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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天曝光三起!“江苏刘老师”猥亵儿童视频在网上疯传,最令人细思极恐的恋童新闻……

2017-08-18 太灵通网


什么事情比一起猥亵女童事件更令人震惊?答案是两起。而近四天曝出三起女童猥亵事件,让舆论场把目光聚焦于此。


“江苏刘老师”猥亵儿童视频疯传 该案去年已告破


继“男子在南京火车站当众猥亵女童事件”和“男子在重庆一医院大厅当众猥亵女童事件”被曝光后,“江苏刘老师”猥亵案也在8月15日被曝光。


最近,一组冠以“江苏刘老师,媲美欣”名头的性侵儿童系列视频在网上疯传。众多网友十分愤慨,纷纷向江苏省公安厅网络安全保卫总队(下称“江苏网警总队”)的官方微信、微博举报,希望警方将这个侵害儿童的禽兽揪出来。



8月16日晚,江苏网警总队通报,该案去年3月即已破获,视频制作者、上传者分别为外省人蔡某和江苏人朱某。据介绍,2016年3月,江苏“@淮安网警巡查执法”在办理一起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件中发现,朱某(男,江苏淮安人)在网上下载打有“刘老师”水印的多部猥亵儿童淫秽视频后出售牟利,后该系列视频被购买者命名为“江苏刘老师系列”。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发现,视频制作人为蔡某(男,外省人,网名“刘老师”)。


目前蔡某、朱某两人所涉案件已由法院一审开庭审理,不日将宣判。江苏警方之所以没有在去年3月破案时就公布案情,是因为该案涉及到大量未成年人,不少儿童受到侵害,出于保护他们隐私的目的,没在当时公布。如今这组视频再次热传,网友们就此举报,于是公布部分案情。


新热传的视频从何而来,上传者何人?


“江苏刘老师、媲美欣”性侵儿童系列视频案去年已经破获,为什么近期网上再次热传,这些新的视频从何而来,这类通过网络拍发儿童不雅照的行为该如何定性惩处……


调查发现,名为“江苏刘老师,媲美欣”的性侵儿童视频共75部,被性侵的数十名儿童,其中一名中年男子猥亵不同女童的画面,不堪入目。各类论坛根据自身需要把这组系列视频分装,赚取关注度,抑或牟利,下载或浏览的人多为“恋童癖”。


这组性侵儿童的系列视频爆出来后,引发广大网友们的强烈声讨。既然江苏网警总队通报说该案去年3月就已经破了,这意味着网传的这组视频实为上述旧案通报中的涉案视频。


记者通过搜索引擎发现,网上新出现的这组名为“江苏刘老师,媲美欣”的视频,最早于2014年在网上传播了,2016年沉寂一段时间后,今年暑期又死灰复燃,尤其在8月份,微博大V“@作家陈岚”曝光南京南站猥亵儿童事件之后,这组视频传播速度更加迅猛。


根据举报,新的视频源头之一是网络论坛“西边的风”。这是一个童模论坛,上面有大量未成年人的照片,包括不雅照片。不过,目前该论坛已被查封。


据了解,“西边的风”所在地为河南郑州。8月16日,郑州市公安局公共信息网络安全监察支队官网微博称,已接到网友举报网站“西边的风”(www.xbdf.me)存在大量猥亵女童的视频,目前郑州警方已就此事件展开调查。“西边的风”管理员吴某已跟郑州警方接触过,就此事接受警方询问。


新热传截图中两男子是“江苏刘老师”吗?


记者获悉,“西边的风”只是这组视频热传的源头之一。在江苏警方去年3月破获“江苏刘老师”性侵儿童系列视频案后,此前下载该视频的人发现市场有需求,又开始上传到各类网站卖钱。


据介绍,“刘老师系列”是外省人蔡某制作的,他自称“刘老师”制作了带“刘老师”水印的性侵儿童视频,发到境外的色情网站上。江苏淮安的朱某发现后跟风下载,并在许多网站上销售。很多人分不清谁是“刘老师”,于是将朱某称为“江苏刘老师”,把这组视频命名为“江苏刘老师系列”,或“江苏刘老师,媲美欣”系列。不过,两人都不是老师。


所谓的“欣”,其实是一部更早的高清性侵儿童视频的名称。“江苏刘老师”系列是蹭了这个热点,传播时自称“媲美欣”。


至于新出现的这组视频截图中猥亵儿童的两名男子,经记者确认,并非原视频的制作者、传播者蔡某、朱某,而是被人上传视频截图时张冠李戴的,实际另有其人,至于具体身份,有待于进一步调查。


专家:对性侵未成年人应加重刑事处罚



近年来,强奸、猥亵未成年人的恶性事件不断出现,甚至发生大量通过网络实施性侵儿童的新型案件,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数据显示,2013-2016年的4年间,全国法院审结的性侵儿童案件量达到10782起。有关专家为此呼吁,加大对性侵未成年人犯罪的刑事处罚,为孩子们筑起一道真正安全的防护网。


据介绍,按刑法修正案(九)有关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其中特别提到,猥亵儿童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专家指出,根据该规定,犯罪分子只有在“聚众或在公众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时,才能被判处5年以上徒刑。在专家看来,这两个法定加重处罚情节有点狭隘,不足以对猥亵犯罪起到惩罚和震慑的作用。比如徐州云龙检察院公诉的这起猥亵儿童案中,犯罪分子就是通过网络教唆,对小红实施猥亵的,他与受害人小红之间并不存在传统意义上的直接接触。事实上,多次猥亵儿童或者猥亵多个儿童,给未成年人造成的身心伤害,某种程度上并不比奸淫幼女差多少,但后者的刑事处罚远重于猥亵儿童罪。所以,建议在立法层面加重对猥亵儿童犯罪的刑事处罚力度,比如对猥亵儿童行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或者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的,增加“判处无期徒刑”的规定。

|来源:中青在线、扬子晚报、新京报 、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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