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关农村宅基地!南海最全政策解答→
近日,南海不少镇街开展
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宣讲会
6月10日,西樵镇宅基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到稔岗社区召开西樵镇农村宅基地改革试点政策宣讲会。
2021年,南海区推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新政策。最新出台的管理办法对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进一步明晰和完善,再次完善分配资格的认定前置审查的相关规定,以规范农村宅基地分配使用,维护农村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农村村民住有所居。(点击回顾详情→)
为解答市民对宅基地新政的疑问,南海区整理推出了“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新政策50问”回应。部分重点咨询问题回应如下↓↓
A: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也属于集体所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也就是说,农村宅基地属于本集体成员集体所有,农村村民只享有使用权。
A: 不一定。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 行)》,已达到18周岁的农村村民,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才可作为宅基地“户代表”以“户”为单位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审查认定:
(一)“户”内在本村(社区)范围内无宅基地的;
(二)因国家或集体建设(含征地拆迁)、移民、灾毁等需要迁建、重建的;
(三)原宅基地已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在交回后“户”内没有其他宅基地的;
(四)其他按规定符合申请条件的人员。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规定, “一户一宅”中的“户”是指夫妻与其未达到18 周岁的子女组成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家庭;子女达到18 周岁后可视为独立“户”。
宅基地管理中“户”的定义与公安部门的“户籍管理”规定并不一致,所以在上述情况中,父母组成一“户”,18岁以上的子女独立成一“户”,在满足其他的申请条件前提下,子女不需要把自己的户口和父母的户口分开也能申请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分配资格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户内成员自2018年2月26日之后以转让、赠与或者其他形式流转宅基地及地上房屋、村居社区公寓的,不再具有分配宅基地的资格。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村民用地建房,包括新建、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等情况。
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新获批宅基地上建设住房的活动,即之前没有宅基地,现在新获得了一块。
原址翻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现有的宅基地上原址拆旧建新的活动,即村民申请在不突破宅基地形状大小的基础上对宅基地上住房的拆旧建新。
改扩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申请调整现有的宅基地红线的形状(或面积)后, 拆旧建新的活动,即在原址基础上申请调整红线,改变宅基地形状或面积后建房。
异址新建住房,是指农村村民在获批新址宅基地上,建设住房并拆除旧址住房的活动。
A: 不可以,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 行)》,申请人“户”内有多处宅基地的,2018年2月26日之后只允许其原址翻建、改建一处住房。
A: 可以。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对于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经建成房屋,因历史原因未办理合法用地手续,在符合“一户一宅”前提下,农村村民可申请使用上述类型的宅基地参照新建住房程序原址翻建、改扩建、异址新建住房。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和建房全流程审批管理办法(试行)》, 农村住房建成后,农村村民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服务机构对所用宗地、房屋进行竣工测绘;竣工测绘完成后,将设竣工测绘图纸等资料交村(居)行政服务中心收件,申请竣工验收;联合验收通过的,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农村宅基地和建房联合验收意见表》后可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和盘活利用实施意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村集体可无偿收回宅基地:
(一)恶意强占多占的;
(二)批准迁建后无故不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
(三)以农村宅基地置换村居社区公寓或新农村宅基地,未按约定退出原农村宅基地的;
(四)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无人继承地上房屋的;
(五)其他属于应当依法无偿收回的情形。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有序退出和盘活利用实施意见》,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村集体可有偿收回宅基地:
(一)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的;
(二)在2018年2月26日之前,已依法登记但未建成永久性建筑物的农村宅基地;
(三)其他属于有偿收回情形的。属于上述情形的农村宅基地,报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协商有偿收回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A: 根据《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实施意见》,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流转,包括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转移流转和出租流转。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转移流转,是指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按照规定程序,以继承、受遗赠、赠与、有偿转让、互换、司法拍卖、夫妻(离婚)析产等途径进行流转的行为。
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流转,是指将依法登记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出租给承租人发展民宿产业、文创产业等项目,由农村宅基地使用权承租人向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产权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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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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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海发布微信编辑部
来源:佛山市南海区农村宅基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西樵镇农业农村办公室
编辑:赵孟盈
审核:何锦婷、吕燕珊、叶鸿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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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