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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丨“先辩护”系列六十: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简析

王咏静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6


「 道可特法视界第1739篇原创文章 」

先辩护,即先刑事辩护,也称为前置刑事辩护、提前刑事辩护,是个人或企业为管控刑事风险,在刑事诉讼前依法设立的合规机制或实施的合规行为。

先辩护将预防、辩护二分法,构建为预防、先辩护、辩护三分法,倡导系统辩护,旨在预防、识别和应对刑事风险。先辩护是刑事辩护的理念创新,也是刑事辩护的有益补充。

摘 要:

与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成立受贿罪相对应,刑法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受贿行为予以惩治。除行为主体不同以外,本罪与其他贿赂类犯罪构成要件相同,且数额标准参照贪污、受贿犯罪数额标准执行。本罪是企业高发犯罪,多见于高管、后勤、采购等部门,典型表现形式为商业贿赂。为企业长远健康发展,可以通过建立合规体系予以防范。本文是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量刑的简要分析。
一、罪名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行为。
本罪规定在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三节“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之中,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对该罪名的构成要件和量刑做出了相关规定。
二、罪状
成立本罪,需要同时满足以下必备要件:
1.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相关规定,认定是否属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需要从实质上而非形式上进行判断,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国有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在上述主体范围内;而对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则不属于本罪主体。
其他单位,既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村民小组等常设性的组织,也包括为组织体育赛事、文艺演出或者其他正当活动而成立的组委会、筹委会、工程承包队等非常设性的组织。
2.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指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负责、主管或参与某项工作的职权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包括利用与自己有隶属或制约关系的人员的便利。若行为人非在自己职权范围内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构成本罪。
3. 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和《意见》有关规定,“财物”既包括金钱和实物,也包括可以用金钱计算数额的财产性利益,如提供房屋装修、债务免除、会员服务、代币卡(券)、旅游费用等,具体数额以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费用为准。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也以本罪论处。
4. 为他人谋取利益
指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某种利益,包括合法利益和非法利益。即使行为人未实际谋利,但如果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明知他人有具体请托事项、以及履职时未被请托但事后基于该履职事由收受他人财物的,也属于为他人谋利。
5. 数额较大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数额较大”起点为受贿罪、贪污罪“数额较大”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即六万元。
三、法定刑
《刑法修正案(十一)》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进行了修改,对本罪设置三档量刑幅度,刑罚更为严厉。《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根据数额和情节对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进行了规定,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解释》第十一条,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按照本解释关于受贿罪、贪污罪相对应的数额标准规定的二倍、五倍执行。《解释》第一条和第二条规定的贪污或受贿“数额较大”的数额为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为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因此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数额较大”的数额起点为六万元,“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为一百万元。但由于《解释》为2016年发布实施,在《刑法修正案(十一)》通过后未及时做出相应修改,因此目前无法确定“数额特别巨大”的数额起点。
同时结合《解释》第一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四十万元,同时具有以下情节的,认定为“其他严重情节”,包括:

① 多次索贿的;

② 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③ 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④ 拒不交代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⑤ 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四、区分
1. 罪与非罪
首先,成立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需要受贿的数额达到法律规定的六万元入罪标准。其次,考虑收受财物的依据,如果是作为行为人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利的对价,当然构成犯罪;如果是自己的劳务所得,或者是正常赠与,没有利用职权为他人谋取利益,则属合法。
2. 此罪彼罪
区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与受贿罪、单位受贿罪等其他贿赂类犯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主体的不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行为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内的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单位受贿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
五、常见表现形式:商业贿赂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典型表现形式为商业贿赂,如个人在商业往来中收取回扣或者接受交易相对方的旅游报销、会员卡等。商业贿赂多发于行政管理、后勤、销售、采购等部门,从短期看可能影响企业盈利状况,从长期看不利于企业的稳定发展。
《意见》对几种常见行业的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规定,包括医疗机构中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药产品采购的人员,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收受教材、教具、校服或者其他物品销售方财物,负责招投标、采购等事项的人员索取或收受财物等。
对于企业而言,防范商业贿赂这种内部腐败行为,需要从文化、制度等层面进行,运用企业内部合规部门或聘请外部专业律师人员,建立企业反商业贿赂合规体系,通过举报或调查减少、及时发现商业贿赂行为,进而挽回或减轻损失,保护企业长远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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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王咏静北京市道可特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业务领域:商事争议解决、公司法、(先)刑事辩护

手机:13911016103

邮箱:wangyongjing@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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