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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O审核的目的不是阻拦上市

2017-11-08 杜卿卿 第一财经网

本文字数:2126,阅读时长大约4分钟


作者:第一财经记者 杜卿卿


在新股发行核准制下,企业上市必须通过发审会这一关。不过,最近“闯关”有点难。特别是本周二“6否5”的结果一出,业界惊声一片。


从10月中旬首届“大发审委”运行至今,IPO审核通过率仅50%左右。面对发审委员的“铁面无私”,业界立即开始反思应对。一时间,所有IPO业务的参与者都在分析本届发审委的审核逻辑。


有投行人士认为,目前参与审核的委员主要来自于监管机构,尺度的把握更多是监管角度,而非市场逻辑、投资角度。由此认为,企业和投行未来应该更加注重规范性、真实性、以及盈利性,同时要做好上会之前的预审沟通和上会“答辩”培训。


上述这些做法都是积极地反应。严格把关,有利于企业和投行回归到IPO的原意。但是,无论委员的“尺度”在哪里,有一点需要明确的是,作为企业上市的一道关口,明晰的规则是必须的。换言之,企业在充分自我了解之后,应该能够对上市成败形成基本预期,而不是靠“天时地利人和”,甚至是“好运气”。


为什么当前否决率如此之高?否决率高于以往,一般而言只有三个原因,要么是企业更差,要么是标准更高,要么是非理性因素。


从资本市场近两年来的变化来看,第一个原因从逻辑上并不成立。严监管之下,企业没有理由更差。


自2016年刘士余上任证监会主席以来,证监会对IPO排队企业、上市公司以及保荐机构、会计师、律师、评估机构等各个主体都推行了严格监管。


针对IPO排队企业加强监管,仅2016年前9个月,就有73家企业终止了IPO进程,其中55家主动撤回申请,还有18家以财务数据超期而自动终止。同时,证监会组织了“IPO欺诈发行及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专项执法行动”,对IPO各个环节、各类主体、各种违法行为进行监管,第一批就有匹凸匹等5家上市公司被立案调查。


去年四季度开始证监会又组织IPO企业现场检查,第一批检查12家企业,其中问题严重涉嫌违法的被移送稽查部门处理。通过现场检查的方式,督促发行人提高信息披露质量,督促中介机构勤勉尽责,防止带病申报。


为了保证中介机构尽职尽责,证监会另一边同步推行对券商、审计机构、律师、评估机构等中介机构的检查。比如去年5月,证监会在大范围检查之后,对瑞华会计师事务所等6家审计和评估机构立案稽查。


从结果上来看,律师因合规考虑拒绝大项目、会计师不惜损失客户出“非标”的案例越来越多。更重要的是,在欣泰电气退市之后,根据监管要求,中介机构对IPO企业出具的文件中几乎都有“先行赔付”的连带责任承诺,这对中介机构的威慑力是不容忽视的。客观而言,在这样的严监管背景下,当前的上市企业“更差”的可能性是不大的。


那么,发审委员的审核标准有何变化呢?从近期的委员提问来看,关注点依然是规范性、真实性和持续盈利能力等方面,没有超出《首发管理办法》的规定范围。


但是本届(即第十七届)发审委有其特殊性。这是主板发审委与创业板发审委合并之后的第一届“大发审委”,而且委员的构成有很大改变,63名委员中证监系统内占大多数,还有来自投行、律所、会计所及高校等机构的委员。另外,审核节奏大大加快,委员了解项目的压力大增。所有的决定,挤压在发审会短短一个小时左右的时间里。


而且为了约束发审委员滥用权力,设租寻租,针对本届委员证监会提高了监管标准。一方面,在选拔时要求较高的思想素质和道德修养,另一方面,如果委员违法违规,还会连带其所在单位的以后推荐发审委员的资格。在处罚方面,不只是谈话、批评、解聘,还会进行公开谴责,并对违法违规委员进行追责。


这确实能够形成委员“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机制,但同时也可能会导致委员主动进行风险规避。


发审会到底应该审什么,是新股发行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一般而言,核准制下进行实质审核,委员不仅要关注规范性,还要关注盈利能力。问题是,七名委员在很短的时间里充分理解不同行业、不同模式的企业,难度太高,且真正应该对企业进行实质了解,并进行风险定价的主体,不是监管部门,而是投资者。


基于此,监管层近年来一直在推动股票发行向注册制改革。理想当中的注册制下,取消发审委,由交易所进行实质审核,证监会仅负责审核申报材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完备性。


在本届大多数发审委员加入IPO审核队伍之前,新股发行改革的理念已经在发生改变。虽然还没有到实施注册制的成熟阶段,但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核心的审核理念一直在推进。


2015年底,证监会修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简化发行审核条件、突出信息披露要求、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建立先行赔付等投资者保护机制。同时,修订《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等配套规则,突出审核重点,进一步落实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监管理念,强化中介机构监管。这是在核准制下推出的改革措施,虽不是实施注册制,但却是落实注册制改革的理念。经过三四年的努力,以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审核理念正在形成共识,这种共识十分难得。


需要明确,IPO审核的目的不是阻拦企业上市。严格把关是尽职尽责的体现,也是对投资者权益的保护。但是从逻辑上来讲,发审会不应成为上市失败的唯一宣判地,大多数不符合上市条件的企业,应该在前期的反馈阶段就能形成较为明确的预期,知道自己达不到上市的标准而终止上市。在最后的发审会环节,出现大量被否决的情况,显然不妥。


改革需要过程,磨合需要时间。未来,还需要监管部门与企业和中介机构进行更多的沟通,让上市的入口更加顺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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