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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者依法罚款!《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1月1日正式实施!

焦作日报 2022-0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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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速传阅!《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全文公布!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1年1月1日,《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将正式实施,我市成为全省第一家对生活垃圾分类进行立法的城市。


《条例》的实施准备工作怎样?


  记者近日从市城管局获悉,我市通过试点先行,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运全链条闭环体系。已制定实施范围、裁量标准等配套政策,保障《条例》顺利实施。



硬件:建立垃圾分类全链条体系


     近日,记者在焦作市汽车客运总站、百大嘉苑小区、万鑫商城东小巷、焦作迎宾馆、映湖路小学等地看到,各式分类垃圾桶、餐厨垃圾专用垃圾桶、生活垃圾分类智能回收亭等设施随处可见,方便群众分类投放垃圾。



  这几个点位是我市推行垃圾分类的一个代表。截至目前,我市已完成了垃圾分类覆盖小区69个(省级示范小区9个、市级示范小区60个)、党政机关50余家、学校120余所、景区30家,城区各大商场和农集贸市场垃圾分类基本实现全覆盖。



分类投放环节


  建设了自动垃圾分类亭、定点收集站,配备了分类垃圾桶等设施,将生活垃圾分为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厨余垃圾、其他垃圾四类,实行分类投放。


分类收运环节


  我市购置20余辆分类转运车辆,对试点小区垃圾实施分类运输,改变过去混装混运模式。围绕试点小区的分布,改造完成5座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站,初步实现了在试点区域和单位,对各类垃圾的分类收集和转运。



  下一步,我市将按照分批改造原则,逐步对城区91座垃圾收集站实施改造,同时,加大分类车辆购置力度,逐步推行“车载桶装、换桶直运”的密闭、高效垃圾分类收运体系。


处置环节


  我市投入9500余万元建成餐厨垃圾处理场,已对餐厨垃圾实行资源化处理,目前餐厨垃圾处理场已与1000余家单位(饭店)签订收运协议,日处理量达到50余吨。


  目前,静脉产业园东部园区已完成项目招标,计划本月底前开工建设垃圾焚烧发电项目,项目实施后将打破“小散乱”方式处理固废的传统做法,逐步实现“焚烧为主、生化为辅、填埋垫底”垃圾处理新格局,逐步建成生活垃圾全链条闭环分类系统,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硬件保障。


软件:夯实《条例》配套政策基础


  围绕《条例》的实施,我市制定了相关配套政策。



  划分了《条例》实施范围。目前,已拟定了2021年至2022年我市实行生活垃圾强制分类区域范围(北至影视路、南山路,南至大沙河,东至万方产业集聚区东界,西至大沙河),目前,已按照程序上报市政府进行审批,为条例在城区重点区域的依法规范实施提供了管理依据。


  出台了《<条例>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划分违法行为阶次和违法情形、确定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为保证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公平、规范、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提供了执法依据。



  还出台了《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及收集容器标志标识规范》《生活垃圾分类综合考核工作规定》等配套政策。


  目前,我市城管部门正在制定生活垃圾分类问题举报、投诉的处理和反馈制度,待修改完善、报经市政府同意后予以实施。目前,与《条例》相配套的一系列制度、标准、规范文件已经初步形成,为《条例》的贯彻落实提供了软件支撑。


焦作日报全媒体记者 李晓军 摄影报道





延伸阅读


焦作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


第九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建设单位未按照标准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由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按照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建设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的地点或者方式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未按照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二)将分类后的生活垃圾移交给不符合要求的单位收集、运输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运输车辆未做到密闭、完好和整洁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无明显生活垃圾分类标志、标识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未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线路分类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三)将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混合收集、运输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四)擅自停业、歇业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对厨余垃圾进行资源化、无害化处理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生活垃圾处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一)未配备处理设施设备,或者未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的;


(二)将已经分类收集、运输的生活垃圾混合处理的;


(三)擅自停业、歇业的。


第五十七条 负有生活垃圾分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文明生活新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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