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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登记一直“在路上”

2016-01-13 东方信托网

1月11日,银监会在年度银行业监管会上表示,2016年将深入推进银行业改革开放,设立中国信托登记有限责任公司,建立信托产品统一登记制度。从信托法颁布至今已近15年,信托登记制度被一提再提。


早在2006年6月,浦东新区就设立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成为国内首家信托登记中心。此后,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天津金融资产交易所等产权交易中心相继成立。这三个机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信托财产登记、信托相关的信息披露与信息发布、促进信托产品标准化和流动性的相关业务等,但均为区域性机构,受众面较窄使得这些交易平台市场效应较小。


信托登记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将对有关财产已设立信托的事实向社会予以公布。就登记的基本内容而言,信托登记可分为三类,即信托产品登记、信托文件登记和信托财产登记。而信托受益权,是信托合同中规定的关系人享受信托财产经过管理或处理后的收益权利。根据《信托法》相关规定,信托受益权可以放弃、偿还债务、依法转让或继承,信托文件有限制性规定的除外。


实际上,早在2006年,银监会就批准成立了上海信托登记中心。上海信托登记中心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一、信托基本信息登记;二、信托财产登记;三、信托相关的信息披露与信息发布;四、信托登记信息的查询和证明服务;五、信托登记与相关权益登记的研究、咨询服务;六、促进信托产品标准化和流动性的相关业务等等。

其所采取的是会员制,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到目前为止,成立7年多来,发展会员39家。相比目前全国68家信托公司的总数来说,仍然有一段距离,而且始终没有由此建立全国性的信托登记中心。

究其原因,中国人民大学信托与基金研究所执行所长邢成表示,其实,从技术层面而言建立信托产品登记系统几乎不存在任何根本性困难和障碍。包括从法律、法规角度,也不存在实质性约束和问题。之所以这项工作推迟至今日,其主要原因有三个:

首先,认识上不够重视。在信托发展的近十年中,前五年处于起步探索阶段,各种基本的业务规章、监管政策、市场规则和运行机制还都不健全,因此无暇顾及这一“偏软”的制度建设;而后五年,则进入信托业超常高速增长期,信托资产规模以每年一万多亿的速度高速增长,一方面,大好形势“麻痹”了业界构建信托产品登记系统的迫切性,另一方面,监管部门面对行业爆发式的增长,首先将监管焦点放在了对风险的直接防控体系的建立完善方面。

其次,建立信托产品登记系统,某种意义上是对信托公司规范经营、诚信经营、合法经营又多了一层“紧箍咒”,尽管从行业发展大局而言,从行业发展长远利益来说,都是必不可少,功在千秋的重要制度创新,但从少数个体角度而言,肯定会受到更大的监管约束,因此,少数机构积极性并不高(涨)。

再次,建立信托产品登记系统,特别是建立信托产品的交易功能过程中,应该说涉及的技术环节和专业环节是十分复杂和陌生的,几乎没有前例可循,是一个巨大的系统工程,很难一蹴而就。

随着监管层的表态和各项工作的启动,业内普遍认为,信托产品登记交易系统的设立已经迈出了实质性步伐。

邢成表示,相信在条件逐渐趋于成熟和完善的基础上,监管部门一定会适时推出信托产品登记系统。


信托登记的基本规则


信托法明确要求对信托财产应当办理信托登记,否则该信托不产生效力。


对该项规则的适用可能引发另一争议问题,即如果信托财产未依法实施登记交付,但受托人已经按照信托协议实施了信托管理,则如何判定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对信托财产运营与处分的法律效力及如何承担该管理行为的法律后果?


笔者认为,由于信托法明确规定“该信托不产生效力”,则可以确定受托人实施运营的资产不属于信托资产,而只能是委托代理资产,故可以参照委托代理合同的有关规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相关权利与义务。


目前,尚无行政法规以上效力层级的规范性文件对“信托登记”作出统一规定,部分地方开展了对受益权信托登记的试行办法。归纳信托实务情况,关于信托关系中信托登记规则基本包括下列有关情形。


第一类是信托财产权流转登记


在法律、法规尚未对信托财产作出全国性统一登记平台规定的情形下,必须符合现有物权登记制度。即不动产信托流转登记应当受国务院《条例》的制约,在国土资源部门实施登记;股权信托应当在工商部门登记;知识产权之财产权信托应当在其主管部门登记等等。


信托财产的流转登记包括登记要件主义的财产权和无登记要件的财产权。后者以交付为信托财产的法定方式,前者则必须履行法定登记程序。必须注意的是,目前一些试点登记机构在信托财产的登记方面并没有实现与相关法定登记部门的对接,其对财产的信托登记没有取得相关登记部门的认可。因此,即使受托人到有关“登记中心”办理了所谓的信托财产登记,其亦必须在相关法定登记部门再次办理信托财产流转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类是信托信息登记


诸如,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信托登记机构,可以开展信托信息的登记。包括,受托人名称、信托资金的用途、信托计划的规模、受益人数量、信托的起止时间等,对信托信息登记的条件是受托人提交了中心规定的全部文件且文件内容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三类是专门的受益权信托登记


信托受益权登记,是指信托登记机构依登记申请人申请,对信托受益权相关信息及其变动情况予以记载并向社会提供查询的行为。受益权信托登记机构应当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才可设立,开展信托受益权登记业务,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一)受益权信托登记的内容


信托受益权登记的主要内容涵盖了信托法律关系的主要信息,包括信托项目的名称、目的、期限;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主体信息;受益人取得信托利益的形式、方法;信托受益权的权利负担状态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登记的其他内容。


(二)受益权信托的特殊登记


撤销登记。其适用于信托无效或者被撤销的,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可以根据人民法院的判决、仲裁机关的裁决、公证文书或其他有效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撤销登记。


更正登记。适用于申请人因操作失误等原因造成已登记信息或已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件与事实不一致的,申请人可以持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申请办理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适用于利害关系人认为已登记的信托受益权信息与实际状况不一致的,可以持与信托受益权相关的有效证明材料,向登记机构提出登记异议。


注销登记。适用于信托终止后,申请人应当在完成信托财产归属分配之日起一定期限内申请注销登记,但应当以履行信托清算程序为注销的前置条件。


总结有关信托实践,可以看出信托登记的主要价值在于:一是确定信托财产有效,使投资管理权由委托人合法地转移给受托人;二是区分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独立性;三是利用信托登记的公示效力对抗第三人,排除他人对该信托财产主张权利;四是保护信托投资交易第三人的交易安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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