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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工伤保险待遇提高 每人每月增86元至257元不等
自治区工伤(亡)职工工伤保险待遇再次提高。依据不同情况、按级别,每人每月增加86元至257元不等。
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人员,都将受惠此次调整。此次提高后的待遇标准,将追溯自2015年1月1日起执行,涉及的差额将予以补足。
伤残津贴的具体调整标准是:
符合调整范围的1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7元;
2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42元;
3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28元;
4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14元;
在企业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5级
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00元;
6级工伤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71元。
需要注意的是,伤残津贴实际领取金额低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新政发〔2015〕81号)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先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后,再按此次调整标准调整待遇。
生活护理费,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伤人员按照护理依赖程度,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43元;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114元;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每人每月增加86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符合调整范围的工亡职工配偶每人每月增加114元,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增加86元,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29元。
调整所需费用,根据工伤发生时间的不同,按照政策规定通过各自渠道解决。
根据要求,各地需在12月以前将调整待遇工作情况报送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来源/新疆网 编辑/李光清
责编/贺孜孜 监制/王志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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