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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账操作误汇款,还能要回钱吗?

 

来源 | 央视新闻客户端


刘女士在购买法律培训教材时通过支付宝平台误将该款项汇入北京某教育科技公司(以下简称教育公司)。联系退款事宜时,被告知该款项已被第三人浙江某网商银行(以下简称网商银行)扣留划拨。刘女士将该教育公司和该网商银行诉至法院,要求该教育公司偿还6824元,该网商银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对此,法院是如何审理的?
一起来看↓

案情回顾

原告刘女士诉称,2020年3月19日12点57分,其通过支付宝平台汇款6824元购买法律培训教材,但在操作时误将该款项汇入到被告教育公司支付宝账户。刘女士在联系该教育公司请求其退款时,得知该款项已被第三人网商银行扣留划拨。刘女士认为该教育公司构成不当得利,应返还其购书款,第三人网商银行强行扣留划拨购书款,没有法律依据,应承担连带返还责任。

被告教育公司未到庭应诉,其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称,认可原告刘女士将6824元误汇入其公司支付宝账户的事实,同意退还该款项,请求法院缺席审理。


图/图虫创意

第三人网商银行未到庭应诉,但提交书面意见称,本案包含两种不同性质的法律关系,即原被告之间的不当得利关系,被告教育公司与其之间存在金融借款合同法律关系,原被告之间的纠纷与其无关;金钱是一般等价物,对外部第三人而言,资金进入被告账户后就属于被告所有,即使被告构成不当得利,也仅由被告向原告承担返还责任,不能因此阻却其实现其债权的行为效力;因被告贷款逾期,其有权从被告账户中划扣资金归还欠款,该划扣行为是基于其与被告的贷款合同关系发生,合法有效,原告无权基于不当得利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刘女士误将6824元汇入被告教育公司支付宝账户,该公司取得该笔款项并不具有合法根据,刘女士也因此遭受损失,故被告教育公司取得的该6824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刘女士所汇出的6824元在进入被告教育公司的账户后,该公司即对该笔款项享有所有权,第三人网商银行基于其与被告教育公司之间的合同关系划扣该款项具有合法依据,且在扣划时第三人网商银行并不知道,也无法判断该款项系属于误汇入还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汇入,故第三人网商银行不应承担返还原告6824元的民事责任。

综上,法院对刘女士要求被告教育公司返还6824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刘女士要求第三人网商银行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普法
对于不当得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以下三种情形为例外:一是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二是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三是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根据上述规定,构成不当得利应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利益受损,一方获得利益与他方利益受损具有因果关系,得利人取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据。

本案中,刘女士误将6824元汇入被告教育公司支付宝账户,产生财产上的利益损失,而被告教育公司取得该笔款项,获得利益,刘女士利益受损与该公司取得该笔款项具有因果关系,且该公司获得利益不具有法律上的根据,符合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另,本案中所产生的不当得利不属于上述的三种例外情形,故被告教育公司取得的该6824元属于不当得利,应当予以返还。


图/图虫创意

本案不当得利人为被告教育公司,第三人网商银行根据合同划扣涉案款项,该行为与原告刘女士财产受损失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且第三人网商银行在扣划款项时并不知道,也无法判断该笔款项系属于误汇入还是基于其他法律关系的汇入,其并不具有过错。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八条规定,得利人已经将取得的利益无偿转让给第三人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第三人在相应范围内承担返还义务。对其作反面解释,当第三人有偿时,则不负返还义务。

本案中,被告教育公司与第三人网商银行之间并未无偿让与该6824元,扣款系基于双方金融借款合同进行。因此,本案中网商银行不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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