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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绿码莫名变红码,有关行政部门需要担责吗?

邹臻杰 第一财经 2022-06-17

15.06.2022

本文字数:1496,阅读时长大约3分钟



导读:如果公民的健康码从绿码莫名变红码,相关行政部门可能涉嫌滥用职权。


作者 | 第一财经 邹臻杰


河南一些村镇银行的储户在扫了一个显示地址为“郑州车站西南出口”的场所码后,健康码突然变成了红色。而他们随行的“非客户”人员(含家人)扫码后仍然显示为绿码。

以上是第一财经昨日一篇报道的主要内容。一位行政法学专家在接受采访时表示:“健康码从绿码莫名其妙变红码,这是一种技术手段的异化。”该专家说,健康码原本应该用作防疫(作为判断是否有传染病或者传染的可能性),如果变成了一个干涉人身自由的措施,就和起初的目的背道而驰了。

那么,赋予健康码的权力应该由谁来行使?公民对此需尽到哪些义务?如果违反有关规定又应负哪些责任?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六条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传染病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传染病防治工作。

多位法律界人士告诉记者,如果公民的健康码非因系统故障而莫名“变红”,这不但事关公民个人隐私的泄露,背后可能还涉及相关行政部门滥用职权的嫌疑。

根据我国《传染病防治法》第68条: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违反本法规定,有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并可以依法吊销有关责任人员的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5项情形之一就包括“故意泄露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

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5条也明确:处理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和诚信原则,不得通过误导、欺诈、胁迫等方式处理个人信息。

国浩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吕红兵在接受第一财经记者采访时表示,首先,从权利渊源角度,公民在维护公共利益的情况下,需要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来接受检测、采样等防疫措施,这可以说是一种权利让渡。其次,从产生背景角度,健康码产生的背景确定了其作为“数字抗疫”的功能,即健康码应该仅用作于防疫过程中的信息化、技术化用途,并没有法律规定赋予健康码其他社会管理上的安排。

“疫情防控的目的很明确,就是防止疫情扩散并控制疫情;超出这个目的使用个人隐私,就是违法。”上海市太平洋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君强告诉记者,一方面,健康码只是防控的一种技术手段,必须在法定疫情防控的权限内进行使用。另一方面,行政权力必须经法律授权,如果法律未授权责任人(可能是防疫办、疾控部门等)就把个人隐私违法违规给到其他国家机关或单位,属于滥用职权。

除此之外,上述行政法专家还告诉记者,目前,健康码是一项用于疫情防控的技术措施,一旦超越合法、合理原则使用,后果不堪设想,“健康码建立在智能手机处理的基础上,那是否意味着没有智能手机的人就无法跨省出行了,这也有待考虑;目前来说,健康码这一技术措施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公民让渡了自身的权利,但如果公民要行使其他权利时受到了红码的限制,那健康码原本的意义也就不存在了。”

“健康码绿码红码的规定,类似于红绿灯(红灯停、绿灯行)的自动行政方法,这属于自动化行政范畴。”相关法学专家对记者表示,在相关细则制定过程中要注意两方面问题,第一,公共利益和个人权利之间需要有一定的平衡,行政机关的行为代表了公共权利,但并不是说行政机关就可以为了一切公共利益去伤害个人权利。第二,不能将公共利益泛化处理,也就是说,在行政机关做出强制措施行为的时候,也需要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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