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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交所观察之九十五|独董制度大变革,北交所独董指引要点梳理

证券业务团队 道可特法视界 2023-08-25

摘要:近日,证监会官网发布消息,为贯彻落实《关于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的意见》,证监会发布《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为落实独立董事制度、做好工作衔接,北交所同步起草了《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1号—独立董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独董指引》),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本文将针对本次《独董指引》修订框架、内容要点进行梳理。

一、篇章体例结构变化

本次修订后《独董指引》共五章、三十条,比原指引章节体例有较大变化,主要更改为增加“独立董事的任免、履职要求”章节,删除“独立董事的权利和义务”章节;并将“独立董事的备案与管理”调整为“独立董事的资格审查与管理”,调整后的《独董指引》五章分别为总则、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独立董事的任免/履职要求、独立董事的资格审查与管理、附则。

二、具体内容变化

1. 任职资格要求

明确对独立董事的个人品德、个人征信情况、遵守纪委纪律规定的要求;调整连续任职、兼职的认定时点和数量要求,调整前后对比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包括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或挂牌公司数量未超过五家,本人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包括XXXX股份有限公司在内,本人兼任独立董事的境内上市公司数量未超过三家,本人在XXXX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任职未超过六年。

2. 任免、履职要求

要求符合《管理办法》规定的提名、选举、解除职务、辞职等要求。要求独立董事提名人重点关注候选人的其他相关事项,具体内容如下:
新增第十三条
新增第十八条
独立董事提名人在提名候选人时应当重点关注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存在下列情形:

(一)过往任职独立董事期间,连续两次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或者连续十二个月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超过期间董事会会议总数的二分之一的;

(二)过往任职独立董事任期届满前被上市公司提前免职的;

(三)最近三十六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以外的其他有关部门处罚的;

(四)可能影响独立董事忠实勤勉和独立履职的其他情形。
独立董事候选人存在上述情形之一的,其提名人应当披露具体情形、仍提名该候选人的理由、是否对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公司治理产生影响及应对措施。

上市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的,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独立董事候选人须经提名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审议。

本所鼓励独立董事公布通信地址或者电子信箱与投资者进行交流,接受投资者咨询、投诉,主动调查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情况,并将调查结果及时回复投资者。

3. 履职保障要求

就履职保障方面,《独董指引》对原指引第十四条大篇幅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的具体要求”进行了精炼,并进一步明确上市公司应在人财物等各个方面为独董履职提供必要条件,具体内容如下:
新增第十九条第一款
新增第十九条第二款
上市公司应当保障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为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向独立董事定期通报公司运营情况、提供资料、组织或配合独立董事实地考察。上市公司可以在董事会审议重大复杂事项前,组织独立董事参与研究论证等环节,充分听取独立董事意见,并将意见采纳情况及时向独立董事进行反馈。

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人员支持,指定董事会办公室、董事会秘书等专门部门和专门人员协助独立董事履行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确保独立董事与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之间的信息畅通,确保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时,能够获得足够的资源和必要的专业意见。

4. 资格管理要求

《独董指引》进一步规定了进行选举独立董事相关流程时,上市公司应履行报送义务,同时明确交易所对于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的异议权限,具体内容如下:

新增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最迟应当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公告时,披露《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并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并按照本所的要求报送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的有关材料,包括《独立董事提名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候选人声明与承诺》《独立董事履历表》等文件。公司董事会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情况有异议的,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的书面意见。

独立董事候选人不符合独立董事任职条件或独立性要求的,本所可以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条件和独立性提出异议,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所异议函的内容。

本所自收到上市公司报送的材料之日起5个交易日内,未对独立董事候选人的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上市公司可以履行决策程序选举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选举独立董事时,公司董事会应当对独立董事候选人是否被本所提出异议的情况进行说明。对于本所提出异议的独立董事候选人,上市公司不得将其提交股东大会选举为独立董事。如已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应当取消该提案。
三、结语

独立董事制度引入我国已十余年,在发挥其积极作用的同时,独立董事制度实施过程中也显露出不少问题。本次《独董指引》的修订内容紧密围绕落实独立董事资格审查管理、落实独立董事充分履职,并进一步压实交易所的审查职能,使独立董事的职责界限更加清晰、进一步增强其独立性、增强其履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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