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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可特研究 | 商业特许经营中的信息披露
「 道可特法视界第1800篇原创文章 」
保护相对薄弱方一直是我国的立法出发点与基本理念,在商业特许经营活动中,被特许人无疑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出于利益平衡的目的,虽然特许人处于相对强势地位,但《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商业特许经营备案管理办法》等规定中同样对特许人的注册商标、著作权、注册专利等知识产权以及商业秘密类型的经营资源作出了特殊保护。了解清楚立法目的后,掌握与理解我国的特许经营关于信息披露制度,掌握信息披露请求权、信息变更通知请求权以及合同解除权等权利,掌握风险预防的能力无疑会变得相对清晰与简单。
违反信息披露义务,一方面,可能会对企业形象、特许品牌造成恶劣影响,造成商誉受损,商业价值下降;另一方面,会面临较高额度的罚款等行政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特许人向被特许人提供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特许人。特许人隐瞒有关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同时《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特许人隐瞒影响特许经营合同履行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信息或者披露虚假信息的,被特许人可以解除特许经营合同”,上述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后需要承担的民事责任,同时也将面临行政责任。《商业特许经营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第十条特许人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被特许人有权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经查实的,分别依据《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予以处罚。《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特许人违反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七条规定“特许人违反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特许人利用广告实施欺骗、误导行为的,依照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第二十八条规定“特许人违反规定,被特许人向商务主管部门举报并经查实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予以公告”。因此正确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尤为重要,特许人进行信息披露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二、特许人拥有经营资源的基本情况
② 经营资源的所有者是特许人关联方的,应当披露该关联方的基本信息、授权内容,同时应当说明在与该关联方的授权合同中止或提前终止的情况下,如何处理该特许体系。
① 经营指导的具体内容、提供方式和实施计划,包括选址、装修装潢、店面管理、广告促销、产品配置等。
② 监督的方式和内容,被特许人应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责任。
① 投资预算可以包括下列费用:加盟费;培训费;房地产和装修费用;设备、办公用品、家具等购置费;初始库存;水、电、气费;为取得执照和其他政府批准所需的费用;启动周转资金。
① 现有和预计被特许人的数量、分布地域、授权范围、有无独家授权区域(如有,应说明预计的具体范围)的情况。
① 被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处以30万元以上罚款的。
① 特许经营合同样本。
作者简介
道可特济南办公室管委会主任、高级合伙人
道可特知识产权全国专业委员会副主任业务领域:知识产权、公司业务
邮箱:wangwei@dtlawyers.com.cn
业务领域:建设工程与房地产、知识产权、民商事争议解决
邮箱:wangxintai@dtlawyers.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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