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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省行政立法工作会议召开

四川司法 2019-11-09

【行政立法是国家和地方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行政立法工作,是政府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加强行政能力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政府保障人民实现其当家作主权利、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重要途径,是政府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措施。在党委领导、人大主导、政府依托、各方参与的科学立法工作格局中,行政机关通过参与或者承担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修改、清理、备案审查,对推动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

3月15日,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省司法厅召开2019年全省行政立法工作会议。此次会议是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成立以来召开的首次会议,会议全面总结2018年我省行政立法工作,研究提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立法工作的思路和举措。省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主任委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田万国,省委全面依法治省办主任、省司法厅党委书记、厅长刘志诚出席会议并讲话。

田万国讲话

田万国指出

一、不断强化新时代地方立法工作的新格局。

坚持党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重要性。要增强接受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自觉性。

突出人大主导。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是切实提高立法质量的重要制度安排。但发挥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不等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包办立法。立法环节的主导,就是要解决好立什么法、什么时候立法的问题。起草环节的主导,就是要解决好对立法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主要内容和立法进度的总体把握问题。审议环节的主导,就是要解决好法规草案主要规定什么内容、规定到什么程度的问题。

注重政府依托。政府及其各部门切实履行好立法工作的相关职责,是做好立法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要进一步建立健全灵活畅通的沟通协调机制。

确保社会参与。要进一步健全民主开放包容的立法工作机制,完善立法机关主导,有关部门参加,人大代表、专家学者、企事业单位和人民群众共同参与的立法工作机制。做好调研座谈、听证论证、征求意见、公民旁听、民意调查工作。

二、准确把握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的基本要求。

不抵触是底线。一方面地方立法权限不能超越立法法规定的权限范围。另一方面,在地方立法中做出的规定不能违反上位法的立法目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不能与上位法的具体规定相抵触。

有特色是灵魂。地方立法应当因地制宜,根据本地经济水平、地理资源、历史传统、人文背景、发展阶段等状况,从小事项、小切口入手,通过立法创造性的解决地方事务中存在的突出问题。

合民意是根本。立法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把为民铸管用之法、铸良法作为地方立法工作的重中之重,坚持开门立法、民主立法,使得制定的法规“接地气、合民意、有效果”。

可操作是生命。地方性法规应当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现状,在不与上位法相抵触的前提下,对上位法的原则规定、授权规定和相关制度进行细化,对上位法没有规定的但实际又需要的,进行补充、完善和创新,确保法规规范制度合理、权责明确、公平公正。

三、注意地方立法工作中的两个问题

关于市州立法权限范围问题。立法法规定设区的市立法权限的范围是“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三个方面。

关于地方立法不重复上位法问题。制定地方性法规,对上位法已经明确规定的内容,一般不作重复性规定。

刘志诚讲话

刘志诚强调

一、充分认识立法工作在法治建设中的重大意义

要强化“立法是改革之旗”的理念。自觉地把地方立法工作放在改革大局中去谋划,更加注重从法规制度上破除一切阻碍改革的体制机制弊端,及时把改革的成熟经验以法规规章的形式固定下来。

要强化“立法是发展之翼”的理念。切实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重大战略实施、经济转型发展,及时推动出台一批富有四川特色的法规规章,为推动高质量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法治环境。

要强化“立法是善治之基”的理念。着眼于推动形成完备的法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等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

要强化“立法是民生之利”的理念。紧紧围绕人民群众最关切的公共安全、食品药品、环境保护等领域,加快地方立法进度,用制度协调利益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保障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二、健全完善确保良法善治的立法工作机制

要建立项目预研机制。要组织起草部门和有关专家学者等相关力量开展超前研究,确保立法选项与省委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相衔接,紧密契合社会发展实际,真实反映客观规律,及时回应社会呼声。

要健全立法起草机制。尝试推行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司法厅、有关部门,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专家学者共同参与的立法起草小组制度,构建“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起草模式。进一步完善委托第三方起草工作机制。

要完善立法调研机制。创新调研方式方法,提高调研的实效性,根据立法项目的特点和需要来确定立法调研的形式和范围。在充分沟通协调的基础上拟定起草、审查各个阶段的调研工作方案。加强与人大立法机构的沟通。

