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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靖江】下月起!靖江又将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及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与你有关!

2016-06-24 3A网络旗下 微靖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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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又有一波惠民政策施行!靖江市民政部门决定调整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供养标准也随之提高,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也做了进一步完善,提升了其待遇水平!


靖江城乡低保标准下月起提高



(网络配图)

为保障城乡困难群众基本生活,建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增长机制,靖江市民政部门透露,从7月1日起,靖江市将再次提高最低生活保障。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额是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之间的差额确定的。近年来,靖江市的城乡低保标准实行自然增长机制:

 2013年靖江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人均480元/月;

 2014年靖江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人均530元/月;

 2015年靖江市城乡低保标准提高到人均570元/月;

 2016年从7月1日起,靖江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提高到人均590元/月。


靖江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最高

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按照当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45%确定。

本次调整后,城市“三无”人员每人每年可获得16560元,农村五保每人每年8120元,靖江市成为泰州范围特困人员供养标准最高的县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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靖江城乡居民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善


为加快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体系,靖江市人社局就进一步完善靖江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将“新型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更名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二、参保范围。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

三、个人缴费。参保人员可根据自身经济承受能力自行选择缴费标准,最低年缴费标准为300元,最高为6000元。参保人员多缴多得、长缴多得。


(网络配图)

    四、集体补助。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参保人员缴费提供资助。补助、资助金额不超过本市最高缴费档次标准。

五、政府补贴。市财政对参保人员当年缴费的给予补贴,多缴多补(不含补缴)。

六、待遇领取条件。参保人员年满60周岁、累计缴费满15年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可以按月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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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对于连续缴费超过15年的参保人员,每超过1年,基础养老金可增发1%(月增发金额低于8元的按8元计发)。

八、已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不需缴费,可申请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未年满60周岁的城乡居民,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应缴费至领取养老金年龄。

 九、建立丧葬补助金制度。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每人1500元。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与其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不得重复享受。参保人员死亡的,其个人账户余额可依法继承。

 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员死亡或重复领取其他基本养老待遇的,从死亡次月或重复领取当月起停止支付其养老待遇,因未停而多发的养老待遇应追回。因待遇领取资格认证停发的,待领取人员重新认证通过后续发和补发停发的待遇。


(网络配图)

 十一、参保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已经按规定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

 十二、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和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独立核算,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虚报冒领。

 十三、开展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所需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每年按不低于上年所收取保险费总额的1%安排,上述经费不得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制度改善后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将进一步扩大,待遇水平也将进一步提升,管理服务也会更加规范,这有力促进了靖江的社会保障事业发展。

民生连着民心,民心是最大的政治。靖江这一项项惠民政策接连出台改善,一笔笔民生支出相继落地,靖江百姓又将多收到一笔钱!有了更多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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