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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聚会,他一杯酒下肚后意外死亡,两同事无过错仍被判赔5.6万!

2018-03-07 陕西都市快报

贵阳一男子,参加同事聚会,一杯酒下肚后,突然死亡。悲痛欲绝的家人将参加聚会的男子同事告上法庭,要求赔偿32万元。近日,南明区法院审理了此案。

家属:同事死亡,聚会者应担责

小林是贵阳人,今年40岁。2017年9月,小林下班后,和同事老李、小张等相约吃饭聚会。


晚上10点多,饭后,意犹未尽的小林和小张提出去唱歌。于是,3人来到花果园一KTV唱歌。


进入KTV后,平常很少喝酒的小林,一杯酒下肚后,开始呕吐。小张、老李以为小林不胜酒力,等他吐完后,便扶他到沙发上休息。


两人继续喝酒、唱歌。一小时后,他们发现小林身体不对,于是,立即施救并同时拨打120急救,可等到120赶到时,小林已经死亡。


事情发生后,小林的家人认为,时间已接近晚上11点,老李、小张还邀约小林唱歌,致使不幸发生,两人存在过错。而且,两人明知小林不喝酒,还邀约他去喝酒。小林身体出现不适时,两人没有及时将小林送往医院救治。


于是将小张、老李告上法庭,要求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等,共计32万余元。

同事:没有劝酒,与己无关


老李、小张则认为,去唱歌,是三人商量决定的,没有邀约。到KTV后,三人只共同喝了一杯“团圆酒”。


小林喝酒很少,死亡后,家属没有作死亡原因鉴定,所以不能证明小林的死亡是喝酒导致,聚会时,也没有人恶意性劝酒、强迫喝酒。发现小林身体出现不适后,他们已及时拨打120急救,已经尽到义务,不应该对小林的死亡赔偿。

法院:两同事无过错

法院认为,当天,小林和同事聚会,聚会结束后,无论何人提议继续外出喝酒、唱歌均无过错,同时无论何人也有拒绝参加的权利,故小林的家属以此归责,不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不采纳。


小林的死亡原因因家属未作鉴定,根据同事小张、老李在公安机关的笔录证明,两人仅与小林共同喝了一杯“团圆酒”,小林是否是因为喝该“团圆酒”导致死亡,缺乏相应证据支撑,小林家属以此主张两同事存在劝酒的过错,证据不足,不予采纳。


小林身体出现不适时,两同事对小林采取了相应的照顾行为,事后亦拨打120进行急救,家属主张两同事存在不救助的过错,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两同事对小林的死亡虽然无过错,但因死者上有父母、下有未成年的孩子和中年的妻子需要照顾,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规定:“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法院酌情判令两同事各分担10%。


故判决,小张、老李每人补偿小林家属经济损失5.6万元。(本文案中人名系化名)

四种情形酒友应担责:

贵州涛闻律师事务所的邹松律师介绍,近年来共同饮酒行为引发的赔偿案件有所增多,一般情况下,应由发生人身损害的饮酒人自负损失,因为个人酒量和身体状况只有自己最清楚,旁人很难准确判断,故而对饮酒后果本人应承担主要或者全部责任。


但如果有以下4种情况,“酒友”也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强迫性劝酒。

酒桌上可能会出现类似的话,“你今儿非喝不可,不喝就别想走!”作为酒友,如果在饮酒过程中有明显的强迫性的劝酒行为,如故意灌酒、用话要挟、刺激对方、不喝就不依不饶等,“酒友”应当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2、明知对方不能喝酒。

在因喝酒引发对方如心脏病等疾病的发作,导致死亡等损害后果的情况下,是否知道对方的身体状况,成为“酒友”应否承担过错责任的前提。


如果“酒友”不知道,在劝了少量酒的情况下,对方诱发疾病,此时酒友无需承担过错责任。但依据《民法通则》中的公平责任原则,如果法院判决“酒友”承担一部分赔偿责任的话,也是合理的。


但如果“酒友”明知对方不能喝酒,还劝酒,责任更大。


3、未将醉酒者安全送达。

如果饮酒者已经失去或即将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神志不清、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时,酒友没有将其送至医院或安全送回家中,或者不足以在合理的时间内让其达到有人照顾的情况(比如家中无人),此时若出现意外,酒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


4、酒后驾车未劝阻。

在明知对方酒后驾车而不加以劝阻的情况下,一旦出事,酒友有可能会承担一定的责任。但在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免责的。


共同饮酒都应合理预见共同饮酒期间或饮酒后不安全造成他人或自身的损害可能,都有不使他人受到损害的注意义务,应当相互提醒、劝阻饮酒者。


特别是酒宴主人作为共同饮酒的组织者,更有保证赴宴人在饮酒过程中和饮酒后的人身安全义务。


来源:贵州都市报

本期编辑:蒋小羽

值班主任:刘孟红、张铭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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