要完善立法审查机制。严把审查关口,科学严密设计制度规范,尽量杜绝照搬照抄上位法的情况,减少授权性、兜底性条款,减少执行部门的自由裁量空间。

要完善立法协调协商机制。司法行政部门要完善与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有关工作委员会的沟通协调机制。同时,要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调沟通,发挥人民政协作用,推进立法协商,把立法协商贯穿到立法调研、起草、论证、后评估等立法活动的各个环节。

要完善公众参与机制。进一步完善公开征集立法项目、法规规章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立法听证等制度,探索运用微博、微信等新媒体,拓宽公众参与行政立法渠道。进一步完善社会公众意见收集、处理和反馈机制,充分调动公众参与立法的积极性。

要完善社会参与机制。要通过课题研究、立法评估、专题论证或者直接参与立法活动等形式,进一步规范、引导社会机构参与立法工作。要建立健全行政立法专家库制度,发挥专家智囊作用。要健全立法工作购买服务制度。

三、围绕改革创新发展统筹推进行政立法工作

要加快推进深化改革、解决制约发展瓶颈问题急需的项目。按照省委要求,省政府今年要向省人大常委会提请审议企业和企业家权益保护条例、军民融合促进条例、通用航空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通过地方立法保障企业和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军民融合发展和通用航空产业发展,推动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

要加快推进保障和改善民生、生态文明建设领域的立法项目。今年要加快推进工伤保险条例制定、都江堰水利工程管理条例修订工作,环境影响评价法实施办法和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修正工作,尽快启动四川省养老机构条例、农业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调研论证工作,助力打赢三大攻坚战,护航我省高质量发展。

要加快推进加强国家安全、社会治理领域的立法项目。推进宗教事务条例、人口居住信息登记办法修订工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提供制度保障。

四、切实加强对行政立法工作的组织领导

统一思想认识,做到“两个坚持”。坚持以习近平总书记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持把党的领导贯穿到行政立法工作始终。

把握立法方位,加强“两个衔接”。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加强与改革创新发展需要衔接。

维护法制统一,实现“两个常态”。实现“立改废释”常态化,实现清理工作常态化。

加强监督管理,落实“两个制度”。严格落实备案审查制度,严格落实合法性审核制度。

夯实工作基础,强化“两个保障”。强化组织保障,强化人才保障。


2018年全省行政立法工作丰硕成果

1

党的领导构筑立法新格局

去年在编制政府年度立法计划时,注意与省委有关具体工作安排相衔接,根据省委全面深化改革2018年度部署,出台了《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

2

重点领域立法取得新成效

围绕全面创新改革试验“一号工程”,拟制了《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围绕服务加快自贸试验区建设,拟制了《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管理条例》;围绕服务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拟制了《四川省地方金融条例(草案)》;围绕服务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拟制了《四川省沱江流域水环境保护条例》《四川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草案。立足放活市场“无形之手”,规范政府“有形之手”,建议修改了《四川省投资建设项目审计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废止了《四川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等地方性法规。聚焦民生“痛点”,释放法治红利,建议修改了《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省本级全年共完成立法项目34件,21个市(州)共完成立法项目39件。

3

科学民主依法立法形成新机制

改进立法听证方式,深入基层召开听证会,推进行政立法公开,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立法项目建议,将拟列入省政府年度立法计划的项目向社会各界公开征集意见,公众投票靠前的项目都列入了立法计划。2018年开展立法调研、座谈、研讨80余次。

4

立法引领呈现新常态

正确处理好法治与改革的关系,始终紧扣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和省委中心工作安排立法项目。紧扣“三大攻坚战”“四项重点工作”,完成《成都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条例》《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条例》。围绕“放管服”等各项改革,组织开展专项清理工作,共清理涉及著(知)名商标、产权保护、各类证明事项、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民营经济发展5个方面的地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670件,已废止1103件、修改128件。清理省级各类证明事项22项,拟保留7项,取消15项。取消市(州)设定的证明事项9059项。

5

法治审查监督得到新加强

严把合法性审查关口,司法厅办理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战略合作框架协议、合作备忘录以及其他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200余件次,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188份,各市(州)、县(市、区)开展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13241件次。起草《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办法(草案)》,备案审查市(州)政府规章8件,规范性文件407件,对29件在形式或内容上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提出修改意见。向国务院、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章4件,向省人大常委会报备规范性文件123件。

司法厅党委副书记、副厅长王彬主持会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省委政法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协办公厅相关负责同志,部分省直部门分管领导和法制机构负责人,各市(州)司法局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参加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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