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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二套融媒中心 2018-05-22

单位安排集体旅游

是否能抵消劳动者的年休假?

近日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劳动争议案件

↓↓↓


赵某是陕西一家家居公司的员工

2017年5月,

赵某与公司解除了劳动关系,

并申请仲裁,

要求前公司支付没休的年假工资以及加班费

仲裁委作出裁决后,

赵某不服诉至法院。


赵某的前公司也觉得冤,

他们觉得单位每年都组织旅游,

费用由单位承担,

且旅游期间赵某工资照常发放,

赵某的年休假显然已经享受完毕,

无权再主张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


最终赵某和该公司达成一致,
赵某获得包含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多项补偿金4.3万余元。


年假和单位福利能否相互抵消?

这也是很多人的疑问


办案法官认为,劳动者享有是否休假的自由选择权,简单地说,劳动者对其依法享有的年休假待遇,拥有自由意愿进行自主安排休假时间与休假方式的权利。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小编解释

简单说,凡是当年没休的年假,单位都核算成日薪三倍发给员工。这里面还 包含正常工资收入。


法官表示,用人单位主张安排员工集体外出可以抵消年休假的,应当证明这种方式是双方约定好的,并且员工无异议,而这起案件并不是这样。


办案法官还说:用人单位自行安排员工旅游度假应属于用人单位的奖励或者福利,不能抵消劳动者应享有的年休假权利。


结合本案,开庭时,赵某就职的公司并未提供相应证据,其辩称的理由不能成立,应当支付赵某未休年休假工资。法官表示,很多用人单位工资不透明并且福利待遇模糊,这让员工在维权时也遇到了尴尬,将员工合法利益和单位福利混为一谈,显然并不合法,被侵权员工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权。


关于年假你还需要知道这些


↓↓↓

我们通常所说的“年假”

就是“带薪年休假”

“带薪休假”是指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在工作满一定期限后每年享有保留原职和工资的休假。2008年开始实施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再一次重申了这一职工的基本合法权益。


辞职年假没有休完怎么办?


职工在离职的时点上,

可能存在带薪年休假未休完的情况。

此时“未休完”的年休假,

因为职工已不具备再行安排可能,

因此规章中明确

应当折算成工资报酬支付给职工。


专家表示,

除了劳动者提前30天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时,

用人单位可以在提前通知期内安排职工休假;、

其余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

由于用人单位因其自身原因

造成未安排当年度年休假的,

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

当年度应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资报酬。 



不休年假可获三倍工资


用人单位未安排员工休满应休年假的,

对劳动者应休未休的年假天数,

单位应当按照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

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不足一整天的,不支付。

未休年假工资报酬申请仲裁时效为一年。





新闻来源:陕西二套融媒中心综合

本期编辑:卢丽珍

值班主任:林应乾、邓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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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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