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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和两人因涉嫌非法开采被立案侦查,化隆2人拒不执行环保处罚决定被刑拘

2017-08-20 民和城事

近日,民和县公安局积极会同国土、水务等部门对全县各矿点、采砂点开展了联合检查整治专项行动,以“零容忍”的态度,坚决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

整治期间,民和县警方依法对中川乡村民吴某和巴州镇村民张某涉嫌非法开采行为进行了立案侦查,并组织专案组民警远赴山东、湖南等省市进行多方调查取证。


据查证,2013年以来,犯罪嫌疑人吴某在无项目审批立项、无任何清淤采矿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中川乡辖区黄河水库区使用采砂船进行非法采砂,严重破坏了黄河生态资源环境。期间,县水务、环保等部门多次下达停产通知书予以制止,但吴某拒不执行,继续采砂,涉案价值达400万元。2017年6月1日,民和警方依法对涉嫌非法开采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吴某进行逮捕,于7月31日移送县检察院进行起诉,案件正在审理阶段。另外,2015年7月以来,犯罪嫌疑人张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巴州镇下马家村采挖砂石料,涉案价值达86.9万元。


2017年3月27日,民和警方依法对涉嫌非法开采行为的犯罪嫌疑人张某进行了移送起诉,目前案件正在审理阶段。


截至目前,全县共出动警力2500余人(次),配合职能部门强制拆除临时简易房229间、洗砂设备22家、采砂船9条,停业整顿12家,关停取缔20家。通过整治,私自乱采滥挖现象得到了有效遏制,全县矿山企业正在开展治理恢复工作。







近日,化隆县公安局铁腕护航环保,重拳打击环保违法行为。快速办结了2起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案件,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案件的2人也由此换来了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早在5月17日,化隆县公安局配合该县水务、环保、国土等部门对化隆县内违法违规采矿、采砂点进行整治检查时,发现群科镇村民马某在未取得相关手续的情况下,私自在黄河边违法违规开设砂石厂,对河道及周边环境造成破坏。相关部门对其下发整改通知书和处罚决定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时间内清理、清除河道采砂设备及设施,并恢复河道原貌。但经联合执法人员多次巡察,发现马某不但拒不执行已下达的整改事项和处罚决定,还以各种理由阻挠、妨碍整治工作。随后,化隆县水务局将该案移送至化隆县公安局。8月9日,经化隆县公安局调查取证,将马某依法传唤至治安大队。经询问,马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化隆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马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8月13日,化隆县公安局再次接到化隆县国土局移送案件称:“群科镇木哈村多浪直沟砂厂因未取得环评相关手续,6月14日被国土局责令停止采挖,但该砂厂负责人兰某无视国土部门劝阻,继续采挖,对环境造成破坏,请求查处。”化隆县公安局受理该案后,指令群科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在收集了相关证据材料,查清了违法事实后,依法将多浪直沟砂厂负责人兰某传唤到派出所进行询问。经询问,兰某对自己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化隆县公安局依法对违法行为人兰某给予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决定。


来源/海东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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