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占耕地建房,拆!南海通报3宗典型案例→
粮食安全,“国之大者”
粮食生产,根在耕地
土地是人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
是支撑高质量发展
实现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
今天(6月25日)是第33个全国“土地日”
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通报
3宗占用耕地建房案例以作警示
案例一
里水镇两村民违反“一户一宅”规定
占用耕地建房
2020年7月3日,国务院召开电视电话会议,要求各地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制止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然而就在同一个月,里水镇古某二人却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0.3亩耕地建设住宅。
在绿油油农田中显得非常突兀的两栋违建房屋。
南海区积极贯彻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新增乱占耕地建房行为会议精神,里水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联合镇相关职能部门、村居合共200多人,对上述占用耕地建设的房屋进行拆除。
拆除现场。
目前,违法建筑已拆除,土地已复耕。
2023年5月17日,绿色蔬菜在这块“受过伤”的土地上蓬勃生长。
丹灶镇骆某占用耕地建房养龟及办公
2022年4月,骆某违法占用0.54亩耕地,建设了一栋二层建筑物。其中第一层用于养龟,第二层用作办公室。
2022年7月8日、11月23日,南海区丹灶镇综合行政执法先后开展两次拆除行动,将该违法建筑拆除。目前,土地已复耕。
2022年7月8日拆除现场。
西樵镇李某占用耕地建设仓库
2023年3月15日,西樵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巡查队员巡查发现,李某违法占用2.13亩耕地建设仓库,立即进行了制止。
2023年3月19日,西樵镇综合行政执法办公室组织执法人员和施工人员进行强制拆除。目前,土地已复耕复绿。
拆除现场。
南海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
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醒:
耕地只能用作耕田种菜!偷偷占用耕地建房,卖不出、住不了,只能“拆”!情节严重者甚至可能要承担刑事责任。请勿以身试法!
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
耕地“非农化”有什么严重后果?
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了
《关于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八不准”的通知》
一起通过“八不准”了解
乱占耕地所面临的处罚
永久基本农田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依据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依法划定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房,轻者将面临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作出的责令退还土地、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等行政处罚决定,重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5亩以上或者其他耕地10亩以上进行建设的,造成种植条件毁坏的,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2不准强占多占耕地建房强占耕地建房,即未经合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多占耕地建房,即占耕地的建房超出了合法批准面积,多占的部分也属于未经批准占用。无论是哪种情况,都要面临相应的行政处罚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3不准买卖、流转耕地违法建房买卖、流转耕地非法建房,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面临没收违法所得、限期拆除等处罚外,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达5亩以上、一般耕地达10亩以上、非法获利达50万元以上,或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还要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4不准在承包耕地上违法建房05不准巧立名目违法占用耕地建房
06不准违反“一户一宅”规定占用耕地建房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以上三种情况的违法建设主体都将面临退还土地、限期拆除等行政处罚,重者甚至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07不准非法出售占用耕地所建的房屋
该类房屋的买卖行为不受法律保护,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其占用耕地建房行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处罚;其出售行为属于民事行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处理。
08不准违法审批占用耕地建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不但其批准文件无效,对违法审批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应当收回,有关当事人拒不归还的,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
举报方式
南海区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联系方式:
电话:0757-86369912(工作时间)
电子邮箱:zrzy_zfdd@nanhai.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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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佛山市自然资源局南海分局
编辑:姚易
审核:何锦婷、吕燕珊、叶鸿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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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6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