,则应认定为该方个人财产,由此所形成的债务亦应认定为该方个人债务。

2.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探望权案件应当如何执行?

李某与张某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双方的女儿李小某随张某在南通共同生活,李某每月可探望两次,由李某接回生活,春节时双方轮流接回女儿过春节。后张某将李小某带到外地生活。
2022年春节前,李某向法院申请执行,请求接回其女在南通过2022年春节。对该案能否执行,存在一定的分歧。
以下几种情形,可以认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是探望权人自身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二是探望权人教唆、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的;三是探望权人侵害子女人身权益的;四是子女拒绝接受探望,经过心理疏导后仍拒绝。从民法典规定的精神看,既要保护子女的权益,又要考虑父或母的权利,不宜随意扩大“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认定范围。
执行机构是否有权裁定中止探望?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义务及时保护子女的身心健康,可以在执行程序中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申请执行人对中止探望不服的,可以通过异议、复议程序予以救济。就本案而言,在执行程序中,如果认为探望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也不应终结探望,而是裁定中止探望。
探望权是当事人法定的权利,只要在执行依据中明确了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探望权的判项就具有可执行性。不能因为被执行人将子女带到外地生活就终结执行,由申请执行人另行诉讼。
本案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将子女带到外地后仍申请执行、愿意接回子女探望,且在无证据证明行使探望权存在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下,本案应当予以执行。

3.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负责带孙女的奶奶在交通事故中受伤,法院:家务劳动的价值应予补偿!

马女士在小区带孙女遛弯时,与外卖骑手颜先生发生交通事故,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颜先生负全部责任。因双方就赔偿金额未达成一致意见,故马女士将颜先生、配送服务公司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误工费27834元。
颜先生辩称,事发时其给某平台送外卖,公司为其投保了保险,故应由保险公司赔偿。
配送服务公司辩称,事发时颜先生是为公司送外卖,公司已投保,应由保险公司赔偿,超出保险范围的,公司同意赔偿。
保险公司辩称,颜先生所在公司投保雇主责任险,本案为侵权责任纠纷,将保险公司作为本案被告于法无据,公司可以在保险合同纠纷案件中,在保险单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颜先生的公司在保险公司投保的雇主责任险中包含45万元的第三者责任保险,故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马女士虽未提供误工损失证明,但其提交的证据可以证实其事发前负责照看一岁多的小孙女,这种家务劳动的价值应当得到尊重,并在遭受侵权损害时得到适当补偿,最终法院酌定赔偿马女士误工费13500元。

4. 人民法院报:“上门女婿”工伤身亡,岳父、生母争抢赔偿金,法院判了!

原告邓某出生于1935年,与两任丈夫共生育三子。因家境贫寒,二儿子李某于1984年与姚某结婚,并按农村风俗“入赘”至姚某家中。李某在与姚某结婚后便将户口迁入姚某处,并与姚某父母共同生活。

2021年,李某为某公司厂房的屋顶进行钢棚维修,在高空作业时,不幸发生坠亡。后李某的两个儿子与某公司达成赔偿协议,由某公司一次性赔偿李某家属因李某死亡的工亡补助金、家属抚恤金、丧葬费等共计820000元整。赔偿协议签订后,该公司已将820000元赔偿款全部支付给李某的两个儿子及姚某。而姚某只分给李某的母亲邓某10000元赔偿款。
因就邓某应当获得的赔偿款数额达不成一致意见,原告邓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该笔赔偿款。
本案第三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李某在“入赘”到姚某家时,由李某继父与姚某父母在宗族及大队工作人员的见证下签订了《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协议约定由李某和姚某负责老姚夫妇的生养死葬。
法院审理后认为,上述赔偿款中实际应包含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等内容。原告邓某作为死者李某的母亲,有权主张分割上述赔偿款。
姚某提交的《男到女方落户协议书》未有死者李某的签字,对李某不产生法律效力,又因为老姚系李某的岳父,不是李某法律意义上的近亲属,其也无权分配李某的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符合享受被扶养人生活费条件的是原告邓某及被告姚某,而死亡赔偿金是给予死者近亲属或是有扶养关系的人的一种经济上和精神上的补偿,其分配原则应当根据与死者生活的紧密程度及对死者的依赖程度适当分配。

姚某作为死者的妻子,受到的精神伤害最大,且其主要生活来源于死者李某的务工收入,故其应当多分;原告邓某年岁已高,系李某的亲生母亲,故其可适当多分;被告李某的两个儿子已经成年,应适当少分。

5.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遗产管理人是什么人?谁能指定?谁来申请?

王某某购买王某名下一套房屋,双方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王某某支付定金及首期款后,尚未过户登记时,王某死亡。王某经历过两次婚姻且均已离婚,现王某的继承人有母亲朱某某和儿子吕某某、胡某某,但三人均放弃继承王某的遗产。为了确保王某的遗产得到妥善处理,王某某作为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利,向法院申请指定王某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为王某的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是申请人王某某能否作为指定遗产管理人的申请人;二是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第一,关于王某某的申请人资格问题。王某生前与申请人王某某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就该合同尚未履行完毕的事项,王某某享有债权,属于利害关系人,其有权向法院申请指定遗产管理人。第二,关于如何确定遗产管理人的问题。王某的经常居所与住所不一致,其遗产管理人应为其生前经常居所地的民政部门。法院根据用水、用电记录、交纳物业管理费和停车费记录等情况进一步查明,并指定王某经常居住地民政局作为王某遗产管理人。

团队原创

1. 重组家庭女儿30岁未婚,立遗嘱房产给妈妈

通常我们都认为,立遗嘱是一件不太吉利的事儿,行将就木之人才会去做身后事安排,刚刚30岁还没结婚和生孩子的打算就去立了遗嘱,这人怎么想的呀?有这个必要吗?后来,她的心愿又是如何实现的呢?

主人公刘露(化名)年幼丧父,由母亲养大,高学历、工作体面的她,尚未结婚便靠自己的努力买了一套房。几年前,母亲认识了同样丧偶多年、带着一个孩子的王先生并结婚了。考虑到重组家庭的特殊性,刘露在两三年前就萌生了立遗嘱的想法。她希望母亲的晚年生活能够幸福。同时,她也觉得继父对自己的学习生活都给予了很大支持和帮助,想表达一份感恩。
根据我们婚姻家事团队多年来服务客户法律诉求的经验,刘露的这些问题也好解决,首先可以通过立遗嘱来实现房子留给母亲晚年有居所的想法。立遗嘱时,需要注意立遗嘱人的主体资格;在遗嘱中详细列明遗产的范围,同时避免处分他人财产;遗嘱应当给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遗嘱表述应清晰准确,没有歧义;关于遗嘱的形式,公证遗嘱不再具有优先效力,此外,遗嘱也可以打印了,拍一段短视频也可以做遗嘱。其次,刘露可以在留给母亲的房产中给继父保留居住权。最后,如果刘露与母亲同时离世,或者母亲先于她离开这个世界,刘露可以将遗产给某个人、机构,也可以选择将自己的遗产捐给公益基金会。
2. 老太为儿买房却被送去养老院,法院怎么判?
现如今,为了帮衬子女、为子女解决或改善居住条件,父母出钱帮助子女买房的不在少数,房价高涨更使得不少父母为了给孩子买一套房,花费了毕生积蓄,甚至变卖唯一住房筹集钱款,以减轻子女日后的生活压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老人掏空积蓄给儿子买房,说好买房后一起住,儿子却中途反悔,将老人送去养老院,养儿未必防老,老人的钱能要回来吗?
张大爷与李老太把老两口与小儿子名下的房屋卖掉,房款中属于老两口的份额以及股票账户里的钱都用来给大儿子购买新房,并约定购买新房后,老两口与大儿子一同居住,大儿子要多尽赡养义务。
购买新房后,老两口一直与大儿子一家三口一起居住。之后历经张大爷去世、大儿子离婚等一系列事件,李老太和大儿子的关系逐渐恶化。大儿子甚至不顾李老太的想法,把共同居住的房子卖掉,并坚持把李老太送到养老院。李老太心寒之下,将大儿子告到法院,要求大儿子向其支付财产赔偿款150万元。
大儿子与父母之间虽然没有签订书面的附有义务的赠与协议,但双方事实上形成了附带条件的赠与,即该笔款项是以大儿子履行更多赡养、照顾义务为前提的。即便是父母与子女之间,赠与也是一种约定,且可以是一种附带义务的约定。若子女在接受赠与后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义务,父母可以向子女主张违约责任。
DOCVIT

作者简介

曹 雁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道可特全国婚姻家事业务委员会筹备组组长

道可特资本市场业务委员会委员


业务领域: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等

手机:18500232509

邮箱:caoyan@dtlawyers.com.cn

李旻昕

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实习生


▎曹雁律师团队

道可特曹雁律师团队专注于【婚姻家事】领域〈家.企.财〉的诉讼与非诉讼业务,团队擅长结合法律、心理学的方法,一站式解决企业家家事纠纷。包括疑难家事争议解决、家族财富传承架构、家族企业内部治理、家族文化家族慈善、涉外家事法律服务。团队于2022年6月开始推出《婚姻家庭半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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